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因申请时间所引发的审理程序合并的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273 浏览:112795

摘 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就本质而言应为一种非讼事件,在对其审理过程中常常因当前法律对申请时间规定的不够科学而引发冲突.解决此类冲突的现行最佳手段莫过于比照诉的合并对相关审理程序予以合并.从根本上而言,通过对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对提出撤销申请期限的制度设计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关 键 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期限非讼合并审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40-01

一、思考切入点──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甲、乙两方当事人在依法获得仲裁裁决后,甲以仲裁庭的组成违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甲申请后,将该案立为(仲)01号并移送审判庭,审判庭开庭询问后认为甲的申请理由成立,欲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在该裁定送达之前,乙又以仲裁裁决裁决超期作出为由向同一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立案庭将后案立为(仲)02号并移送至同一合议庭,合议庭经询问认为,乙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乙的申请.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性质──非“诉”

从诉的构成的角度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予以考察,无疑会发现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判断一诉是否成立的依据在于其是否具备完整的诉的构成要素,首先,诉要求具有对抗状态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提起诉讼是明确的针对被告,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请求法院化解矛盾的对象是仲裁机构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决,实际申请人是将仲裁机构置于了被告的地位.其次,诉讼标的通常表现为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关系,包含着具体的实体请求,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针对的是仲裁裁决存在着违反程序的问题,并不涉及双方在仲裁程序中所提出的实体主张.再次,在诉讼程序中,法院解决纠纷的依据是能够被证据所证明的纠纷存在状况,而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主要是依据仲裁卷宗对仲裁庭已经进行的程序性活动予以考察.

笔者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兼有非讼和程序监督的双重属性.从非讼的角度而言,此类案件所要解决是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体现了法院这一司法机关的文书效力高于仲裁机构这一准司法机构的文书效力,实际上是法院对仲裁机构相关程序性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定,只存在对仲裁机构活动的相关事实的认定,而不再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有非讼案件的基本属性,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此类案件纳入非讼程序一章,与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并存.从程序监督的角度而言,此种案件体现着司法对仲裁的救济,既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手段,又是国家公权力对纠纷解决程序正当性的保障.此种救济不同于二审、再审这类司法体系内部的救济,构成了此类案件与其它非讼案件的显著区别.

三、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的案件解决办法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法院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分别根据甲乙的申请理由作出撤销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问题在于:法院对同一裁决分别作出了两个内容截然相反的裁定,这是否表明法院出现了审判矛盾的错误──没有.引发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理由具有多样性,裁决可能因一个法定理由被撤销,也可能因多个理由被撤销.本案中,甲、乙两方都是认为仲裁裁决有误才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只是因申请理由的不同而得到了两个不同的裁定.但无论是驳回申请的裁定还是撤销的裁定,其本身所针对的只是申请理由,而不是仲裁裁决实体正确与否.这两个裁定从表面上看是内容截然相反,甚至是矛盾的.但从深层次探究,二者其实是一脉相通的.所以,应严格把握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和仲裁裁决合法无误的区别.

第二,说服其中一方撤回申请,将其申请理由在另一案中继续审理,只要其中一方的申请理由成立,均能达到撤销裁决的效果.这样虽然避免了第一种方法带来的文书形式上的矛盾,但实践操作难度大,许多当事人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

四、案例所折射出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漏洞及完善建议

减少现行法律规定的漏洞,增强法官审理上述案件的操作性,关键在于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和合并审理程序予以考察和重构.

与国外相比,我国《仲裁法》所规定的撤销裁决的申请期限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显得过于冗长和繁重.法国规定当事人通常是在仲裁裁决送达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美国仲裁法案》第12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必须在仲裁裁决提交或者送达后3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其写作技巧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仲裁法》第12条规定,对于向法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应该在裁决副本送达申请人后90日内提出,但如果申请的理由是裁决以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时,申请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上述情况后90日内提出.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只能申请法院作出,当事人双方无其他约定时,撤销申请应于3个月的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该期间自申请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日本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即第801条,此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应该在1个月内提起.方便、迅捷是仲裁的优势所在,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贯穿于仲裁审理程序,在仲裁救济程序中也要同样加以体现.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诉期限相比,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有必要予以缩减,这样有便于法院在一定期限内集中把握双方是否提出申请,待双方均对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出意思表示后再由法院启动审理程序,有便于合并审理的有效开展,避免法院在根据一方的申请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另一方的迟延申请致使案件的审理程序陷入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