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的遗产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445 浏览:16942

[摘 要]在探究和构建近现代国际关系领域的思想脉络和知识谱系时,格老秀斯是一个重要人物.他的“法学三部曲”《捕获法论》,《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被公认为是国际法学界的经典权威.其著述中的观点、价值取向与精神气质,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已形成了学者普遍认同的“格老秀斯传统”.在阅读《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的基础上探讨格老秀斯的“遗产”,即后世对格老秀斯思想及影响的各种争论.

[关 键 词]格老秀斯和国际关系;遗产;争论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3—0029—03

对格老秀斯的研究一直是国际关系学科中一个争论不休却又很有意义的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离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有近四百年,历史情境截然不同;另一方面其作品本身有模棱两可意义不明之处导致对其思想的不同解读①.1990年牛津CLARENDON出版社的《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一书正是一本关于格老秀斯的百家争鸣的论文集,这本书由HedleyBull、BenedictKingsbury和AdamRoberts编辑,除了三人的作品外,还有另一些研究格老秀斯的学者从不同侧面对格老秀斯进行的研究.

总体来看,这本书对格老秀斯作品和思想的介绍是相当全面的,基本涵盖了当今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其人生经历,主要思想如正义战争原则,海洋自由原则等都有深入阐述和独到见解,可谓“窥一斑而见全貌”,是我们全面了解格老秀斯的一本很好的入门读本.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角度、手段不同,为我们所呈现的视角是多样的,这利于我们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进行深入思考.比如,Bull作为“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重点阐述了格老秀斯思想传统中的国际社会面貌,总结出了其五个特点(自然法的中心地位;国际社会的普遍性;个人和非国家团体的地位;规则执行中的社会连带主义原则;国际机制的缺失)②.Roelofsen则为我们展现了格老秀斯职业生涯的全景,特别是17世纪荷兰国内政治和欧洲政治与其作品的紧密联系,从而说明国际关系中历史情境研究的重要性.Haggenmacher则比较了贞提利和格老秀斯两人在国际法学发展过程中的地位,认为尽管格老秀斯在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思想上借鉴了前人经验,特别是贞提利著作《战争法》(OntheLawofWar)中的基本观点,但他对这一议题所作的全面详细的整理和论述使战争法原则形成了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这一点是贞提利不能及的.③书中还选取了对格老秀斯思想中几个重要方面分别进行论述的专题论文,包括正义战争信条的历史发展线索和格老秀斯关于合法战争的论述④;海洋法原则的发展及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对当代海洋法公约的影响⑤;格老秀斯对主权国家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和非国家实体在自然法保护下的平等权利问题的看法①;其对人权和主权国家关系的看法,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意见②.

掩卷之余,惊叹于格老秀斯传奇的经历和丰富的著述.他的作品和思想契合了时代精神,又是对现实的总结与升华.尽管一些学者认为政治抱负是其创作的主要动因,但他在从事政治实践的同时,更是有着人文主义关怀的法律学者,其学理态度和责任感,对人类未来发展和命运的思索才是这位深受伊拉斯谟人文主义影响的法学家的关切之处.身前他是欧洲公认的法学专家,但又引起诸多争议,比如他主张“清教和罗马天主教和解以实现基督教统一”就遭到来自双方的憎恨③.“何计身后评”,后世研究者对他的作品和思想的解读亦纷繁多样.在《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中,以下议题是学者主要争论的对象:


1.格老秀斯的思想的继承性和创造性

任何一种思想都不是无源之水,后人必然要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才能往前迈步,格老秀斯也不例外.他的思想,特别是战争正义性问题大幅借鉴了前人观点,如奥古斯丁、阿奎那、以及西班牙神学家维多利亚,苏亚雷斯,阿亚拉④.但最为后世津津乐道的还是格老秀斯与贞提利之间到底谁才是真正的阐发国际法的第一人?谁才能担当起“国际法之父”的美称?

二人之间很明显有紧密的关联性.正义战争的信条被置于贞提利最主要的著作《战争法》中心位置,书中大量论述战争的正当理由,战争中的正当行为,战争结果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贞提利认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应被排除在战争之外⑤,格老秀斯则清楚指出“绝对的正义并不谴责在战争中牺牲生命的行为,但人道要求尽量做出最大限度的预先警告,以防止限无辜者于危险之中等在战争的灾难面前,儿童因其年龄,妇女因其性别而得到免除和宽恕”⑥.贞提利试图将国际法从神学中剥离开来,更多的关注于法律而非道德考量.他的经典名言是“让神学家在不属于他们的作品中闭嘴吧”⑦.虽然格老秀斯著作中所引述的大量材料来源于圣经,但在《战争与和平法》一开篇他就对自然法作出定性,“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他加以任何改变.尽管上帝的权力是无限广泛的,然而有些事物也是其权力延伸不到的”⑧,阐明其建立的法律体系置于超越神学的基础之上.和贞提利一样,格老秀斯力图将不具有实质约束力的道德戒律从自然法中清除出去.他指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但自然法并不等于人类理性的全部,人类理性中的许多事情并不属于自然法调整范围.他认为,自然法既然是“法”,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虽然没有其它法的外在约束性,但自然法的内在约束力不容忽视,因此不产生法定责任和义务的道德戒律不应成为自然法的内容⑨.

两人的不同点也是明显的,这尤其体现在格老秀斯的研究方法上.格老秀斯虽是一位法学家,但他对其它学科知识有着浓厚的兴趣,特别是几何学严密的推理和论证方法对他的思维模式产生了极大冲击.在十七世纪自然科学试验方法复兴的大背景下,他将其应用于研究论述之中,这使他的著作和前人相比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精确性和完整性,形成了一个严密体系,围绕主要议题进行阐述以更好地抓住问题本质.格老秀斯自己也颇为得意,他在《战争与和平法》绪言的第38段写到:“我承认我们可以从贞提利的作品中受益良多,但是其作品在论述方法,议题安排,条件限定和不同法律之间的界定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我将留给读者自己评判比较.”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