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人大代表自行辞去代表职务是否妥当?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630 浏览:133736

目前,从一些媒体报道看,因违法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对其代表职务的处置,有的由相关人大常委会罢免,有的则是自行辞职.有人指出,作为一种惩戒措施,人大常委会应当启动罢免程序,而不可以轻描淡写地接受辞职.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准予辞职让其逃避惩戒不妥

为什么同是违法违纪,其代表职务有的是罢免,有的则是接受辞职笔者知道,因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相关的人大常委会罢免也好,接受辞职也好,都是有法可依的.但笔者以为,依法终止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资格应采用惩戒措施,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启动罢免程序,而不应该轻描淡写地接受辞职.闲置罢免代表的法律规定不用,对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轻易准予辞职,让其逃避惩戒,实属不妥.

对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资格处置问题,代表法、选举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涉嫌违法违纪事实清楚,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如果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暂不清楚,也不应急于接受辞职,应该待事实核查清楚后再依法处置.

对代表的罢免,是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置代表职务的惩戒性手段,对违法违纪的代表不进行惩戒,而轻描淡写地选择用接受辞职的方式予以“容忍”,虽有法可依,但执法不准、执法不严.闲置刚性手段不用,而选择接受辞职的柔性方式,显然不利于树立人大权威和法律权威.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自行辞职惩戒性并不比被罢免小


笔者认为,因违法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自行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惩戒性并不比被罢免小.

自行辞职和罢免作为人大代表职务终止的两种情形在代表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因违法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自行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是本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不配担当人大代表职务,是主动承担责任,而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是被动的,本人对其行为认识如何无法体现,惩戒力相对来说小一些.

因此,因违法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对其代表职务的处置,只有在本人拒不反省、坚不请辞时,才适合启动罢免程序.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夏立彬自行辞去代表职务较为妥当

法律对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有着严格的实体要求和规范化的程序规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罢免代表或接受代表辞职都是终止代表资格的方式之一.代表法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只能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选举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要求有一定人数的选民联名提出,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也要由主任会议或符合一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这说明了罢免作为一种刚性惩戒措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目前,在法律还没有对罢免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慎用、少用.因此,从保障代表权利和“人性化”惩戒措施考虑,对于违法违纪代表以采取自行辞去代表职务的柔性方法较为妥当,这样既简化了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代表的开放、包容态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周建军张劲松代表资格终止取决于代表与选民

代表无论是被罢免还是辞职被接受,都是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之一,从法理上讲,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就直选代表而言,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辞不辞职、要不要罢免应当取决于代表的自觉以及选民的意愿.检测如代表提出辞职,代表法虽未具体规定谁来接受其辞职,但根据代表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的立法精神,代表主动提出辞职只是单方面对自己职责的放弃,还必须征得原选区选民的同意,而不是完全由人大常委会说了算,即需由选民表决是否接受其辞职.检测如代表违法违纪但自己又不提出辞职,在这种情形下比劝其辞职更符合要义的是选民提出罢免要求.这里必须有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不能用第三种外力强迫选民提出罢免要求.对违法违纪代表职务的处置,并无严厉惩戒与轻描淡写之分,一切取决于代表自觉与选民意愿,切不可因程序繁琐而采取行政干预式的劝辞或由人大常委会越俎代庖.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臧必飞辞职还是罢免应视情而定

认为对被“双规”或被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必须使用带有惩戒性质的罢免,不可轻描淡写地接受辞职,是对人大代表职务罢免的法律程序不清楚,对罢免和辞职的性质不了解所致.让违法违纪人大代表自行辞去代表职务,还是罢免其代表职务,要根据情况确定,不可感情用事.

首先,被“双规”或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职务不宜被罢免.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而上述情况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从这规定上看,人大代表被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在判决没有下达前,这段时间代表的职务暂停执行.判决下达后,只要代表资格没有被依法终止,有关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要依法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双规”仅是执行党的纪律强制措施,并不能肯定被“双规”的人大代表,就一定触犯刑律,触犯刑律的也不一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在代表被“双规”或被司法机关查处期间,不宜启动罢免程序.在“双规”期间罢免是违法的.

其次,罢免人大代表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不能随意而为.选举法具体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无论是直选代表,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或是闭会期间,罢免代表有一系列的严格程序.只要有充分的罢免理由表明某人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即使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也可以按法定程序被罢免.反过来,即使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只要有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本人又没有辞职的意愿,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没有提出罢免案,罢免程序就无法启动.

再次,代表主动提出辞职,只要理由充分都应接受,别一味讲求启动罢免程序.有人大代表认为自己不适合做人大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特别是在“双规”或者被司法机关羁押侦查阶段认为自己不便执行代表职务,主动要求辞去代表职务,应予肯定和支持.当然,对不宜担任代表职务而又不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要及时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马凌燕应推行违法违纪代表辞职机制

对因违法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大代表职务的处置,笔者更赞成推行代表辞职机制.

首先,违法违纪代表与代表的先进性身份已明显不符,在选民心目中的形象已大打折扣,既谈不上“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也谈不上“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自行辞去代表职务,这是再自然不过的.就终止代表资格的结果来说,无论是启动罢免程序或接受代表辞职,都是一样的.况且终止代表资格并非是对其最终惩戒,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会依据代表违法违纪的轻重程度给予党纪或法律的惩处.所以,不启动罢免程序并不意味着减轻对代表的惩戒.

其次是,接受辞职较启动罢免程序更为简便.当前,县乡两级人大启动罢免程序面对的是农村基层选民,不说投入的人力、财力有多大,单就按选举法的罢免要求,组织的难度也不知有多大.鉴于此,让违法违纪代表自行辞职,合情合理合法.

当然,推进代表辞职机制要注意规范操作.一要遵循自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对代表辞职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要求代表辞职的权力,因此,在劝代表辞职时要充分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二要实行书面辞职,这既符合代表辞职规范操作的要求,同时也从形式上保证了代表在提出辞职时有慎重考虑的权利和时间.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