高校行政效能监察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482 浏览:80819

摘 要:当前,传统的高校行政监察,已经很难满足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需要,高校的行政效能监察势在必行.本文系统地研究了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原则以及其监察的主体、方法及内容.

关 键 词:高校管理学校效能行政监察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C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055

1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简析

行政效能监察的实质是对管理的再管理,对监督的再监督.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为,相关部门对高级院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质量、效率及效果展开评价、监督并适当予以管控及指导.使高级院校行政部门更富有责任心,更富有怎么写作意识,进而从行政层面来促进学校的管理水平的提升,促使学校管理层勤政、廉洁、高效的工作.高级院校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行政效能监察,能够保证其监察工作实现更广泛地延伸.这十分有利于相关监督的前移,并能促进高级院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现阶段它的实际意义在于,帮助构筑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体制,使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获得行政管理层面的管理保障.

2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和对象

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的执行主体是高级院校或其上级的监察机构,学校内部的各部门、部学院(单位)不再设专门的监督模块.学校的监察机构一般为学校纪检监督办,其总体负责对高级院校的行政效能监督工作的协调组织及实施.其主要的工作组成为,贯彻上级监督职能部门的监察方针政策与监督任务,积极配合上级监察措施的组织与实施;进行日常各项目的跟踪监察,及时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制止或纠正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组织调查研究,对高级院校管理体制与制度方面上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总体的解决措施方案;最后是做好效能监察工作的归档、总结与交流,宣传工作,及时主动与被监察对象进行管理沟通,对上级部门进行管理反馈.

高级院校效能监察的对象分两个层次,一是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二是学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由高级院校任命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政纪的重大案件,高级院校的监察机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高级院校效能监察对行政工作及工作人员的监察,教师不是监察对象,相关监察不对教师日常的教学等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对象之外的高级院校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违反政纪的情况,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高级院校效能监察的内容模块

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具有监察面较广,监察构成因素较多的特点.所以,高级院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选择监察点.确定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点的,需要考虑监察工作的政策方针主轴,立足于高级院校的中心工作,关注于教职工迫切期待解决的问题,充分考虑到实效性与可行性.现根据高级院校的实际状况,试确定以下几点监察内容的模块.

3.1政策贯彻力的监察

对国家政策方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学校自身的规章制度、决议等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如,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要能全面反映行政管理的各个部门以及管理人员执行政策方针的状况,履行职责的情况,学校纪检监督办须检查被监察对象在各行政活动中的表现行为,如是否发生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现象;是否存在职责不清,措施不力的状况.

3.2对学校运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察

主要是围绕学校某一阶段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监察.对于高级院校的热点、大型活动,监察部门都应主动、积极地参与,全程监督,适时监察,避免或纠正其由于效能低下或管理不当造成的工作损失.如学校在进行某项基建工程的建设中,监察部门要对具体的招投过程进行监控,对投标及中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多方面的考察与把关,督促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在进行相关基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不违法、违纪,不损公肥私,能按照既定的施工设计要求及工期进度进行,实行对质量与进度的有效监督与管理.

其次,须认真对待并受理属于效能监察范畴的投诉与,如反映监察对象渎职失职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违法违纪、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偏差,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及时与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视情节状况展开监察工作,如对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促使其改进工作作风,完整履行工作职责,进行怎么写作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增强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则需要视实际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一定的组织行政或相关法规处理措施.

3.3对高级院校重大管理决策的行政监察

对高级院校重大管理决策过程进行效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重大管理决策的整体过程.学校组织管理决策的产生过程一般为,先期产生可供选择的方案,最后从中选择、确定一种所认为的最佳方案.监察的依据是学校重大管理决策是否违规?科学与否?具体包括决策方案的制定与最终产生,是否贯彻相关方针政策,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开展调查研究以符合学校实际状况,是否有予以严格的科学论证以符合选择择优的根本原则,有无真正考虑到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兼顾与统一、统筹.


3.4对高级院校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的效能监察

学校管理工作实施过程的效能监察是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高级院校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常态工作内容.对于高级院校管理工作实施过程的效能监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为,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其所执行的指令、决策与目标的过程,须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与合理性,在对管理规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控制等过程中,须保证管理行为的及时性,有效性,对相关操作人员要求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恪尽职守,并保持一定的创造力;另一方面,监察部门须保证监察对象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不违规操作,能够正当的行使权利.监察部门需要及时纠正被监察对象的不当、违规性操作,如失职、渎职、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克服与纠正被监察对象的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时机等不良工作行为.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