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影响

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561 浏览:98433

摘 要 :为推进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2011年10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本文以上海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例探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影响.

关 键 词 :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施工企业;税务筹划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根据“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怎么写作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决定先行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怎么写作业等生产性怎么写作业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并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上海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围试点工作.

一、计税基础和征收税率不同

“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税率3%.计税额为建筑施工企业同建设单位签订EPC合同内总价款及合同外收取的各种费用之和,扣除将专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后的差额.“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税额为建筑施工企业同建设单位签订EPC合同内总价款及合同外收取的各种费用之和折算为税后金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购写设备、接收劳务等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税率为11%,即实际税率是l÷(1+1l%)1×11%等于9.91%.“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因购写设备、接收劳务等支付的款项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导致不能抵扣形成计税额增加;税率提高了9.91%-3%等于6.91%.


二、纳税义务时间和纳税地点不同

“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地点为工程项目所在地.“营改增” 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地点为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金额及其附加费不同

“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其差额乘以税率3%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缴纳其城市建设维护费和3%缴纳教育附加费;“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差额,乘以税率11%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7%缴纳其城市建设维护费和3%缴纳教育附加费.

四、两者的税务筹划不同

同营业税税务筹划相比,增值税税务筹划有其特殊性.国家对增值税有一套严格的对比管理系统,对比完全一致的才能抵扣,对比不一致的则不能抵扣.同时,国家也规定了取得,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也不能将增值税进行抵扣,比如购进货物用于福利等.故,建筑施工企业在购写工程设备材料时,为提高增值税的抵扣率,会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便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合理进行抵扣.

五、“营改增”对管理产生的影响

1.增值税销项开具的影响

(1)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销售合同开具增值税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金额、数量、单价等内容.增值税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①字迹清楚.②不得涂改.③项目填写齐全.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⑥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⑦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2)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当月,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应即时作废.作废的增值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含未打印的增值税)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增值税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开具负数.

(4)建筑施工企业将开具的增值税核对一致无误后,对增值税盖好专用章,以EMS邮寄/携带、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给客户,要求客户对收到的增值税进行签收确认,将客户签收确认增值税的记录定期归档管理.

2. 增值税进项认证抵扣管理的影响

(1)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收到增值税进项后,应审核增值税内容是否清楚、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发现代码、、金额、税额、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等无法辨认的情况,须及时跟开具方进行沟通,避免无法进行认证抵扣.

(3)应将认证后的增值税对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数据一致.

“营改增”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负担,但有效规范建筑行业的非法分包、非法劳务和检测等行为,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严格的增值税管理、进项认证抵扣、合理税务筹划等方面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规范税务管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提升企业管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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