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原因出路

更新时间:2023-1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88 浏览:9397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 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这一问题在建筑领域尤其突出.建筑领域由于存在层层转包的潜规则,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导致农民工工资经常被拖欠,因此需要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从完善法律,加强监管角度提出解决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关 键 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

2003年10月,《中国政法报》发表了题为《如果不是总理过问》一文,报道了温家宝总理在重庆市云阳县视察工作中为农妇熊德明讨回拖欠工资,随后,从中央到地方,全国掀起了一场“风暴”.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立起一套经济制衡、政府监管、法律保障的防欠长效机制,从制度上解决拖欠问题.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目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7000余万人,其中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90%以上是农民工.跟据《重庆市建筑农民工就业状况蓝皮书》的调查显示仍有3成左右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数据显示:经常被拖欠工资的人数占3.8%;偶尔被拖欠工资的人数占25.3%.自2009年1月重庆市江北区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成立至2009年10月31日,共收到7700多名农民工投诉;仅在“百日追薪”专项执法大检查中,便查出拖欠工资事件2686件,拖欠金额达2亿多元.

(二)成因分析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了劳动法自身缺陷,行政监管不到位,用工单位等各方面引起的原因.

1.相关法律存在缺陷

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不健全.首先,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缺失或不严格.《劳动法》第98条和第9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并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这样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强,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抱着侥幸心理,干脆不签合同.其次,劳动者权利救济程序规定不合理.《劳动法》第79、82、83条规定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的程序,但由于法律规定繁杂,农民工往往不清楚相关的诉讼时效规定,容易错过维权的期限;同时漫长的诉讼及仲裁过程很难解决农民工缺钱的燃眉之急,也给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规制提供了机会.

2.政府作用的缺位

政府职能错位.政府的双重角色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在有些情形下,政府即是劳动合同的参与者,工资的执法者,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户,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这必然会影响政府秉公执法.很多政府工程都是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形下开工的,这样就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更甚者有些政府在建设之前缺乏合理性分析,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在拖欠工程款的同时也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建筑行业“潜规则”大行其道

层层转包中存在的环环扒皮.我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以这样层层盘剥、扒皮的支付方式,建筑施工款项逐渐“缩小”,工资发到农民工手上的时候,已经被克扣了大部分.

二、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不能光靠应急性的办法和行政命令.一方面,要建立起长效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加以制度性约束;另一方面,建立一套高效的解决机制,当预防机制失灵,出现欠薪行为时,能快速解决欠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权益,两套措施协调并行.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废除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或专项赋予仲裁机构的仲裁强制性.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追偿工资的有效手段,但是从司法实践看,解决欠薪等劳动争议案件,从欠薪情况的发生到法院诉讼解决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使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而法律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程序,其仲裁结果没有强制性,因此对用人单位没有实际意义的约束力.因此本文认为简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两种途径,一是废除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使农民工能够在不进行仲裁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二是针对具体情况,专项赋予仲裁程序强制力.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农民工,也可以有效避免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

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职能和执法力度

1.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首先要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明晰作为投资者的政府与作为行业监管者的政府之间的区别,改变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中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状况,确保政府规制的权威性;其次要加快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步伐,使建筑企业与建筑业主管部门脱钩,实现政企分离.

2.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建立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年审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作为劳动年审的重点内容;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对欠薪高发时期的行业和单位加强监控,对经常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备案,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银行贷款,工程投标等行为资格.

(三)规范建筑劳务市场,肃清不法“潜规则”

首先要严禁将工程项目违规层层转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其次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将其清除出建筑市场,禁止其参与工程招投标;然后要大力取缔“黑包工头”这一利益群体.2005年8月5日,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市场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7月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因此,根据文件精神,政府应当积极为农民工队伍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创造条件,为劳务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简化审批程序,合理调整对劳务企业的征税标.

结语

总而言之,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业已演化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建筑领域尤其突出.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下,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着诸多深层的原因,要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光靠应急性的办法和行政命令,必须通过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行政职能,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建立起长效的预防机制和高效的解决机制,联合各方构建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网络.


【参考文献】

[1]张景丽.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分析[J].理论观察,2007(03).

[2],全国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情况,2004.

[3]刘阳.浅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及法律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