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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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帮助:13351112820领衔主持律师:黄正晔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三)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怎么写作.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怎么写作,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怎么写作、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怎么写作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怎么写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怎么写作.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