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传递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680 浏览:12597

问:

我和弟弟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我已娶妻生子,弟弟至今未婚.他工作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父母今年双双病逝,逝前他们曾通过电子给我们发过一封有关二老走后遗产的处理函(遗嘱).该函(电子邮件)写明,在他们走后遗产归弟弟所有,并注明了年、月、日,下有父母的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的遗物时,我们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请问这份通过电子发出的遗嘱(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

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怎么写作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且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遗嘱有立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你父母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你可和弟弟协商,尽量遵循你父母的遗愿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