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366 浏览:57702

【摘 要】最近几年网络游戏在我国新型游戏产业中发展迅猛,其网络玩家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网络游戏开发商开发的游戏内容缺乏创新性以及自主研发能力比较低,导致游戏开发商与开发商、游戏玩家与玩家、游戏开发商与玩家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本文归纳网络游戏的侵权形式,并阐述我国关于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针对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完善

自20世纪以来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覆盖区域不断扩大,网络游戏用户规模持续扩大,预计于2015年末,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网络游戏有望成为游戏产业的主力军.

一、网络游戏的概念及侵权形式

(一)网络游戏的概念

网络游戏也称"在线游戏",指以网络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怎么写作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相当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二)网络游戏的侵权形式

为了迎合多层次的网络游戏玩家,网游软件开发商在游戏画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关键要素上进行内容和技术创新,但是由于我国在网游制作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较低,因此网游存在严重的侵权情形,主要表现在:

1.盗版严重.网游盗版现象随着软件编程人员的流动而猖獗,主要表现在开发商对游戏场景画面、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抄袭或者模仿,未进行实质性区分.

2.私服流行.私服即"私设怎么写作器",是指私服当事人未经网游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游软件运营商的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网游软件的怎么写作器端安装程序或其源程序之后,私自架设网游怎么写作器的行为.网页私服虽然可以直接访问游戏,便捷、易上手、适用范围广、易推广,但是其破坏了游戏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游戏后续的开发与发展,更侵犯了网游软件开发者的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触犯了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私设怎么写作器程序提供者和私设怎么写作器运营商对其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外挂猖獗.外挂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程序编写专家利用电脑技术专门针对单机游戏及网络游戏,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软件中的部分程序制作成的程序.外挂具体表现为三种程序:⑴修改游戏中参数设定的修改程序;⑵增加游戏功能额程序;⑶模拟用户的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1].外挂程序不仅会修改、破坏游戏数据,严重的可以造成游戏数据丢失、游戏速度缓慢,而且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修改权等,甚至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经营罪.

二、我国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网络游戏是一种程序和文档的调用技术,因此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计算机保护条例》以及经济学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其中《著作权法》保护其独创性,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法律保护;《专利法》规定了四种可以授予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情形;《商标法》保护网络游戏中的独创性故事情节、人物形象等;商业秘密保护软件开发商和软件运营商的商业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没有针对网络游戏制定专门的法律,只是个别法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涉及到"私服"、"盗版"和"外挂"等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问题,但是在认定侵权中,其认定的标准模糊举证困难,再加上其隐蔽性和特殊性,对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低,因此需要完善网络游戏的保护体系.

三、完善我国网络游戏的保护体系

网游的法律保护机制

1.在《著作权》上采用思想概念及其其表达两分法,对网游的思想概念及其表达分别进行保护.网游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版权法只保护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但是网游权利人希望自己软件代码和创造性的设计方案不被他人擅自复制和使用.

2.在网络游戏中核心引擎是关键,游戏玩家可以通过网游的核心引擎控制其他引擎,实现各数据库的调用.因此《专利法》适当保护网游核心引擎.


3.在发达国家将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是一种发展趋势.如美国建立了以《侵权行为法重述》为相似度检测,《统一商业秘密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我国要形成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同样需要完备的立法.所以我们要加大商业秘密对网游的立法保护.

第四,在网游页面设权益保障链接.当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直接点击链接,以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完善网游侵权体系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是在处理传统作品版权纠纷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又在计算机程序版权纠纷的处理中逐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字成分的相似,即如果两项程序间文字成分确实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相似,则可以认定文字上实质相似的存在;(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又称"整体的概念和感受"或"整体的感性认识"的相似,具体表现在两部作品之间的整体结构、语言风格、文学表现方式方面的相似[2].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知识产权与网络游戏保护的研究浅显.为了能够较好地保护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希望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科学措施的同时,加大政府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