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010 浏览:130140

摘 要我国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每年都会有很多的大学生毕业.中国的高校教育往往忽视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很多大学生毕业后往往直接失业.有些大学生由于对相关规定不了解,自己被侵权后不进行反抗.而且我国相关的法律也不完善.本文阐述了大学生被侵权的原因,分析了国外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 键 词就业权益法律保护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0-02

一、前言

我国的大学教育近些年发展迅速,已经由精英教育发展成为大众教育,每年毕业的大学生越来越多.2011年达到了六百六十万,2012年达到了六百八十多万.预计今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将达到甚至超过七百万.我国的就业岗位逐渐无法容纳逐年增多的大学生.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就业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大众教育下毕业的大学生,其就业权益越来越多的受到侵害.许多用人单位打着用人自主权的幌子,侵害大学生的权益.就业市场上经常出现大学生被歧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被侵害等现象.而且,当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救济,更为常见的现象是,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当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或遭遇不公时,只能听之任之,无法抗争,也不愿更不敢找维护自己就业权益方面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我国有很多关于大学生就业的规章、法规、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十分混乱,互相之间出现重复甚至矛盾,大学生在现阶段在我国是弱势群体,但是保护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像样的体系.在中国国内,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研究十分多,国家宣传部门也不停得宣传,但论述相关方面的法律则比较少.

二、我国现阶段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关于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大部分是政策性的,法律性的规定十分散,主要分布在宪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高等教育法》、《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会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当中.有些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和一些别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条文.

这些法律法规等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转为大众教育,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所存在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其缺陷表现在以下的六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在结构上存在很明显的缺陷

我国在大学生就业立法这一块,不仅立法的结构存在缺陷,而且内容也十分单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失业保险法、就业怎么写作法、专用于大学生的就业保障法、反就业歧视法、专用于大学生的就业管理法、专用于大学生的就业调控法等.而我国欠缺这里面的很多法律条文.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属的教育部等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和相关的法律、宪法并没有组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严重阻碍着对大学生正当权益的保护.

(二)就业权等相关的概念界定得不清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保护需要法律措施,而且法律的操作性必须特别强.在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示就业权等权利的内涵,也没有规定就业权等权利的合理的条件.这就使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难以进行实践.在我国,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大部分是特别抽象的,宣言式的居多,难以进行操作.

(三)没有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十分普遍,在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就业歧视的范围.大学生在被歧视后,即便想维权,也根本找不到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我国的《就业促进法》所涵盖的就业歧视的种类十分少,也没有具体规定实施歧视者的责任和举证责任方面的负担,更没有就业歧视判断的标准和适用规则.

(四)实施的机制十分薄弱,贯彻落实不力

在我国,实施机制包括法律监督程序、司法、行政执法等,这些方面都十分薄弱.而且救济的渠道基本上不畅通,救济就业歧视的机构设置也十分不合理.根本没有专门负责保护劳动者免受歧视的机构.在现阶段,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仲裁机构、法院、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等.有些机构空有名字,却指代不明,如所谓的“上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这导致法律无法落实,也无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五)惩罚措施难以操作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因用人单位导致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而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那么用人单位要进行赔偿.但是如何赔偿,赔偿什么,是否可以赔偿,如果可以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量怎么定,这些都非常模糊.

(六)救济途径既局限又单一

在现实中,劳动的人事关系十分复杂.救济措施是分类的,但好多劳动者根本无法进行自我分类,也就无法得到救济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进入劳动仲裁.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与用人公司如果发生劳动纠纷,那么将很难进行劳动仲裁,也根本得不到救济.

三、国外相关的经验

放眼国外,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英国、俄罗斯等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考察,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重点放在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方面,制定并完善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这样做既能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又能规范大学生的就业市场,同时也能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在实施方面,外国和中国的港澳台地区都有保障社会成员公平就业的机构,社会成员的就业公平包括大学生的就业公平.如我国的台湾省,为了防止大学生在应聘时出现性别歧视,有些县和市政府都成立了很有特色的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截止到1999年,这样的机构在全台湾省已经有二十个.英国在1976年颁布了《反性别歧视法》,后来以此为依据创建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向雇主提问,然后从雇主的回答中找出证据,能为受害人提供起诉书,还能全权代表受害人参加其中的诉讼,美国联邦政府设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简称EEOC,该委员会对关于就业歧视的诉讼进行调查并负责调解,依据是《联邦机构平等就业机会申诉处理规则》,如果调解失败,被害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进行投诉.EEOC在整个美国具有五十个地区办事处,有效地解决了很多诉讼.

四、对我国政府的建议

面对新形势,无论是扩大并稳定大学生就业,还是促进社会稳定,最迫急的是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专用于大学生的法律

依据目前大学生就业经常出现的问题,并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协调大学生就业、高校教育、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此为目的颁布《大学生就业保护法》、《促进大学生就业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等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关于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为大学生就业扫清障碍.

颁布社会就业怎么写作方面的法律

现在就业怎么写作方面的相似度检测、培训机构十分多,要对这些机构进行管理和整顿,还要颁布相关的法律.在法律上要明确培训机构需要培训的内容.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方面的准确信息,建立全国规模的就业信息数据库并免费供失业者阅读,实现失业者和就业岗位的准确匹配.开发专门怎么写作于大学生的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统一长久的激励措施.

强化司法保护

如果我国想成为真正的法制国家,那么必须对公民权利进行有利的保障.在我国,平等就业权受到无情地践踏,根本原因还是缺少权利救济方面的制度.因此,要加强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司法保护可以说是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最重要途径.而且这种途径还可以补偿和恢复大学生被侵害的权益.强化司法保护重点是建立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