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会票决代表建议报告可行吗?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93 浏览:20199

近年来,为了改变对代表建议不够重视、效果不够明显的局面,有些地方在人代会上增加了关于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情况报告的议程,并进行满意度票决.有人认为,这样做,看似创新,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建议所涉及的面很广,每位代表对结果的认可度也难以一致,因此,人代会上票决代表建议工作的满意度,既缺乏可行性,也缺乏可信度.

磐安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陈天伟票决代表建议不科学

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情况进行满意度票决,笔者以为不科学.

其一,满意度票决针对性不强.代表建议数量多,涉及面广,承办部门效果不尽相同,有的认真,提案代表满意,有的不认真,提案代表不满意.表决票在设计上不可能体现每个建议件是否满意的选项,只能对建议整体情况进行满意度票决,这样统计出来的票数,反映的是整体情况,难以体现个案满意情况,板子打不到相应的承办部门,没有针对性.这种缺乏针对性的满意度票决很容易挫伤认真代表建议部门的积极性,而对没有认真代表建议的部门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

其二,满意度票决可信度不高.每个代表对自己所提建议的情况比较清楚,能作出科学判断,而对其他代表建议情况并不了解或者了解不深,无法进行正确评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每个代表对代表建议情况整体进行满意度票决,其实是难为代表,票决反映出来的满意度,难以体现真实情况.

其三,满意度票决意义不大.票决的目的是为了能推动“一府两院”加强建议,提高实效.而大呼隆的票决很容易出现两种情况:如果满意度高,即使个别代表建议差,代表意见很强烈,也会被高满意度的光环遮盖过去,如果满意度低,虽然反映了代表对建议工作有意见,但由于缺乏针对性,找不到问题症结,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夏立彬缺乏可行性,于法也无据

笔者认为,由于代表建议涉及面广,代表对结果实际存在着满意或不满意的情况,在人代会上不加区别地票决代表建议工作满意度,即使出现高票满意,并不能真实体现代表的意愿,监督的刚性不仅未见体现,反而给政府提升了褒奖的层次,还给个别代表建议不作为的部门打了马虎眼.如果票决一旦未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报告不能通过,是不是就立即启动刚性手段追究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呢从目前各地的人代会议事规则看,普遍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其结果是,反而弱化了人大监督力度,有失民心.可见,人代会上票决代表建议情况,明显缺乏可行性.

其次,人代会上票决代表建议情况也于法无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并没有做出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其实,多年来,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对代表建议的交办、督办,以及结果的认可,已是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因此,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分内事”,真要票决代表建议情况,可以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的报告后进行,其后续事宜的处置,毕竟要比在人代会上简单而有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周建军张劲松人代会票决建议不妥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15项职权,人代会上的各项议程就是根据这15项职权确定的.比如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并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就是根据“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这一项职权确定的,法律并未规定在人代会上可以对代表建议绩效实行全体人大代表票决.据悉,目前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代表建议情况实行无记名票决,是某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作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尚无法律规定的职权的决定,是否有权力僭越之嫌呢

综观各地人大的议案处理办法,代表联名提出的议事原案经人代会表决通过后,均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时,会邀请提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通过的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的报告,也印发给下次人代会.至于代表建议的,也是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这些做法已体现了对全体代表的尊重.实际上,现在各地人大常委会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还进行了专题审议并票决,力促工作求实见效.倘若还需要加大督办力度,常委会还有工作评议、质询等多种监督手段.因此,在人大常委会诸多监督手段没有穷尽之前,在建议已取得明显成效之时,人代会再对情况进行票决,出现一个高满意度,如媒体报道的某县在98%以上,笔者以为,监督的刚性不见得有体现,对政府的褒奖反倒上升到了人代会这个层次,于法于理都是不妥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代表建议的重大创新举措

将代表建议情况在人代会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我认为这是代表建议工作的重大创新举措,对于促进代表建议工作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代表建议大多是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来的,结果当然最好也能放到下次人代会上去听一听、审一审,这远比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更能引起承办部门的重视.尽管代表建议包罗万象,每个代表认知水平不一致,满意度票决结果难免会有偏差.但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我们应该更多看到这样做的积极意义.

针对一些同志的担心,我想可以在满意度表决票中,适当进行细化,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代表既可对代表建议总体情况(即整个报告)进行票决,也可对自己所提建议情况进行票决,还可对自己所了解建议情况进行票决,并在票决栏中说明相应的理由.对不满意票过半数的代表建议件,可由主席团会议决定责成有关部门重新.这样做,在人代会这个舞台上,各个承办部门的头头脑脑在代表建议这件事上谁愿交一份白卷,在代表面前失去宝贵的一票呢这无疑对代表建议落实工作是极其有利的.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可提升代表建议办成率

在人代会上增加关于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情况报告的议程,并进行满意度票决,不仅能够有效防止一些提建议代表“被满意”的检测象,还原提建议代表的真实满意度,而且,还能够真实地反映代表们对建议工作的总体评价,并通过代表审议,让政府正视差距和不足,促进其努力提升代表建议的办成率,让代表们真正满意.

对代表建议的工作,法律只原则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至于将代表建议事项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大多只强调对代表建议的答复要让代表满意,以对代表建议答复的满意率来衡量工作.这难免会造成一些机关、组织在代表建议的上出现“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甚至于一些提建议的代表因各种原因“被满意”,其合理意见和诉求根本就没有落到实处.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的常规做法,是将听取和审议有关议案和建议处理工作的专项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往往是重议案、轻建议,重满意、轻结果,监督力度有限,效果不够明显.现在,将听取和审议政府建议工作报告列入人代会议程,扩大了听取和审议范围,对代表建议的满意度评价,由原来单个代表是否满意,转变为全体代表的总体满意度评价,能够有效地推进政府及有关机关、组织尽最大可能将代表的合理建议事项办成,以提升代表建议的办成率这一实质性指标.

下期话题:副职代替正职列席常委会会议是否妥当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般都要邀请与议题有关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以便对相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者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据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反映,应邀列席的政府组成部门不说明具体原因,往往以副职代替正职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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