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法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85 浏览:9251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与此不符的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却偏低.这表明我们培养出的人才和市场需求有差距.本文认为法学教育需重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其培养途径之一即是运用实践教学手段,特别要注重对模拟法庭这一主要实践教学法的运用.

【关 键 词 】模拟法庭;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2-0015-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出现的问题,而很多问题都需要依靠不断强化法制建设来解决.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步步推进,使得法律规范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①应该说,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会呈持续性增长,然而据《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披露,法学专业为就业率最低的10个本科专业之一.除去大学生就业率普遍偏低的现象不谈,这一信息至少反映出,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教育的学生未能完全符合市场需求及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这也促使我们反思,我们的法学教育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


一、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多年来,我们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不同的认识.如有人认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培养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精英型人才;有人认为我们的法学教育要重视培养人才的创新性;有人认为我们的法学教育要注重培养人才的理论性和复合性.②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法律工作者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法学毕业生越来越多,且就业困难;另一方面是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续旺盛.这说明,我们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和社会需求是脱节的.经过不断地探索,许多专家学者都达成共识,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应当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③因为:

第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学科本身就是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正如学者所言:“法学的工具性价值很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法律的应用,纯粹为审美、欣赏的法学很少.”试想,一个只知病人需要手术却不会给病人动手术的医生是多么可怕.而如果我们忽略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那么我们培养出的法律从业者的技能也仅限于“纸上谈兵”.

第二,法律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古诗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纷繁复杂的,而理论是对实践中产生的重复性规律的抽象概括.法律职业者要具备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的能力.因此,实践是法律职业者的起点和终点,而理论是在遇到实践问题到解决实践问题过程中的依据和手段.我们需要的不是自视满腹经纶的秀才,而是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动手能力极强的职业化人才.

第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法律人才具有应用性.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经济、管理领域运作的规则性极强,这就需要我们的从业人员能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在相关领域内出现的问题.

由此看来,我们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至少具备以下几种素质:

第一,扎实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综上所述,应用型法律人才即是指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他们也许在某些系统的理论知识方面有待充实,但能掌握基本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熟悉法律运行机制和过程,具备综合职业素养,是一种职业化人才.

二、传统法学教学法在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回过头来看法学教育,就会发现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着许多不足,不能满足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首先,传统法学教学以教师为主导,忽略了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甚至传统的中国式教学强调的是教师的权威,教师引领学生学习.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只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传统的考核方式也使学生和教师都拘泥于教材和知识点,强调对于知识的“记忆”,忽略了对于学生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

特别是在我国这种制定法国家,教师往往着重阐释法理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等,而教学方式也多采取讲座式.在这种状态下,教师会尽量多地传授,但学生却往往听得枯燥乏味.学生往往也不需要在课前做任何准备,不利于提高他们学习的兴趣.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学生学习懈怠.此外,传统的考核方式也导致学生只需考试前背诵知识点就可以通过考试,则这对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主动学习能力的培养没有任何好处.

其次,传统法学教学培养的是“法学家”,而不是“法律职业者”.在传统法学教学中,教师对于学生的理论功底要求非常高,往往重视培养学生对于艰深法律问题的认识、法学理论的掌握和中立思维的树立.即:传统法学教育忽视了学生未来的职业角色,将法学教学看成纯理论教学.因此,学生经过四年的本科学习,往往是满腹理论,却无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往往是以中立的法学家的角度分析问题,却无法以某种法律职业人的思维去思考现实法律问题.毫无疑问,这对于将来需要从事法律实务的学生来说,是不够完善的培养方式.

再次,传统法学教学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我国近代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指出,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法律的学问、法律的道德以及社会的常识.我们需要的法律人才不是仅了解法律的“专才”,而是能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的“全才”,这种全面的才能当然包括对于人情世故的洞察.因为法律职业本身就是和人打交道的职业.只知理论的“书呆子”是无法胜任法律实务的.而传统法学教学恰恰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方面存在欠缺.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应用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法学教育界基本达成共识,要实现以上的人才培养目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积极采用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我国各大法学院校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后,丰富了实践教学手段,采用了如案例教学法、案例分析法、律师实务、庭审观摩、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等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中,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为各大高校所常用.

模拟法庭(moot court),即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运用法学知识,并借助一定的空间及设施,模拟法院审判过程的一种形式.④模拟法庭不仅要求学生将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烂熟于心,还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实体法分析能力.在整个模拟法庭的完成过程中,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辩论技巧、审判技巧、文书写作、语言表达能力等都得到了综合锻炼.因此,作为一种主要的法学实践教学手段,模拟法庭在法律人才,特别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模拟法庭教学真正使学生变为学习的主动者,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传统的教学方式倾向于培养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法学教育重点在于传授知识,而非培养学生的能力;教育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工作技能的训练.即使采取诸如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中引入案例,也会因为目前学生数量过多,或课时有限,而使学生不能真正进入讨论.而诊所式法律教学,对教师、学生,乃至学校的要求都非常高,注定只可能成为少数学校,少数学生的选修课.而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则使学生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获取,在分析、解决案件,模拟实践过程中最大限度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第二,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接触了专门的职业训练,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定位.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毕业生在完成相应的学校课程后,要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通过执业考试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⑤无疑,中国的法学教育其实还承担着对法学学生职业训练的功能.这就是要求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即在实务中学习.对于我国这样“既无法律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在法学教育中又缺乏对法律技能培训理念与方法的国度”来说,模拟法庭教学锻炼了学生综合运用各种实务需要的能力,达到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较好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使学生在真正进行实务操作时,不至于完全陌生和不能进入状态.

第三,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使其更贴合应用型人才的标准.模拟法庭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参与诉讼活动的平台,在一系列的模拟活动中,学生在尝试着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最大限度地锻炼自己.他们运用理论知识(包括实体和程序)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团队协作的能力等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这些能力的提高使学生更能贴合应用型人才的标准.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作为实践环节中重要的教学手段,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模拟法庭教学法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及其运行机制、评价机制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们应着力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法,使其更好地应用于法律人才,特别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同时,我们也应逐步完善其他实践教学法,使之更好地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怎么写作.

【注释】

①巩丽霞、胡文慧:“论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变革”,《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②赵秉志:“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28日第7版.

③同上.

④冯春萍:“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⑤如:澳大利亚的学生在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需要到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Legal Workshop的训练,内容主要是实务操作技巧.培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才可申请执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J].人民法院报,2011.

[2]李振坤.浅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J].法学研究,2010(07).

[3]刘胜红.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发展模式的思考[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4]汪文渊.模拟法庭教学法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9(04).

[5]漆思剑,蒋万庚.模拟法庭教学与法科学生素质的培养[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10).

[6]汤唯主编.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方法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7]周世中,倪业群等著.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收稿日期】2011年1月5日

【作者简介】刘晗(1979- ):女,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法学系.朱莉莉(1983):女,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