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产的两重性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985 浏览:142189

摘 要 :文化生产和文化产品既具有商品性又具有非商品性.从文化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和文化生产作用的特殊性上来理解,其非商品性比商品性更为根本.把文化生产的商品性无限扩大,必然会导致精神污染.遵循文化生产的两重性的特点,才能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文化生产;商品性;精神文明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5)11-0004-04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理解,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理解,文化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现在常说的“文化生产”和“文化产品”,主要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进行的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但对我国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正在引起包括上层建筑在内的其他非经济领域的变化,文化领域也是这样.在文化领域的变化中,有人提出,要把文化生产体制看成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要促进精神产品的商品化趋势”,“要促使文化生产市场经济化”.为此,有人写了《文化是好生意》的书;还有人在报刊上撰文,认为这本书“对于文化发展来说,是个好主意”.

我们认为,如果仅仅从商品生产的角度来理解文化生产,从商品的角度来理解文化产品,就很难正确理解我们党关于“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这一要求.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如果把文化生产体制看成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那就必然要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看成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这个结论显然是荒谬的.最近几年,我国教育领域,尤其是基础教育领域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其中的一个思想根源就是关于教育产业化的思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严肃地考虑精神文化产品的社会效果,在这一前提下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文化生产和文化产品的两重性问题.

二、文化生产的非商品性和商品性

文化生产的非商品性是与文化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以及文化生产作用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可以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首先来看文化生产过程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为两点,即文化生产中劳动的创造性和文化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的特殊性.

什么是文化生产中劳动的创造性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其相当部分是体力劳动;从事文化生产的劳动,则更多地与脑力劳动联系在一起.根据劳动过程中创造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它分为三个层次:再现型劳动、发现型劳动、创造型劳动.体力劳动虽然有时也带有一定的发现性与创造性,但在一般情况下,再现性因素占主导地位,因而基本上属于再现型劳动.而在脑力劳动中,发现性和创造性因素占主导地位,因而,脑力劳动基本上属于发现型或创造型劳动.从事文化生产的劳动更是创造型劳动.应当指出,文化产品的复制品附属于原制品,因而,不能将它们看做独立的新的文化产品.这就是说,文化生产所形成的创造物,在社会上往往是独一无二的,花费在这种产品上的创造性劳动没有社会共同劳动可作凭借,因而不能形成抽象的社会劳动.

什么是文化生产中文化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的特殊性物质资料产品中的价值,除物质资料劳动所追加的价值外,就是物质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在文化生产资料中,有一部分是物质形态的,如作为硬件的电脑机体和磁盘;但文化生产资料中的主体却是精神形态的,如作为软件的电脑运行程序.文化生产资料中的物质形态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消耗而将其价值转移到文化新产品中,但文化生产资料中的精神形态部分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会消耗,而它对文化新产品的形成却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物质资料产品的价值,取决于在劳动过程中追加的抽象社会劳动部分和由物质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部分,其在价值上下波动,价值规律使总体上无法背离价值.因此,物质资料生产总是遵循价值规律,其产品作为商品可以在市场上正常地流通.文化生产所形成的创造物在社会上的独一无二性,使花费在这种产品中的创造性劳动不可能转化为抽象劳动,因此,文化生产创造物中所凝结的活劳动很难确定;同样,由文化生产资料转移到文化生产创造物中的价值也很难确定.虽然对文化生产资料中的物质形态部分的价值转移可以进行较为精确的计算,但作为文化生产资料主体的精神形态部分,其使用价值的特殊性使得其价值在文化产品中的转移很难计算,其也很难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供求关系通常对进入市场的文化产品的起直接的决定作用.由于失去了价值的依据,其高低就本身而言就很难说合理或不合理,这就使文化生产很难遵循价值规律,其产品在市场上就不可能作为“商品”正常地流通.

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物质资料产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使其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因而,物质资料的生产可称得上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与此相对应的是,文化产品虽然有使用价值,但其价值却难以确定,因而,文化产品就不能算做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其中有非商品性因素;文化生产也就不能算做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其中有非商品生产因素.

其次再来看文化生产作用的特殊性.文化生产属于社会,其中的一部分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或思想上层建筑.社会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但其存在的意义则在于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依赖于经济基础,但其存在的意义则在于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对此,斯大林有一段话是很值得注意的:“基础创立上层建筑,就是要上层建筑为它怎么写作,只要上层建筑从积极保卫自己基础的立场转到对自己基础漠不关心的立场,等它就会丧失自己的本质,不再成为上层建筑了.”文化生产的运行机制当然要受制于物质生产的运行机制,但文化生产及其产品对社会存在或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则直接决定着文化生产的具体运行机制.这是辩证法关于手段为目的怎么写作,目的决定手段的运用,同时,手段又反作用于目的的基本观点的具体体现.有一种观点认为,物质资料生产的运行机制决定文化生产的运行机制,因此,物质资料生产的市场经济机制就决定了文化生产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机制,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文化生产以何种运行机制来为物质资料生产怎么写作,这要看哪种运行机制能够为物质资料生产提供更好的怎么写作.在这里,文化生产对运行机制的选择,是一
种对手段的选择,其目的在于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怎么写作.文化生产的运行机制既怎么写作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又反作用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在这中间,我们丝毫看不出有物质资料生产的运行机制决定文化生产运行机制的意味.

从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来看,一般说来,属于非上层建筑的文化生产及其产品,如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涉及到全体国民的素质,应该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其运行在本质上不能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属于上层建筑的文化生产及其产品,如政治、法律等,它们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了更好地为其经济基础怎么写作的(包括为物质资料生产的市场经济机制怎么写作),所以,必须“高高地凌驾于社会之上”(恩格斯语),以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包括市场经济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其运行也不能纳入市场经济机制.

同时,不可否认,文化生产确实也存在着商品性的一面.物质资料生产机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必然会影响到文化生产机制的运行.文化产品不仅有精神价值,在市场经济中也会有经济价值,并且,精神价值往往还要通过经济价值来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文化生产者的劳动在等价交换中得到其价值的实现;随着市场成为物质生产要素配置的基础性机制的形成,文化生产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要素几乎全部都要从市场中获取,其也随市场升降;与物质商品的市场相对应,事实上已经出现了一个文化市场.许多文化产品,不论其生产单位属于何种性质、按什么要求和方向生产,最终往往都要在市场上相互竞争,以实现自身的经济价值,等等.这些都是文化生产中的商品性因素.

上述可见,文化生产是非商品性和商品性的统一.这种两重性,使文化生产的运行在某些方面不能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但又不排斥市场经济机制的某些调节;在某些方面则必须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但又不排斥非市场经济因素的某些调节.这种两重性也就使某些文化产品不能成为商品,但它又带有某些商品属性;某些文化产品必须成为商品,但它又带有某些非商品属性.在笔者看来,从总体上说,文化生产和产品的非商品性与商品性相比较,非商品性更为根本.

三、遵循文化生产规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这几年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充分重视了文化生产所具有的商品性,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使文化生产的运行机制发生了不少变化.改革已经使文化产品的生产机构呈现出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并使日益增多的文化产品进入文化市场进行交换.由此,使文化生产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其一,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文化生产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局面,拓宽了财力、物力投入的渠道,使文化生产所需要的物质性生产要素得到合理配置,提高了效率.其二,改变了在文化生产中政府计划一统天下的格局,调动了各种社会力量从事文化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文化产品的创造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动力和宽广的空间,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得到落实.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曾过分地强调了文化生产的非商品性的一面.经过20多年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现在,这种认识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纠正.然而,一些人又从思想认识上走到了另一个极端,那就是片面强调文化生产的商品性的一面,忽视甚至抹杀文化生产的非商品性的一面.他们主张在文化生产的所有方面都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主张把所有文化产品都作为商品,由此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市场经济侵入了教育和科学研究领域,对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对科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科学研究,产生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还侵入了思想上层建筑的一些领域,对政治的实施和法律的运用在客观上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成为政治腐败的一个根源,而政治腐败乃是一切腐败中危害最大的腐败.

将文化产品的商品性无限扩大,必然导致文化生产“一切向钱看”,导致文化生产者、流通者、管理者变为唯利是图的商人,从而使人格扭曲、人文精神丧失,使文化生产屈从于市场的功利价值.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低劣、媚俗的文化产品“牛市”挺劲,社会陷入精神贫困和精神危机.可以这样说,文化生产的全面商品化必然造成精神污染,这是文化生产的商品性的异化.

文化生产与精神文明建设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指出:“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革命的立场和原则,人与人的同志式关系,等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人的文明建设.惟有靠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健康的艺术熏陶人、科学的思想教育人,靠清明的政治和健全的法制,才会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这是由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规律决定的.同时,文化生产又需要精神文明的引导,否则,文化生产就会迷失方向,这是由文化生产的基本规律决定的.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正视文化生产的特点,正确地处理好其商品性与非商品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就能促进文化生产的健康发展.由此看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要看我们能否正确地运用好文化生产的规律.

首先,要重视文化生产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态作用,处理好文化生产中精神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为此,执政党和政府必须把应该无偿提供的文化产品与有偿交换的文化产品区分开来.把两者混淆起来,只能使无偿变为有偿,那么,精神价值必然被经济价值所取代,社会效益必然被经济效益所遮蔽.如果这样,文化生产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态作用就会落空.对有偿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必须把其中的精神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一方面要看到,这类精神产品的有偿交换是其经济价值的实现,再好的文化产品,如果被搁置起来,不但不能实现其精神价值,其自身的生产过程也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文化产品的知识、艺术、道德以及意识形态的价值是首要的,也是文化生产者的神圣义务与追求目标.经济价值是精神价值的物质保证,精神价值又统率经济价值,使文化产品优质化,并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中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文化生产都要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以满足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作为自己追求的最终目标.

其次,要处理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坚持“三个代表”及党的基本路线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市场竞争与政策导向之间的关系.文化生产的非商品性,决定了精神生产的某些领域不能引进市场经济机制,决定了某些文化产品不能成为商品,当然也就不存在市场竞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中或这些文化产品不存在优劣好坏的比较.应该造成一种机制,在文化生产的非竞争性领域和产品中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争辩、比较中实现优胜劣汰,使非竞争性领域的文化生产及其产品同样充满生机和活力,更好地实现其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文化生产的创造性决定了文化生产者在创造过程中的自由性,没有思想上的自由,就不可能有创造性.因此,在文化生产中要强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与坚持“三个代表”及党的基本路线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目的,不是为了背离而是为了更好地坚持“三个代表”及党的基本路线.文化生产的商品性决定了文化市场的必然存在.有市场必有竞争,有市场竞争才会激发文化生产者、流通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才会涌现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这无疑是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然而,市场竞争必然会泥沙俱下,低劣、媚俗的产品冒出来冲击市场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于是,社会的导向就显得极为重要.要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打击、限制低劣产品流行,鼓励、倡导高雅产品占领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源源不断地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产品.


再次,要加强文化生产中的法制建设,处理好精神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现阶段文化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某些无序现象,是与这一领域内法制建设的不健全联系在一起的.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用法制的形式把不能引进市场经济机制的某些文化生产领域确定下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发展,用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要规定从事这类文化生产的单位和人员的必要义务,不能让其躺在政府的怀抱中吃“大锅饭”.另一方面,也要用法制的形式把引进市场经济机制的某些文化生产领域确定下来.就权利讲,从事这类文化生产活动的生产者、流通者的一切合法行为,都应得到法律保护并获得合理的经济报偿.同时,他们也应有建设精神文明的义务.对精神污染的制造者,则必须依法剥夺他们的非法所得,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这一领域内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生产者、流通者,同样要给予支持和鼓励.有奖有罚,奖罚分明,才可抑制精神污染,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王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