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16年4期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138 浏览:128248

保姆和雇主之间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案情:保姆李某在雇主刘某家照顾两岁的女儿,半年后,因双方产生了矛盾,刘某就不再让李某照看女儿了,但刘某拖欠李某的工资4000元一直未付.于是,李某便来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对李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像李某这种家庭保姆和雇主之间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呢?

分析:首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对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内的案件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闪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检测、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条法规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那何谓“用人单位”呢?《劳动部关于贸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范围的第五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