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名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84 浏览:13630

摘 要 高校名称是各个高校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而且经过长时间的积淀,它已远不只起对众多的高校进行区别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校名称背后所蕴含的是巨大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然而对于这股硕大的财富,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吸引相关人的注意力,导致被社会中一些不相干的人偷偷加以滥用,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破坏了高校的形象和声誉,同时也容易让群众在他们之间产生联想,混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所以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以建立有效的高校名称法律保护机制.

关 键 词 高校名称 法律保护 商标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91-02

高校名称,通常指高校的专用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汉语拼音,还包括高校的校徽,专用图形和标记.它是高校特定化的重要标志,是高校进行社会交往的前提,是高校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高校悠久的历史,优美的校园,高素质的人才,雄厚的科研力量,社会上良好的声誉等使得其名称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是高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对其保护的疏忽,第一容易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第二破坏高校名称的良好声望,第三损害除高校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目前社会上对于高校名称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未经高校许可将其名称抢先注册为商标

由于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国内高校过分把工作重心看在如何提高学校硬件设施,如何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如何提高学校在同行业里的排名等问题上,忽视了对其自身名称的管理,进行商标注册就更是谈不上.而法律上对没有注册的商标是不予保护的(驰名商标例外),这就导致了社会上一些钻孔子的企业为了能对他人名称进行“专有,正常”的使用,达到其以借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企图,而纷纷把高校的名称作为自己产品商标进行注册的现象屡有发生.例如:浙江大学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温州的一家不锈钢材料公司就已经在金属材料类别对“浙大”进行了商标注册.还有湖南大学的“湖大”也有类似情况发生.这反映出我国高校在商标注册方面缺乏未雨绸缪的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在权力受到侵犯之后才想到此点.“亡羊补牢”为时可能已晚矣.

二、未经高校许可直接把高校名称注册为企业名称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注册,不能与在先已经获得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此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是过于简单化,适用范围太狭窄.首先,国内高校并不是企业,工商机关在审批的时候并不能以此拒绝.其次,我国的工商行政登记具有地域性,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可以覆盖全国的企业名称网上登记查询系统.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在当地对另一个省份的其中一个高校名称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可能受侵害的高校几年内都不知晓.

三、未经高校许可盗用,冒用高校名称

这种行为就是通说的“搭便车”,意在借用高校的巨大社会价值培育自己产品的销路,扩大本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影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近些年来,盗用高校名称用在自己产品的外包装上,社会办学单位冒用高校名称在报纸上招生的现象可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它们对高校和社会公众造成了双重损害,其后果相当严重.如果国家机关不能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督,高校自身不能密切关注市场动向,那么导致的将不仅仅是高校自己无形资产的流失,也会使消费者对高校的信赖处于不稳定的危险边缘.


针对以上论述目前存在的主要侵权状况,个人认为保护高校名称的路线应从外至内两个方面入手,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从内因上,首先高校自身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特别是事前保护的意识.高校名称被别人抢先注册的现象说明了高校自己对自身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这才给了相关人等以可趁之机.而事后才来寻求救济手段,可能为时过晚.因为他人对自身良好声誉的损害已成事实,想要恢复到过去的状态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而且声誉并不像物体具有有形性,这类精神上的损失要想恢复原状,往往需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这对高校来说等于是双重花费(诉讼活动本身与名誉重建),其成本可谓不言而喻.具体来说要做好提前防卫,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自己的名称要在第一时间抢先注册,成为合法的专用所有人.这是一个基础,从根本上防止他人对自己名称的再注册.

2.密切注意商标注册状况,一经发现有侵犯自己权利的商标申请,应该在公告期内的1时间提出异议.此项措施主要针对自己还没有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成功的例子有清华大学在2007年提出对深圳市雷克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从而有效的防止了他人的商标获准注册.避免了事后繁琐的补救过程.

3.重视在先权利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有权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各个高校可以以在先名称权,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将错过受保护的机会.例如暨南大学就曾因为错过了时间,而丧失了暨南受保护的权利.

其次各个高校应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因为随着校办企业的改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推进,高校所属单位和个人使用高校名称对外进行活动的情况在社会中已属普遍.另外(下转第93页)(上接第91页)社会中的其他公司,企业和社会组织,虽然它们与高校并无半点联系,但是盗用高校名称的现象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所以通过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可以对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的内外许可使用情况,商标侵权诉讼活动进行合理处理.通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校内人员以及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方进行合理规范.这样做就能保证高校自己有专门人员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天候的监督,不使自己的权利轻易受到损害.同时也通过许可合同,加强与高校外界的交流合作,扩大高校名声的影响力,为自己赢的巨大的经济利益.

前面就已指出仅仅从高校自身角度来主动保护自己的名称是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的,要想建立起健全的高校名称保护机制,还应该寻求得到外部制度的支持.其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立法上的完善.现存国内的商标法规定在许多方面斗存在缺陷,不利于对高校名称的有效保护.比如:商标法中“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可以撤销”的规定,在对高校名称商标适用时我认为应做适当的调整.因为目前大部分高校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积极的利用该商标,只是为了给自己的名称给予法律保护的外套,防止他人非法使用.此种情况下,如果照搬上面撤销原则,那对高校来说明显不公平.其次,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也应该进行补充,让一部分高校的名称也可以申请为驰名商标,获得更高层次的保护.上文已经论述,为了能让高校名称在同类和不同类行业都能够得到商标法的保护,高校可以采取全方面注册的策略.但是此种方式也有很大弊端,它所需要的成本太大,会让高校浪费过度的财力,人力在商标申请,商标使用以及商标监督方面.而如果能让高校名称上升为驰名商标,它就可以自动获得在所有行业里的保护,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高了高校的经济效益.再次,在《刑法》中可以尝试增设“检测冒企事业单位名称罪”,把类似的侵权行为上升为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以此警戒他人不敢越雷池一步.

第二,国家机关的保护.这主要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和商标局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和商标申请时应履行认真审查的职责.如果发现与高校名称相冲突,可能欺骗和蒙蔽消费者,应该不予登记或核准.对已经登记的名称和核准的商标,应予以撤销.这就与前面高校自己积极行使商标异议权和在先权形成内外交叉的相互配合体系.做到严密防止相关人获得登记或注册,避免高校陷入事后无尽的诉讼漩涡.另外司法领域,鉴于我国的民事立法不完善,对高校名称权的保护也不应拘泥于成文法的唯一保护手段,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加强对高校名称侵权案件的收审工作,建立判例制度,为高校名称权提供更新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