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的维权与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82 浏览:12512

摘 要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中涉及的侵权问题或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关 键 词网络环境 利益维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近些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消费者正日益不断增加,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交易市场,已成为一股迅猛的时代潮流.随着我国网络交易的持续与快速的发展,网络商务活动的不断增加,伴随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消费纠纷.涉及互联网交易的投诉事件,每年都在不断攀升.这些纠纷因其交易方式不同以及数字化商品等特性,与比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很多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如此众多的网络交易欺诈,必然使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任也失去信心.因此,在尊重网络交易的发展规律前提下,通过完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在线交易纠纷解决的机制等项措施,着力提高我国互联网环境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水平,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交易存在不公平性.

由于网络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只能从网上商家提供的图片内容上来获取相关的商品信息,通过商家的文字介绍来了解商品.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了解存在严重缺失.很难判断商家所展示的商品的优劣以及是否合适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易出现交易后对货物不满意的情况,而且网络的虚拟性与开放性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方便.消费者受到欺诈写到劣质的商品.这就造成了网络消费中的不公平交易,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一般是要通过网络和商家签订有关的契约,而契约内容通常都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固定的条款,由于合同条款完全由商家来制定,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以及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而如果出现了违约的情况,这些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消费者的住所地管辖原则,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严峻,缺乏网络安全保障.

当前,在网络上消费者进行消费交易时,多数情况下消费网站都要求顾客提供姓名、、电子信箱地址以及等个人的资料,否则交易就无法实现.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却存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出卖的危险.如商家对消费者的电子信箱作二次使用,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已成为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商家给顾客发送电子商务广告,甚至还有、暴力等不良的信息,严重扰乱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与工作.除此之外,有的商家甚至将这些个人信息卖给其他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也容易被盗用、复制,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另外,网上消费交易时,缺乏安全保障.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时常受到""的攻击,消费者用以支付款项的信用卡等信息的泄漏等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的进行消费.

(三)网络虚检测广告难以抵制,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

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购物的决定多数根据广告文字与图像而进行的判断.某些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写商品或者接受怎么写作的目的,而发布一些与其商品或者怎么写作不符的信息内容,这些虚检测广告夸大了产品性能与功效以及虚检测的怎么写作承诺等.消费者很难判别这些广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因互联网上广告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很难进行审查与监管.这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的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的安全.

在网络交易中,当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时,其损害赔偿权却难以实现.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但网络的特性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消费者的这种权利很难受到保障.因此,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常产生大量的纠纷,而举证的困难、过高的诉讼成本、网络纠纷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常常导致消费者放弃救济权.如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

(一)很难确定交易纠纷的责任主体,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处于弱势.

在网络消费者进行维权时,首要的就是要找到责任的主体.在网络虚拟性的条件下,网络经营者多用虚拟网名注册,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消费者大多无从知晓.等消费者维权时却找不到责任的主体,网上交易除了上网记录以外,缺乏其它有效的凭证,在消费者投诉时,常常找不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这使得工商与消协等部门无从介入,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

(二)法律法规的制约缺位,异地调解困难.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对于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事物,我国在立法领域依然存在很多空白,有些法规或者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的监管中无法参照执行.由于网络消费一般都属于异地的消费,写卖的双方多分处两地,发生纠纷时,需要向卖方所在地的行政与司法部门反映,投诉时常常只能通过及网络等方式进行维权沟通,大大影响了调解的效率及力度.而不同地域或者国家间法律法规也不一致,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消费者诉讼索赔困难重重.

(三)标的小维权难,监管难以到位.

多说情况下,消费者在网络中会选择较低廉的商品或者怎么写作,这些经营主体多数没有营业执照,这使得工商与消协无法介入,而门也因所涉及的标的额较小,不予立案,使得消费者投诉无门.因此,针对网络消费侵权的特殊性,设立相应的监管规则,是迫切应该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强化网站的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网络消费举证责任倒置.

在网络消费纠纷中,由于卖方的难以确定性,使得消费者维权时很难举证,困难重重.所以应严格规范网站的备案登记制度,一旦发现提供虚检测备案登记信息,门应追查到底.另外,在网络消费中,信息严重的不对称,信息多掌握在经营者一方.所以经营者的距离证据更近,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的责任,这不仅公平,还提高了解决的效率,因此,应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范围,将网上消费也包括在内.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网络诉讼的各种问题.

目前,之所以网络纠纷不断,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各种监管不力.所以,当前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就是完善相关法律,严格监管制度.对网络诉讼的管辖问题、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更加积极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第三方网络消费的保障金制度,设立个人网站监管部门.

在目前网络消费与团购风行的情况下,消费者对网购担忧主要来自于预付资金的风险,有些商家恶意拖延或注销而使维权难以实现,消费权益却无从保障.因此应通过法律法规,设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规定商家或者网需要提供保障金专项用于消费担保,同时要建立第三方负责的预付款的监管机构.另外,还应设立个人网站的监管部门.当前,工商部门只负责对注册企业的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怎么写作的行为进行监管,对那些备案主体为个人的网站的监管则处于缺位的状态.因此法律法规应予以确定,加大查处的力度,设立个人网站的监管部门,使那些小额的纠纷能得到及时解决.

(四)完善网络的社会监督,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

应逐步完善网络的社会监督,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的自发评价体系,引入社会第三方的评价机构做担保,建立专门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体系板块,供消费者免费、方便的查询及核对,将失信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起到对经营者的震慑的作用.另外还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消费者识别网络消费的陷阱,避免权益的受损.要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教育消费者有效维权的方法,自觉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理性的消费者.

总之,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构建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我们行动起来,全方位的协调与配合,促进我国网上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立法,改善网上消费的环境,促进我国网上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