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01 浏览:19114

[摘 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8年2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广西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作出了很大贡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组织机构的“”,其应用日益广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组织机构代码推广应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上《办法》本身的缺陷,其不完善之处日益突显,亟待修改完善,以适应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需要.

[关 键 词]组织机构;代码;办法;修改

一、组织机构代码的产生及发展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我国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编制的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识别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建立代码标识制度,是为了避免政府部门重复为各组织机构赋码,重复采集同一单位的公用信息,提高政府部门处理特定信息的能力.通过利用代码标识这一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交叉稽核、统一管理”,以提高政府管理和怎么写作社会的整体效能.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代码标识制度,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外贸工作体制,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

我国的组织机构代码起源于1989年,最初只在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中推广使用.1993年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编委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等十三个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使代码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之后,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日趋广泛.广西自1992年开始推行组织机构代码制度,1998年《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对促进全区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经过20余年的推广,组织机构代码已在工商、税务、统计、银行、、劳动、人事、国有资产管理、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和海关等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得到普及应用,代码数据库已成为社会保障、企业诚信、证书授权中心(CA)认证、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基础保证.

二、《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日益广泛.各省、市组织机构代码均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基础之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指导、管理.《办法》施行以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许多情况、新问题,加上《办法》本身的缺陷,与现实的冲突也日益明显,亟待修改完善.

(一)《办法》的调整对象需要扩大

最近20年,我国一直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组织机构代码的组织机构登记类型也随着政府部门的社会和业务管理需要而发生变化,各类组织机构已经扩展了多种形式和类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等.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的“”,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申领该“”的组织机构也越来越多,为适应对组织机构赋码的初衷,组织代码赋码的对象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码证书:(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六)其他应当代码证书的组织.该条按照罗列的方法来规定的组织机构已不能全部涵盖,且规章应该语言简练,表述完整.因此,建议《办法》第五条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对象作出如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

(二)《办法》与国家质检总局管理规定不一致

1.《办法》第六条规定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市、县代码主管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向其所在地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赋码和代码证书.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组织机构应当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书.实际工作中,均是按此规定执行.属于自治区级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的到同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的到同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级的赋码也不一样.因此,该条应结合实际,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相一致.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属于申请时应当出示和提供的材料,应放到下一条.

2.《办法》第七条内容不全,表述不规范.首先,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是应该提交的材料之一,该条未明确列出.其次,组织机构类型不同,批准设立的文件或依据也不同,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该条对此也未作规定.最后,实际工作中,还应当出示和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复印件,经办人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登记的证明,该条均无这些规定.出示和提交相关材料是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时的义务,影响到组织机构能否赋码,应该详细规定,内容完善.

3.《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组织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和依法终止后的义务.对于哪些具体事项的变更需要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国家质检总局笼统规定为登记事项,并未列举.各省、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不一,有的把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经济类型、经营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或者登记机构发生变更作为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有的只限于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实际工作中,由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显示代码、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这些主要信息,这些事项的变更才引发变更换证问题.其他事项如经营或者业务范围变更的,无需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此外,这两条规定涉及组织机构具体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受到处罚,应明确并详细列举,即将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作为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手续的条件.4.《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代码证书毁损、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的义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为保证代码证书的唯一性和有效性,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并向社会公告补证和遗失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组织机构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因此,应加上这项义务.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办法》第十三条只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为4年)的代码证书有效期,未规定特殊情况下(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书有效期,与实际工作不符.应增加特殊情况的规定.

(三)《办法》相关规定存在缺陷

1.由于组织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经济行业、经济类型以及地址等信息项经常发生变化,为确保代码所标识的对象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避免政府管理部门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过程中产生歧义,代码主管部门对代码证书和相关信息项实施年检制度.《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的等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等合格印章.”显然该条规定了代码主管部门的义务,并未为组织机构设定义务,而《办法》第十八条又将组织机构违反本条作为处罚的依据.实际工作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依据本条对未按期年检的组织机构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此条处罚并不妥当.从法理上说,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组成要素,即检测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要素,缺乏核心要素,法律规则便失去了支撑.通观全文,《办法》并无任何条款规定组织机构按时年检的义务,即无行为模式,却有法律后果(处罚),实属规章的设计缺陷.应增加这项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年度检验.


2.《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通观全文,《办法》并无任何条款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义务,无义务有罚则,即无行为模式却有法律后果,亦属规章的设计缺陷.应完善这项规定.

(四)《办法》规定滞后难以满足现实工作需要

1.由于组织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项经常发生变化,为确保组织机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组织机构的设立依据如营业执照年检时间等相关因素,将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时间从本办法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时还会延长,最大限度地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办法》的规定显然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因此,不规定具体年检时间,而是将年检时间授予主管部门来确定使规章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

2.随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广泛应用,冒用、变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显现,为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应完善《办法》第十五条,增加冒用、变造、出租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办法》施行十五年来,组织机构代码得到广泛应用,成为组织机构唯一的“”,社会各行业、各相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息数据库.然而,《办法》在施行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给组织机构和代码主管部门带来诸多困难和疑惑.及时修改完善《办法》,对于加强广西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快信息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莫奕芳,广西马山人,现任南宁市武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程师职称,广西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班学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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