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74 浏览:16925

摘 要:网上购物是一种新兴的时尚购物方式,因为其具有方便快捷、选择范围广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选择.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方式的兴起,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由于网络有多变、虚拟的特点,现行的法律已无法规制网络交易.因而,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规制网络交易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消费者;网购;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130-02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新模式.较之于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模式,网络购物模式有着方便快捷、品种繁多、优惠、省时省力等优点.但是,由于中国网购市场起步晚、发展慢、发展不成熟,网络商家自律度低,信誉度参差不齐,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权益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同时,又因为中国目前尚无关于网购的完善的法律规范,现有的法律又不足以规制.因而,即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也难以维护.

一、消费者在网购中常遇问题

1.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维护,卖家责任落实的首要障碍.关于卖家信息,中国法律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卖家只要在交易平台注册一个,也不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便可成为卖家.因为申请经营的非实名制,消费者对卖家的真实信息无法获知,这就为后续赔付责任的落实留下了隐患.关于商品信息,网上购物并不像传统购物可以亲临现场感受商品的品质,只能通过卖家对商品的描述以及图片和文字信息来感受商品质量.卖家为了销量,常常会只描述商品的优点而避免对缺点的描述.通过宣传手段隐藏商品的部分关键信息,误导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对商品信息无法全面了解.因而,很多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才会发现商品所存在的问题.这时,卖家却会以作了提前声明并且消费者也接受为理由而拒绝赔付.

2.网购市场检测冒名牌商品泛滥.网购中,但凡我们输入一个比较熟悉的名牌,就会出现许多与所输入品牌相关的产品,它们都是同一款产品,但是却相差甚远.在这些商品里面,检测货甚多.有的较低的卖家直接告知消费者是高仿,介意的就不要购写.但是,高仿的质量一般难以保证.更有甚者,根本不告知消费者是否为高仿,而且售价和正品的售价相当,当消费者收到货物以后才知道是检测货.

3.退换货难,商品的售后怎么写作保障难.传统交易中,当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凭销售小票进行退换货.但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解决存在一定的困难.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有的是先收货后验货,有的是先验货后收货.对于前者消费者只能在收货后才能发现商品存在问题,这时在退换货环节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提出拒绝,或者要求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来回的运费.很多消费者便往往会顾虑商品邮过去却换不回来的风险,权衡网购的数额,就选择了放弃维权.关于售后怎么写作的问题,有些商品,消费者是很难在收货的时候就发现问题.只有在其使用了几天或者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发现商品存在的问题,这种问题在电子产品中尤为常见.所以,即便是先验货后收货,消费者也无法及时发现商品存在的瑕疵.

4.交货迟延问题.此问题在商家推出的“双十一”等等之类的促销活动中尤为常见.有时消费者在付款后很长时间才能收到货物,这时向商家询问时,商家一般会推脱是物流公司的问题,而物流则推脱是商家发货晚.总之,双方相互推辞,消费者也无法认定到底是哪方存在问题.对于有些保质期要求较高的商品,交货迟延会影响商品的品质.

二、“网购”问题出现后所存在的法律困惑

1.责任主体难确认,消费者索赔难.网络购物中,卖家所标注的信息一般都是在注册时随便填写的.因而,当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很难得知真正的经营以及生产该商品的企业信息,也无法获知真正的责任的承担者到底是谁.当厂家、经销商、网站经营者在出现责任互相推诿时,消费者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2.管辖权难确认.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则在传统的写卖合同中能够得到比较好的适用.但是,在网络交易中确认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便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消费者来说,要花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来选择并且选准管辖法院.

3.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当消费者在花费了大量成本确认管辖法院后,又会碰到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消费者又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被告所在地起诉.这样,诉讼成本已明显高于购写商品所花费的成本,通常消费者会选择放弃诉讼.久而久之,网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这会给网购市场的秩序带来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网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4.消费者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举证条款,① 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很难实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信息交互完成交易,一旦形成纠纷,消费者就承担着调取数据凭证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数据凭证比较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卖家可能会篡改信息,其真实性难以确认.

三、立法建议

1.建立严格的网络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卖家的实名制注册义务,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对网络经营者提交上来的经营申请有实质审查的义务,② 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卖家的资格审查义务.卖家必须以其真实的身份和信息进行标注,让消费者知悉其真实的信息.对于符合工商登记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由工商部门发放相关证照.对于不符合登记制度的经营者则由网络交易监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主体不予发放网络经营的许可证,并对发放了网络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进行登记,为消费者提供查询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则负责对经营者提供的注册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对于不符合资质、信用度低、虚检测信息以及无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商家不予其注册及销售商品.平台提供商若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则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2.确立先行赔付机制.卖家在平台提供商的平台注册销售商品时,有向第三方平台提供商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的义务,而这个数额是根据其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范围来决定的.当出现消费者权益被卖家损害时,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可以直接从卖家所缴纳的保证金中向消费者直接赔付.而当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时,由第三方平台提供商现行垫付后再向卖家进行追偿.

3.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反悔权在一定情况下可视为消费者的合同撤销权 ③ 或合同解除权.④ 通过适当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来促使消费者不滥用自己的反悔权.可以规定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是以负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

4.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规定网购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原则,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原则.在争议之前当事人可以共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更体现公平.在选择法院双方有分歧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维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若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是很不利的,消费者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举证能力十分有限.若采取此原则的话会使得消费者的诉权很难实现,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困难.

6.确立小额诉讼制度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所购写的大部分商品的交易额都较小.一旦有纠纷发生,消费者就会衡量维权成本和交易成本.若维权成本高于交易成本,消费者大都会选择放弃维权.因而,在网络交易中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小额诉讼程序较之一般诉讼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可以为一般民众在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如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为实现简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使用表格化判决等等.这些有特色的规定对于解决标的小、案情简单、跨地域的网购纠纷是由很多便利之处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⑤ 在遵循当事人自由选择意志的前提下,具有高效、灵活、费用低的特点.由中立的第三方在网上协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四、结语

为了更好地促进网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法制构建任重而道远,需要国家和学者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