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25 浏览:13557

摘 要 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要科学地认识及运用法医学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法医必须加强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从而有效确保司法公正性.本文通过分析文证审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阐述加强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之重要性.

关 键 词 法医学鉴定 文证审查 司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0-02

法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按法律规定,运用医学、法医学及其他相关知识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科学的结论.由于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法医学鉴定结论关系到案件性质、罪与非罪等问题,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就至关重要,而一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法医学鉴定结论缺乏科学地判断和认识,因此检察机关法医应加强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确保鉴定结论准确无误.

笔者通过对移送至本检察院的法医学鉴定书审查后发现,部分法医学鉴定书不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鉴定书制作不规范、内容格式不完整、结论表述不严谨.如现在一般要求鉴定书都是打印文稿,但还是有手写稿出现,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缺乏受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鉴定书上缺乏得出结论必要的分析论证,病历摘抄不够详细,缺乏完整性和连续性,有的甚至连病历的时间都摘抄错误,条款引用遗漏,鉴定书内容描述不够严谨,出现错字,结论表述简单.例如有一份损伤程度鉴定书中,对失血性的休克诊断缺乏必要分析,如此结论就失去正确性、严谨性,因为若只是出现休克前期的症状和体征,则定轻伤,但若是休克抑制期,则定重伤,这样对案件定性及量刑均有重大影响.

一、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在全国部分检察院组织开展规范化管理机制试点工作,全面规范各项检察工作,组建符合检察机关职能特点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具有系统化、流程化、专业化、信息化,确保检察机关活动与检察人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目的在于规范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配合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进行案件审查的专项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包括对鉴定程序、鉴定书格式、鉴定书内容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来确定法医学鉴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客观公正,这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准确认识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是很重要的,是确保检察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需要.因此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其中的一个环节,是检察机关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二、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案件都需要法医学鉴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拐卖儿童、交通肇事、工伤、群体性灾难等等,其鉴定结论不但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关键手段,而且也是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犯罪形态及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的重要支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鉴定结论本质上不同于法律结论,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它除了与其他证据具有共同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属性.第一,科学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通过科学技术和方法而作出的结论,鉴定结论一旦被司法人员审查和确认后,更具有证明力.第二,专业性.鉴定结论一般只就查明的案件事实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分析和判断,但不能就法律问题作出结论.第三,严谨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客观的鉴定材料,在分析研究这些材料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这就要求鉴定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上不规范和部分鉴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致使鉴定工作和鉴定结论适用方面比较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因此检察机关法医通过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明确鉴定结论的效力作用和适用范围,从而有效确保案件质量.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案件的性质,涉及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涉及到检察机关办案质量高低.如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中,法医学鉴定需判断被害者是他杀、、意外等,就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关键,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若受害者伤势属于轻微伤,则行为人只需担负民事责任,若受害者伤势属于轻伤或重伤,则行为人需要负刑事责任,民事纠纷中的亲子鉴定,涉及到谁是生物学父母问题等等.由此可见审查法医学鉴定书,确保其结论准确性,对于保证整个案件的准确性也是很重要的.

三、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医工作的一项重点,法医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案卷中涉及人身伤亡、生物物证等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由于其与人体密切相关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医学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着非同一般的地位,可以说,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办案人员为图方便或过度相信专业、相信权威,对法医学鉴定结论不作认真审查,走马观花,他们认为,鉴定结论一经作出,鉴定人反正要对鉴定结论负责的,无须审查等等.不可否认,在鉴定技术、设备、方法不断提高,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大幅提升的环境中,大部分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可以信赖的,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客观原因,如人类目前对有的学科专业领域认识有限,鉴定机构繁多,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鉴定机构技术设备陈旧落后,鉴定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政治立场不坚定等因素,以致部分鉴定结论有缺陷,甚至是错误的,造(下转第152页)(上接第150页)成司法工作的被动,严重者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特别是法医工作者必须加强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切实履行好监督的职能.

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审查内容包括: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鉴定资格,送检资料、检材是否齐全,鉴定方法、运用技术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专业标准等等.通过对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看是否存在其他问题,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使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有更科学、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更客观、更准确地认定鉴定结论所证明的事实真相,保障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四、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可见,对诉讼活动实行依法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事实上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就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具体表现,是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第一,鉴定程序的监督,检察机关法医工作者应当加强司法程序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机关、社会鉴定机构等单位法医鉴定行为的监督,确保整个鉴定过程合法有序,公平公正,从而保障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第二,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察机关法医工作人员应当对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采纳依法进行监督.第三,保外就医执行中的监督.近年各地出现违法保外就医的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违反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罪犯的病残鉴定直接相关的(如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规定)占76.9%,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超过法定时间)占17.3%,合计占94.2%,在违反法定程序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决定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占44.7%,在保外就医罪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未续保手续)占54.3%,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应收监而未收监)占15.8%,合计占70.1%.从上述数据中可知,违法保外就医中大部分和相关医学鉴定有关.笔者认为对医学鉴定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点工作,而检察机关的法医虽非专业医师,但作为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积极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对医学鉴定进行审查,更有利于对保外就医的司法监督,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对法医学鉴定的关注度也逐渐增高,无论是对鉴定人员专业水平,还是对鉴定过程、鉴定方式、鉴定设备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法医工作者应进一步提升自身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加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徐依依,邹冬华,乐虹,等.关于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中管理体系的思考和建议.医学与社会.2005.18(5).

靳超文,史林龙,刘哲江.保外就医监督中法医不应缺位.人民检察.2006.3(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