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有关规定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之重点

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512 浏览:84675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之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而在没有知识产权历史文化底蕴的国人眼中,由于种种原因,确权、保护似乎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乃至某些情况下成为该制度的唯一内容.强调确权、保护没有错,因为不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之合法权益,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会使创新受到不利影响;但是,过于强调,则会走向该制度设立目的的反面,阻碍社会科技进步,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主要产出源头和创新主体的高校来说,如果只强调确权、保护,会使其社会效用的发挥大打折扣.本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规定之基础上,讨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之重点.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该条明确地给出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传播.与其相关的“原则”条款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对技术转让的重视,其理由在于技术流转(包括转让和转化)与知识产权制度密切相关:后者解决智力成果的确权和保护问题,它为前者的前提和基础;前者主要解决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为后者的目的和归宿.因此,我们不能因过分强调保护,而把确权、保护看作知识产权制度全部内容,甚至将其看作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确权、保护是手段,而在确权、保护条件下利于技术转让和扩散才是其真正的主要目的.

有学者提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含成果转化中的保护)不力,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少职业化的管理队伍,缺乏知识产权专用费用等.笔者认为,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关键问题还是在于很多高校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其科研成果通过系统运作,在流转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让高校、发明人和社会各方(主要是公司)在科研成果流转过程中获得收益,取得共赢的局面.

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由于其社会功能异于企业,其研发成果的流转在其战略中应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而流转前的有关知识产权策略又十分关键.故在考虑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当围绕有助于科研成果流转之核心来构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高校的科技工作虽需以知识产权为导向,但其落脚点和归宿却应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若只有知识产权而无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之措施或制度,则高校科技工作的目标就难以达到.为此,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围绕如何利于知识产权流转这一轴心来展开,并以如下几方面为重点.

第一,培养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此为制定正确战略并能保证其如实执行的基础

高校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在于有关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而意识的形成、提高关键又在于学校的各级领导.高校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的问题十分严重:如现在关于项目组织、专家鉴定等活动,谈的都是成果的内容,而对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问题,少有涉及.有人说,高校是计划经济模式延续并存在的最后一块堡垒,其在科研管理方面的计划色彩体现就是: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仍是有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用市场经济模式管理即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各级领导的重视度不够,他们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而科技人员和一般员工的意识不强也起到一定的消极作用.如该问题不能解决,则将高校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会变得十分困难;故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应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意识的培养首先是加强各级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引起他们对知识产权管理及其转化的关注.具体措施可为在有关高校校长培训或进修期间,增加学习知识产权的有关内容并强调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系统地对他们进行知识产权法规的培训,借鉴国内外有关高校知识产权案例,让他们了解到知识产权的意义,知道知识产权可能流失的途径,以切实从思想上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可举办针对高校专门对口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让他们了解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当然在高校开展全员知识产权培训活动也是必须的,以把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还有,加强教育,通过一写作度的运作,把知识产权的课程列入本科生、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中.对于本科生,可以开知识产权选修课;对于研究生,特别是理工科的,可将知识产权课作为必修课要求学生进行系统的学习,以助于知识产权意识和氛围的形成.

第二,鼓励、支持高校申请专利或注册有关知识产权,此为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前提

学校在科研开发、产业化立项、市场开拓等之前,都先要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确权不明、保护不力会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处于无序、无由状态,造成流失,挫伤高校和研究人员进行研发的积极性.因此,高校在培养、提高意识的同时,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国家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之所有权归单位所拥有,并通过法定程序,将它们变成实实在在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高校职务发明比例不高(这表明高校团队研发的情况不是很理想,单兵作战的较多,而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富有创新性的科研项目往往需要很多人的长期投入),很多发明由自然人申请或获取授权,如此易使单位产权变成个人产权而流失掉.其带来的问题要么使产业化的中间环节拉长,让单位的科研开发条件可能变弱;要么,个人获取专利后,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将本属于高校的知识产权随意地低价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如有的教师,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比较频繁,将自己从国家获取资助的项目成果以私人身份与企业合作,不计成本和回报之间的平衡(如某公司承诺给他50万元,他就可能将价值上千万元的成果拱手让人),造成知识产权的轻易流失.要避免上述问题,首先就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即可规定其权利为单位所有,但发明人可享有一定的权益,如许可收入分成等,让单位和个人的权责利益在规范中运作,以促进技术转让和产业化行为.

高校对课题研究过程中或结项后形成的发明、创造如符合专利条件,应申请保护;对于符合其他知识产权构成要件的,也要申请获取保护;而对“技术秘密”成果则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于人员调动、离退休、出国、辞职等可能会带来的技术失密,可通过签约的方式,使其承担不使用、不泄密的技术保密义务,并明确相应的经济责任.总之,高校对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工作应做得扎实和充分,为以后流转创造条件.

第三,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此为学校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航标

在现有的高校科研评估指标体系中,专利等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或转让指标在其中所占比重很小,成果鉴定、论文、获奖等仍是高校科研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教师职称评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不少高校中横向的成果转化、专利实施等根本不算教师的科研工作量,更不作为职称评定的考虑要素.在这种政策导向下,高校的科技人员在科研和课题研究过程中,埋头自我研究者多,关心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者少;重论文发表、轻专利申请和实施,重成果鉴定、轻技术转化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科研成果取得进展时,研究人员出于职称评定和职位升迁等利益的考虑,便匆忙将其研究方法和取得的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由此它们因丧失新颖性或被披露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造成国家和高校科技成果资产和权利的严重流失.

我们可以发现在无数论文、专著面前,高校技术专利数量屈指可数,说明当前很多高校依然没有摆脱“重论文、轻专利和技术流转”的倾向,大部分论文和研究结果在发表、评奖后被束之高阁.可以想象,若国内高校出台各种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指挥棒,如设立基金资助专利申请,将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转让、转化等活动纳入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指标或获取其他资源的参数中,并与待遇挂钩,定会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活力.因为较好的评价机制有利于高校落实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而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它通过法律保障,让科技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经济收益,继而有利于推动技术流转.

第四,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或转让中心,此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

对学校而言,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是对知识产权的最好保护,也是其知识产权管理的终极目标.高校的知识产权也应当被商业化,而不应单纯地看它在学术领域中的地位或价值.科研成果转移的目标应是帮助大众、推动社会进步,成果转化是体现高校知识产权经济价值最常见的方式.高校知识产权的使命之一是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而要完成该任务必须把知识产权看作一个完整的过程,即除确权、保护之外,还应注重管理、实施、流转、人才培养和教育等工作.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年代,高校应当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注重转让和转化这一步骤.

为此,高校应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转让中心来协调其与科技处、产业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商业化合作企业的关系.它既应作为学校知识产权领导机构来确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有关政策,统筹规划有关具体事务;还应将专利成果管理部门与流转部门的职能协调起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审查、鉴定、评估、登记、注册、流转和监督等工作,承担学校技术转移和相关合同的审批工作,并处理有关争议问题.该机构不应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组织,而应是实实在在的、有相对独立性、可作出一定决策并可采取具体执行措施的实体.它可以直接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集中负责,其组成或具体运作人员应由专职人员构成,以强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工作;它与学校的有关院系、行政机关等二级单位是平等、平行关系,它们间的业务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合作或交易.对于知识产权业务量较少的高校,由校领导授权可委托专门机构来写作技巧一定的行为,通过他人的职业化怎么写作,实现知识产权目标和技术转化之目的.

第五,设立专项转让或转化基金,解决知识产权转化费用问题

目前高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进行相关流转工作的状况不尽人意的一个原因还在于:高校没有建立专利基金制度,或者是即便有了专利基金,却严重不足,没有形成专利申请实施的良性循环.众所周知,专利的获得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如申请费、写作技巧费和维持费等,到国外申请专利费用更高,所以专利获得需要有足够资金支持.而目前高校职务发明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的临时性及其经费的有限,课题任务完成后,专利就很难维持.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比例相当高,这与维护经费有直接关系.由于没有充足资金支持,一些本该申请的专利高科技成果错失了专利制度的保护,丧失了国际竞争性.还有,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基金,高校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无力应诉,无法有效制止侵犯高校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给高校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设立专门的专利支持基金,建立专利申请实施的良性循环机制势在必行.具体运作模式可以先由学校提供一笔专利支持费用来设立该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发明创造和专利的申报维护费用,改变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或课题组承担、专利的申请与放弃由发明人决定的局面.然后将该基金与专利的申请、实施、推广与许可联系起来.科研人员可将其研发成果向学校知识产权部门披露,后者根据技术的性质如新颖性、创造性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决定申请的专利被批准后,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该专利的实施或许可,由此得到的费用留一定比例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的按比例分给院系和发明人用于新的研发或回报.学校从管理费中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利基金的来源之一,以保证专利申请与实施的良性循环.总之,通过转移技术成果方式,既可使各方获取自己所需的资金,又可用来维持专利基金的运作.

大学还可通过与公司间的合作来获取所需的金钱,以资助科研项目的运转和专利维持费用,同时利用公司为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创造必要条件.作为交换,公司可利用大学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培训出的科学家、工程师来帮助其解决技术问题.尽管大学注重产生和传播知识,而公司注重研发实用技术及其带来的商业利益,但它们关注的内容有重复部分,即商业化.这是它们在技术流转领域有共同价值取向的目标,为它们的合作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