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347 浏览:120527

内容提要: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对金融衍生品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问题日益突出.巴塞尔协议为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管理思路和框架,但现有监管无论在适用范围还是风险覆盖方面仍然存在缺陷.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金融衍生品交易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和竞争焦点.在对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充足监管中,我们应重视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建立灵活的资本补充机制,完善对金融衍生品的独立估值体系.

关 键 词 : 金融监管 金融衍生品 风险控制 资本充足性

中图分类号: F830.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10)01-055-04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的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建立在基础金融产品之上,同时又有着自身特殊运行机制的新型商业交易形态.金融衍生品的投机性、杠杆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蕴藏着巨大的经济风险.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品本质上是交易双方达成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商业协议,它包含合同的要约、承诺及对价等全部要素,金融衍生品交易还面临合约本身无效或违反相关规定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1994年联合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的经济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汇率、利率或金融资产等市场因素的波动使金融衍生品的持有头寸价值发生不利变动,从而影响市场参与者财务状况的风险.金融衍生品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基础金融产品更为突出,一方面是因为金融衍生品对基础金融产品变动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但更为主要的是金融衍生品往往采取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从而“放大”了风险.

与传统金融业务类似,金融衍生品的信用风险与合约的期限有关.一般情况下,合约期限越长,信用风险越大.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受标的资产波动的影响,金融衍生品的当前信用风险与潜在信用风险是不一致的,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于场内交易,场外交易既没有保证金要求,也没有集中的清算制度,交易的履约往往取决于对手的资信,因此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面临两种类型的流动性风险.一种是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的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种则是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总体资金量有关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金融衍生品市场流动性风险大小取决于合约的标准化程度,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资金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交易者所面临风险的集中反映.当交易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时,将被交易所强制平仓,从而面临巨额亏损,而合约到期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则最终将导致企业的破产清算.

操作风险是由于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的缺失,如人为错误、系统失败、不正当的程序、管理控制失误等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品的多样性、复杂性、奇异性和技术性,使其较之基础金融产品面临更大的操作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杠杆效应一方面使任何的决策失误都将导致巨大的风险暴露,另一方面也更容易诱发交易员的心态,进而违规操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衍生品市场上频频发生的操作风险事故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操作风险正日益成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往往涉及合同法、外汇法、担保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诸多法律,有些产品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因而整体上这一领域缺乏系统、配套的法律规范.

金融衍生品的法律风险包括合约完全不能执行,合约虽然可以执行,但交易方式违反相关规定,从而导致监管者的调查和惩罚,合约本身有两种以上解释,需要法院来判定其法律效果,合约缺少必要的保护市场参与者权利的条款,以及对影响权利实施的相关问题的处理条款等.就市场而言,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是各具特色的个性化合约,没有统一的集中清算组织,对合约的交易和人员的资格没有较严格的规定,因而面临较场内交易更大的法律风险.

二、巴塞尔协议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基本思路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市场参与者结构中,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是市场的主体.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要求,集中体现在对银行进行监管的巴塞尔协议及其相关文件中.

(一)信用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最古老的风险,也是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风险.巴塞尔协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随着新旧协议的演化而逐步发展完善.

根据1988年《巴塞尔协议》及1996年《资本充足性协议的补充协议》,商业银行的资产划分为表内资产项目和表外资产项目.协议规定所有的表外资产项目都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的构架中,表外资产通过“信用转换系数”与资本挂钩.具体做法是:将表外各个项目中的本金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为表内项目,再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并通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计算从事表外业务应持有的资本金.

表外项目划分为5大类,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第5类“与利率和汇率有关的项目”,包括利率、汇率互换,利率、汇率期权,利率、汇率期货等.由于这类交易合约如果对方违约,银行只需承担与替换流动相应的部分损失,而无需承担合约全部面值的风险,因此对其风险资产的计量按当期风险衡量和初始风险衡量两种方法.

当期风险衡量法,又称逐日盯市法,即按合约的当期替换成本加上未来剩余期限计算潜在风险的方法.其计算步骤为:1.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市场计算所有带正值的利率和汇率合约的替换成本,2.以账面的本金余额为基准,按合约种类、剩余到期日相对应的系数,计算潜在的未来信用风险额.初始风险衡量法,即根据特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性质和它的到期日不同,按照规定转换系数乘以其本金数,计算风险资产的方法.两种方法的计算实际上相当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上述“信用转换系数”转换成表内资产后,适用100%的风险权数.

2004年《新巴塞尔协议》仍然延续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思路,但在资产风险权重的确定上,除继续保留以前的标准法并加以改进外,重要的是引入了内部评级法,增强了风险监管的灵活性.同时扩大了金融机构使用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范围,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的方法.

《新巴塞尔协议》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监管上,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首先,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范围,从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与利率、汇率相关的金融衍生品,进一步拓展到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率互换等信用衍生产品.

其次,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资本的计量充分考虑到了抵押、担保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资本抵减作用,以及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的差别.其计算公式如下:

C 等于 [(RC + 附加额) - CA] x r x 8%

其中RC 等于重置成本,附加额即1988年当期风险衡量法下计算的潜在未来信用风险额,CA等于按新协议规定调整后的抵押金额, r 等于风险权重.

如果是双边净额结算合同,则公式RC为净重置成本,附加额为1988年当期风险衡量法下按净额计算的潜在未来信用风险额.

最后,新资本协议区分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性质,对金融机构采用衍生产品做套期保值时的交易头寸提出了专项资本要求.如果套期保值时,两笔交易(多头和空头)的价值变化方向完全相反,而变化程度基本相等,银行可以不必提取专项资本,如果两笔交易的价值变化方向完全相反,但程度不一致,银行可以只提取20%的专项资本.

(二)VaR模型的运用与市场风险资本充足性监管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VaR风险管理技术是目前金融市场风险定量管理的主流方法,已逐渐成为金融风险管理的国际统一标准, 也是目前公认的计量和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VaR方法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首先,它是衡量市场风险的一个综合指标,能较为准确地测量由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等不同风险来源及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潜在损失,用于综合衡量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内的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克服了传统风险管理技术的缺陷.金融机构可以用一个具体的指标数值概括地反映整个金融机构或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因而有利于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统一管理,有利于风险信息的交流和金融监管的实施.

其次,VaR把对预期的未来损失的大小和该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结合起来,可以很方便地计算出不同损失额的发生概率,使管理者能更清楚地了解到金融机构在不同可能程度上的风险状况,方便了不同的管理需要.

最后,VaR使用规范的统计技术,较其它主观性、艺术性较强的传统风险管理方法更具科学性.

随着20世纪90年代金融风险尤其是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频繁爆发,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如美国、欧盟、巴塞尔委员会等都充分强调了VaR方法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

199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建议》,把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分成银行项目(包括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和交易项目(短期交易头寸和套期保值头寸)两大类.建议对包括交易项目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产品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风险等市场风险,要求计提资本准备.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该协议不但首次将市场风险纳入到了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框架,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规定计量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并据此保持相应的资本水平.而且还认可了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在风险计量和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利用其内部VaR模型来确定合理的资本充足性需求.

协议规定,金融机构利用其内部VaR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性需求时必须满足一些定性和定量方面的要求,包括置信水平设定为99%,持有期限为10个交易日,观察期间为1年,至少每三个月进行数据更新,以及定期对模型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等.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将其VaR模型的细节和计算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则需要对模型有效性进行返回检验,如果测试结果不理想就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模型进行调整或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以VaR为基础的内部模型法改变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粗暴的比率方法”. 它不仅考虑到不同类别资产在风险程度上的区别,而且认可了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的差别,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在监管的手段上,通过对不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谨慎性乘数,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能动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励和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内部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进一步满足监管目标的需要.

(三)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世界范围内显著操作损失事件的不断发生使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影响不断增大,许多金融机构开始建立识别、监督及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框架.但总体上,对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衡量及其监管要求尚处于发展阶段.

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列出涉及有效管理与监管操作风险总体框架的一整套原则.

2004年的《新巴塞尔协议》首次将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操作风险纳人到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水平.新协议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内部度量法等三种计算操作风险资本金的方法.

基本指标法的计算方法是: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所持有的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固定比例(即0.15系数).这种采用单一的指标计算金融机构为全部操作风险配置资本的方法,其最大的特点是简单易行.

标准法是将金融机构的营业活动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写作技巧怎么写作、资产管理,以及零售经纪等8个类别.对每类业务分别用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基本财务指标如总收入、年均资产、年清算总量等乘以一个规定的风险转换系数来分类计算风险资本要求,各业务风险资本相加得出年风险资本量.操作风险的总资本要求等于金融机构前三年风险资本量的平均数.

内部度量法是更复杂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它将金融机构业务划分为若干类型,并对应业务类型确定一系列操作损失事件,然后根据某类业务在某类风险事件下风险暴露的规模、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的损失程度等计算该类业务在该类风险事件下的操作风险,再根据监管当局规定的转换系数计算出对应的资本要求.

三种方法都涵盖了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基本指标法中,银行金融机构的总收入分为净利息收入和净非利息收入,金融衍生品交易收入是净非利息收入,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根据其交易的净非利息收入计算.在标准法中,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以及零售经纪业务,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依据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同的业务性质确定.内部度量法则要求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针对不同交易种类或品种的各类操作损失事件计算对应的风险资本充足性要求.

三种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是渐次加强的.尽管新协议未对采用简单的基本指标法提出具体的门槛标准,但委员会希望面临重大操作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比基本指标法更复杂的方法.同时新协议规定,复杂的方法一经选定,如果未得到监管当局的允许,不得再改用简单的方法.

三、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思考

国际金融创新的发展促使银行经营结构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中间业务转变,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品种较少.据统计,美国有些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衍生业务所获取的利润已占其全部利润总额的5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以内,并且开办的中间业务多是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一些低端业务.随着我国银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加速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收益快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和竞争焦点.

与此同时,银监会已就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实施提出了“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并首批选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等国际业务占比较高的七家商业银行,规定其从2010起实施新资本协议.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行新资本协议中,应重视并完善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一)注重流动性风险监管

针对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实施,银监会制定并颁布了有关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等监管指引,并根据国际监管规则修改的最新要求,发布了有关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监管的征求意见稿,但我国至今尚没有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专门指引.


在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正是由于对信用评级正确性的怀疑以及市场信心的崩溃,使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了巨大的流动性风险,银行被迫折价出售资产而蒙受了巨额损失.巴塞尔委员会已于2008年9月出台了《流动性风险的稳健管理与监督准则》, 我国也应对相关指引进行扩充,在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二)完善对金融衍生品的独立估值体系

金融衍生品大多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确保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是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基础.在公允价值的确定基础上,我国基本上沿用了国际上通行做法,将公允价值的确定分为三个层次:即资产或负债有活跃市场时的报价,资产或负债有同类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时的报价,采用估值技术(流量折现法).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的多为个性化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缺乏活跃的市场报价,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往往依赖于可靠的估值技术.但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技术手段的不成熟以及市场参数的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对金融衍生品的估值就目前来说在我国仍然是个难题.在现有与机构客户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银行只能对简单结构的金融衍生品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对于复杂结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则主要依赖于向境外交易对手的询价.提高对金融衍生品的估值能力,完善对金融衍生品的独立估值已成为当务之急.

此外,公允价值具有顺周期效应,即市场高涨时,相关金融衍生品价值往往被高估,而市场低落又造成对金融衍生品价值的严重低估.本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的这种顺周期效应被广泛指责为加剧了财务报告数据的波动性,加深了经济的衰退效应.在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本充足性监管中,我们一方面要注意极端情形下金融衍生品公允价值评估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则要重视公允价值的顺周期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的额外风险.

(三)建立灵活的资本补充机制

巴塞尔协议为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管理思路和框架,但此次美国以信贷违约掉期等金融衍生品风险为特征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现有监管在适用范围和风险覆盖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针对现有监管的不足,巴塞尔委员出台了《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等多部征求意见稿,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本充足性提出了更高的监管标准.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整体水平相对较低,近两年大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还呈下降趋势.金融衍生品交易将使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扩大,波动性增强,客观上要求我国银行建立灵活的资本补充机制.考虑到我国附属资本所占的比重较小,在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的同时,增加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可能是较为有效的选择.

作者简介:

熊玉莲 法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