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写作技巧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149 浏览:154083

【摘 要】表见写作技巧长久以来在国际社会各国中一直存在争议,就其定义、使用范围、责任划分都存在很大主观性.本文将一案例结合其定义分析其价值导向及其效力.

【关 键 词】表见写作技巧无权写作技巧

1.表见写作技巧定义及其范畴

表见写作技巧是指写作技巧人虽不具备写作技巧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写作技巧人对本人有写作技巧权而与写作技巧人产生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写作技巧.其定义从本质上来讲主要是指写作技巧人因没有实际写作技巧权而与善意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责任由被写作技巧人承担的一种为保护相对人的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表见写作技巧的范畴具体包括三种:授权表示型表见写作技巧、权限逾越型表见写作技巧、权限延续性表见写作技巧.[1]在这里我们要从区别开表见写作技巧与无权写作技巧的不同.无权写作技巧包括狭义的无权写作技巧与表见写作技巧,即表见写作技巧属于无权写作技巧的范畴.一:狭义的无权写作技巧是指行为人没有写作技巧权而实施写作技巧行为.而表见写作技巧则是写作技巧人不具备写作技巧资格而以被写作技巧人的资格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二:无权写作技巧客观上没有理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写作技巧权.而表见写作技巧则在客观上具有足够理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写作技巧权.三:无权写作技巧主要站在被写作技巧人角度上立足于保护被写作技巧人利益,而表见写作技巧则是立足于相对人的角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表见写作技巧在法律中代表的价值取向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中写作技巧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越发明显,我国主要是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善意取得等交易行为而在以上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探索与法律制定.

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倾向保护善意第三人主要是由于相对人在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其判断主要基于写作技巧人和被写作技巧人而容易造成其在不知情时过分依赖写作技巧人而产生民事关系后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打击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的积极性.如若在法律上不给予善于第三人适当保护容易造成写作技巧信用机制的缺失以及效益的下降.

3.表见写作技巧构成要件

表见写作技巧从本质上讲实际是无写作技巧权的,从以上的定义中来看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没有写作技巧权,即授权表示型表见写作技巧.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写作技巧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写作技巧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写作技巧.第二,行为人超越了授予的写作技巧权范围,即是权限逾越型表见写作技巧.写作技巧人的写作技巧权收到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但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写作技巧人有写作技巧权而与其发生民事关系,这时应构成权限逾越型表见写作技巧,由本人承担其后果.第三,行为人丧失了写作技巧权,即是权限延续性表见写作技巧.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写作技巧关系,但写作技巧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写作技巧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表见写作技巧中,被写作技巧人和写作技巧人之间一般都有经常的业务联系联系,而写作技巧人基于与相对人的长期业务关系有足够的理由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写作技巧权,即通常指写作技巧人持有足以证明与被写作技巧人有某种密切联系的公文、公函或公章等.若写作技巧人只是口头上称自己具有写作技巧权而没有足以证明自己被授权的证据时,一般不构成表见写作技巧.以上两点为构成表见写作技巧的特殊客观要件.但对表见写作技巧的特殊主观要件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形成了两种主要的观点——“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又可称为“相对人无过失说”与“被写作技巧人有过错和相对人无过错说”.[3]很显然,两者有共同之处即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所谓善意,就是指相对人不知或无从得知写作技巧人无写作技巧权,而相信其有写作技巧权.若相对人明知写作技巧人无写作技巧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不构成表见写作技巧,还要和无权写作技巧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恶意”.若相对人应知道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写作技巧人写作技巧无写作技巧权,与之进行了民事行为,也不构成表见写作技巧.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写作技巧人有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写作技巧的成立要,我觉得个应成为成立要件.一般来说,表见写作技巧的发生常常与被写作技巧人的过失有关.相对人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信赖表见写作技巧人具有写作技巧权,但不能要求相对人对于本人是否具有过错问题进行举证.如果将本人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由相对人进行举证不仅加重了相对人的举证负担,而且被写作技巧人也可以较为容易地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否定自己时责任,这与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4].


4.表见写作技巧的效力

表见写作技巧的效力主要针对于写作技巧人、被写作技巧人以及善意第三人.

4.1对相对人的效力.表见写作技巧对相对人而言发生有权写作技巧的法律效力.由于表见写作技巧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自由选择主张表见写作技巧或主张无权写作技巧,可抛弃享受表见写作技巧效力的地位,承认无权写作技巧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写作技巧,依民法关于无权写作技巧的规定追究无权写作技巧人的责任.

4.2对被写作技巧人的效力.被写作技巧人应该承担表见写作技巧的法律后果,不得以无权写作技巧为抗辩理由对抗相对人.

4.3对于表见写作技巧人效力.在表见写作技巧中,由于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写作技巧的效力也可以主张无权写作技巧的效力.因此,被写作技巧人与表见写作技巧人处于对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地位.被写作技巧人在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以后,若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有过错的表见写作技巧人追究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成立表见写作技巧,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是为了保护表见写作技巧人,不能因成立表见写作技巧而认定表见写作技巧人取得写作技巧权,当然也不能免除表见写作技巧人的责任.应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分清被写作技巧人和表见写作技巧人的责任.在被写作技巧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表见写作技巧人对损失的承担对于协调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5].

5.关于表见写作技巧的思考

随着写作技巧制度的广泛应用及其作用的增大,我国的立法必然落后于现实中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参照世界上发达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民事立法中明确地、详尽地规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特色的表见写作技巧制度,以提高写作技巧制度的信用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安全,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