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在中亚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原因

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455 浏览:10389

新疆与中亚贸易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中国与中亚贸易的发展.研究新疆在中亚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和提高中国与中亚贸易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一、新疆在中亚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新疆在中亚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不断呈上升趋势,同时引起涉案金额也在逐年上升.查获涉案数量由2003年的5起增加到2009年的62起,比2003年增长了11倍多,涉案金额由2003年的39.4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32.49万元,比2003年增长了2倍多.就近两年来看,2008年新疆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1起,涉案金额达76.26万元.2009年新疆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2起,涉案金额达132.49万元,分别比2008年同比增长51.2%和73.7%(详见表1).

(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侵权行为严重

总体来看,被查获侵权商品主要为出口货物,从原来侵权服装、日用小百货向家电产品、电子产品以及医药产品和化妆品等高附加值产品转变.仅从表中数据可看出,2009年涉案数量比2008年同比增长51.2%,而涉案金额却同比增长73.7%,超过同期涉案数量比率的22.5%,这种涉案价值率大于涉案数量率现象表明近年来,侵权商品本身的附加值较高.说明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侵权行为较严重.具体从查获情况来看,2008年关区查获的侵权货物主要集中在手机及其配件等电子产品类,占当年全部侵权货物案值的61.4%,案值位居第一.香水、化妆品及个人护理用品类侵权产品出现大幅增长,案值达17.8万元,案值位居第二.而服装鞋帽类货物,查获侵权案值只达3万元,与2007年同期13万元相比,下降幅度达77%.

(三)贴牌商标侵权涉案居多

从历年新疆海关缉获的侵权案件类型来看,商标侵权行为较多.检测冒国内、外品牌是目前主要出口侵权行为.

在新疆对中亚贸易中,有新疆本地的自主品牌产品的商标受到侵权,但更多的是贴牌生产产品的商标被仿冒,贴牌商标侵权涉案居多,已经查处的约占侵权商标的93.3%.这说明近年来,虽然新疆出口商品的商标侵权严重,但相对自主品牌的商标保护,自主品牌的侵权行为较少,大部分都是贴牌商标出现侵权行为.同时也进一步说明近年来新疆外贸企业对自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加强,但对以合作和加工贸易方式为主的贴牌商标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存在着重自主产品,轻合作或加工产品的商标保护.


(四)进口品牌的保护监管不力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有关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和保护措施.如出口商品除了要在国内申请注册外还要求在海关登记备案.对新疆出口产品的有关知识产权管制的要求也同样如此,实行双层保护.但通过新疆的知识产权涉案情况来看,查获进境案件2006年9起,2007年3起、2008年5起,2009年只有3起,相对出口涉案件数,平均只占13.1%,通过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并不是新疆地区对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加强所致,而恰恰相反,是对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力度不够,专门机制还不够建全所致.对此有待加强,更好地维护新疆对外贸易利益.

二、新疆在中亚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新疆大多数出口加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很多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基本没有对知识产权做过科学的规划,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年研发投入很少,与发达国家的3%相比,新疆的年研发投入占产品总值的比重不足1%.造成出口企业不仅创新能力差,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态度也不积极,尤其对专利的应用和保护态度淡漠.导致目前新疆专利申请不仅数量少、质量不高,而且增长速度慢,据乌鲁木齐海关统计新疆5000家外贸企业中,仅有6家企业和两个自然人申请了17项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另外,新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企业却寥寥无几,截至2009年底,新疆本土企业在海关总署只有35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其中已经失效的有13件,即将失效尚未续展的有4件,备案内容不详实海关无法提供保护的有6件,这些低质量备案占到总数的65.71%.这些都说明了新疆外贸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重遏制了新疆出口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空间.

(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管理机制

在中亚贸易中出现大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检测冒商品大量充斥中亚市场.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我国商品的国际信誉.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各个相关管理部门职能归属的限制,导致各管理部门间工作协调差,造成在执法中存在取证难、查处难、执法难的问题.二是由于在侵权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来自中亚各国,而我国新疆与这些国家的海关和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和沟通,给案件的查办造成诸多困难,给予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三是,由于海关、工商、国检、质检等执法部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和协调机构,各自为政,不能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协调处理,使进出口企业在遇到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最终酿成重大损失.

(三)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措施缺乏针对性

一方面,新疆政府由于缺乏与中亚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络、对话、合作、交流,无法全面了解掌握中亚各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信息,导致政府在制定相关中亚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时,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造成新疆出口到中亚各国的商品侵权检测冒案件增多(见表1).另一方面,新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激励新疆民族特色产品出口与发展的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生硬照搬和模仿,使有些管理办法和保护标准与新疆实际脱离,未能突出新疆特色.例如新疆是个农业大省,地方土特产品极为丰富.地理标志是新疆一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但目前在新疆,地理标志的授权却仅有14件,以新特的文化历史和物产优势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开发利用还远未充分挖掘.

(四)出口产品附加值低,自主品牌少

近些年来,虽然新疆政府出台了一些扶持新疆外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拥有自主出口品牌的外贸企业给予了资金支持,也出现了一批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名牌.但由于新疆出口企业起步晚、规模小,基础弱、底子薄,加上受其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出口企业自主创新和发展自主品牌的动力不强.出口产品的品牌状况并不乐观.出口企业缺乏自主品牌,更缺乏世界级品牌.据统计,新疆仅有约30%的出口产品是本土产品的自主品牌,另外高达70%的出口商品,都是沿海产品品牌,或是贴牌出口.仅2008年情况来看,新疆出口产品近7000余种,其中,自主品牌出口产品仅有103种,其出口额仅仅约占出口总额的5%.其中新疆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数仅占品牌数量的13.6%.新疆的很多出口企业虽然生产能力强,对外贸易量大,但是由于没有叫得响、打得硬的优势品牌,多年靠贴牌生产,长期扮演了发达国家“制造车间”的角色,造成出口商品品牌附加值较低,使出口商品缺乏竞争力.不利于提高新疆地产品在中亚市场地位.

三、加强新疆在中亚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思路

(一)增强新疆各界在中亚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新疆地方政府,应该在保护国内知识产权的同时,按国际惯例办事,打击侵害国外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由新疆商务厅牵头,通过商务厅网上宣传和定期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宣传我国对中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法律及新疆地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正确引导外贸企业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和救济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和核审外贸企业中,应形成一项制度,要求新疆各外贸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机构,配备专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全面提升外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完善新疆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机制并使其突出地方特色

完善新疆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机制,是保护新疆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法律基础.新疆一方面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各项要求及新疆经济长远发展需要,积极制定和出台一批有关知识产权的新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另一方面,还要突出新疆民族文化、地源优势和资源优势等特色,根据国家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并突出新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保护新疆众多历史悠久的民族特色产品.确保新疆特色产品在对外贸易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三)加强对国际惯例和中亚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研究

新疆相关政府部门应在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基础上搜集和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惯例和中亚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做法,在进军中亚市场之前,对竞争对手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主要品牌等应进行充分知识产权调查和检索.在详尽而完备的知识产权检索后,可以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不侵权的法律意见书.以防止新疆外贸企业出口时无意中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者.即使将来的外贸出口会遇到侵权指控,该法律意见书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非“恶意”侵权的初步证据作用.同时,还应加强出口知识产权监控,注重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管理,跟踪知识产权的登记、许可、变更等以维护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

(四)建立新疆与中亚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

新疆应加强与中亚各国知识产权的合作.一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的双边、多边谈判机制,加强与中亚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主动沟通、交流和磋商.通过与中亚各国签订多边及双边消除知识产权壁垒区域性的协定,为新疆产品出口到中亚市场及投资创造有利的条件,加强与中亚各国在工业标准制和法规制定领域的合作,在制定工业标准制时,应当以我国的核心技术为中心,促进双方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技术合作,必要时建立标准战略联盟.另一方面,强化新疆与中亚各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合作,加强双方海关之间的知识产权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单证核查和案件,依法联合开展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构建高效严密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五)建立具有协调职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新疆各级政府要在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基础上,改变过去不同的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研究、创新符合新疆地方实际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协调机制,针对新疆过境货物尤其是出口商品的监管,制定出一套包括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司法局、科技局、、海关、工商、商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职能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使新疆外贸企业在对外知识产权遇到问题时得到及时解决.同时还应会同海关、商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一套对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进口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