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制度对英国普通法的作用

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258 浏览:131064

摘 要 令状制度是英国普通法中一个很有特点的制度,它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称的上是司法管辖权集权化的过程,同时它也促进了程序优先原则的确立和衡平法的产生,因此在普通法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 令状制度 普通法 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41-02

令状制度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它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当时国王通过令状发表指示,令状还只是单纯的行政命令,并没有其他更多的功能.诺曼征服以后,自亨利二世起,这些令状则有了变化,它们不再直接要求人们如何做,而是命令人们到王室法官面前去解决争议,由法官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令状就由直接分配权利义务的“命令书”发展成了启动诉讼的司法文书,就是所谓的起始令状.这些令状有的由国王亲自签发,有的由国王委托大法官签发,还有由大法官直接签发的.

一、扩大了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一)王室法庭管辖权的直接扩大

诺曼国王统治初期,与王室法庭同时存在的还有庄园法庭、教会法庭、郡法庭等,这三个法庭对特定案件有法定的管辖权.正如伯尔曼所言,国王在诸多现有的法庭之外又设立了与之并列的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并与之展开竞争.

起始令状出现之后,它成为王室法庭开始诉讼的一个必备的条件.国王通过文秘署根据各种案由签发令状,意味着允许案件在王室法庭进行审理.王室法庭本身就具有很多优势,再加上案件的逐渐增加,王室法庭不断提高和优化性能,与其他法庭相比,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早期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各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的过程.司法系统并不是开始就存在的,它通过初始令状从其他的法院夺得管辖权.”为了使远离王室的人们能够方便地得到国王的救济,于是巡回法庭就诞生了.

(二)王室法庭管辖权的间接扩大

王室法庭同时通过各种技巧也间接地扩大了它的管辖权,典型的主要有下面几种形式.

1.亨利二世确立了“没有国王的权利令状,任何人都不必为他自由持有的土地而应诉”的原则,这样就为原来当然属于封建法庭审理的案件设定了前提,被告没有见到王室令状的情况下,则不必出席在封建法庭开始的针对他的有关自由保有地的诉讼.在封建时期,封建法庭对权利诉讼具有专属的管辖权,有关不动产权益的一系列权利诉讼都可以随时在封建法庭进行,当时土地对于人们十分重要,但王室法庭却无法触及这些诉讼.在此情况下,亨利二世便开始采取多种措施逐渐得到不动产权利诉讼的管辖权,从而创制出了权利令状.这以后没有权利令状,封建法庭就不可能进行权利诉讼.权利令状成为了封建法庭开始自由地产诉讼必要的前提,没有权利令状在封建法庭进行决定权利归属的地产诉讼是不能实现的.

2.赋予被告选择权,在庄园法庭开始的地产权利诉讼中,被告可以在传统的决斗裁断和王室法庭的陪审裁决中间进行选择.在王室法庭获得了对权利诉讼的部分管辖权后,亨利二世又规定了陪审制度,陪审团是由郡长推选出的四名骑士和由他们四人选出的十二个人共同组成.通常来说被选出的人都是当事人的邻居,他们对于诉讼所争议的土地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能够对纠纷问题提出较为理性的看法,因此他们的意见对做出正确的判决就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同时对比古老的庄园法庭,则显得效率较低,并且非理性的传统决斗方式也受到了大众的怀疑.原告为了节约时间和追求合理的结果,则会更多地求助于王室法庭.权利令状以及随着它产生而产生的陪审制度由于种种优点能够吸引民众,有关自由地产诉讼的案件几乎完全置于王室法庭的管辖之中.

3.移卷令和错判令,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案件移至王室法庭进行审理或改判.早些时候英格兰并没有上诉程序,如果地方法庭或封建法庭审判不公,当事人可以向国王申请纠错令状.在民事方面,民众可通过向文秘署申请移卷令或误判令,将案件移至到王室法庭审理,在刑事管辖权方面,英国王权逐渐增强,表现在王室宣称对所有破坏国王和平的行为均享有管辖权.如果发现判决确实有错误,就会宣布原判决无效,并给原判法庭相应惩罚.对地方公共法庭一般处以罚款,对封建法庭则剥夺其司法权.

二、促进了程序优先原则的形成

所谓“程序优先”,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即使有实体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程序优先原则渊源于令状制度,它是英国法上一条古老的准则.令状是起点,程序有赖于国王的令状,权利则依赖于程序的存在.王室法庭同意受理案件并签发起始令状,诉讼才能开始,那么必然的,程序的错误就会导致权利的丧失.令状开始只是针对个案签发的,后来由于类似案由的多次出现,就逐渐形成了可以适用一般案件的标准令状格式,在当时比较重要的标准令状有诉讼开始令、协助执行令等.

令状制度的类型化正是程序优先原则形成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历史原因.令状的标准格式化,使多种诉讼格式得以固定下来,这就是说一种诉讼格式具有固定的法院管辖、证据方式、传唤方式、审判方式、执行方式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当事人向王室法庭的大法官申请令状时,必须谨慎地选择合适的令状格式和种类,否则可能会直接导致诉讼请求的不能满足,实体权利得不到救济和保护.有句法谚是“有令状才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不管是原告还是法庭都很重视诉讼形式和程序,因为如果令状选择错误会导致原告有可能正当的主张败诉.从这一点看,英国重视程序法的传统要归功于令状制度.由于令状的司法化,使争议双方可以到法官面前参加诉讼,获得了令状就代表得到了诉权,从而能够获得普通法的保护.反之,得不到令状实际上就是没有得到普通法的认可.

以签发开始令状的方式对传统习惯上的权利做出了区分,哪些是普通法所认可的,哪些是普通法所不能接受的,而这些都是从程序方面对实体权利进行区别,并对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原告向国王申请相应的司法令状,还必须严格遵守(下转第45页)(上接第41页)与每一程序相对应的带有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英国普通法是以令状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每一条令状都代表着一种救济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到令状,就不能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其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

三、推动了普通法的发展,衡平法的出现

英国令状制度的重大作用是扩大了王室司法管辖权,并为英国普通法的最终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王室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出可以统一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即普通法.令状制度的发展推动了巡回法庭的产生,巡回各地的王室法官在完成巡回审判以后回到王室法庭,集中讨论各自审理过的案件,相互之间吸收经验,取长补短,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一套他们都认可的普遍适用的规则,也就是普通法.因此可以说,普通法是在令状的创立和发展中不断提炼出来的,令状制度的发展史就是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史.王室将统治的秩序演化为“合法的程序”,进而成为民众接受和遵守的社会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形成了社会必须拥护法律的观念.基于令状的不断扩展,使普通法得以发展,同时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国家的统治也逐渐步入了法治的轨道.

但令状制度本身也存在局限性,它的格式是固定化的,这样就可能导致某些原告很难选择到合适的令状.同时文秘署不断签发新令状,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贵族领地法庭的管辖权,使他们的收入减少.贵族们开始对王室法庭表示不满,他们于1258年通过了《牛津条例》,宣布停止签发新的令状,如果必须签发,要经过由贵族组成的大谘议会同意.可是现实中新情况不断涌现,新的不法侵害无法得到救济,于是负责签发令状的文秘署官员就套用以前类似案件的令状格式签发令状以开始诉讼.然而随着英国普通法的日益发展,它的规则却显得越来越僵化.由于令状的种类有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出现的许多纠纷不在现有令状的管辖范围内,许多争议便得不到审理.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结果,越来越多的纠纷不能通过普通法的诉讼得到解决.同时由于普通法一直遵照严格的诉讼形式、程序和规则运用,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出现一点疏忽或者错误,他就必定会败诉.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能够完成一个诉讼程序已经不易,要想实现权利则是难上加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损害赔偿是普通法唯一的救济方式,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标的不能用金钱计算出来的话,其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普通法的这些缺陷以及令状制的特殊性,促使了衡平法的产生.为了弥补普通法的诸多不足,为了比普通法更加直接、迅速地实现正义,衡平法的程式更加灵活.大法官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手段,这样就赋予了大法官很大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令状制度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一个从行政向司法、从王室特权向民众权利演变的过程.令状制度使英格兰形成了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它对英格兰形成统一的法治传统原则起着突出作用.虽然1873―1875年英国通过司法改革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诉讼形式,对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但诉讼形式对实体法的影响却不可磨灭,正如英国法律史家梅特兰所说:“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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