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法规的“三大变”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410 浏览:107508

据报道,民政部正在申报国务院审批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把婚检由“必选”变为“自选”,以后的新人只需户口证明和居民便可以走上“红地毯”.由此,笔者想到了2002年“婚姻界”发生的两件大事:一是7月25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出台,其中规定了婚检知情权和艾滋病人也可结婚,于是,11月28日,贵阳艾滋病女小琴与丈夫能在北京顺利举行婚礼;二是11月1日,《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其第30条第1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首开国内“非婚妇女”可合法生育子女的先河.

笔者认为,对于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来说,重要的不是法律法规能否绝对地保证人的安全、满足人的意愿,而是法律法规能否给人充分选择的权利,让公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己选择安全,自己主宰意愿,“当家作自己的主人”.从上面三例与婚姻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变化,我们不难看出,社会正在逐步走向、公平,这显示了对公民权利和意志的尊重与关怀.


一个只有限制性法律法规的社会是一个呆板僵化的社会,是一个没有生机与活力的社会,公民的权利势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满足,这与现代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现代社会应该是重视人文关怀的社会,具有宽容性的法律法规,不是用法律法规限制人,让公民去体现法律法规的意志,而应是让法律法规体现公民的权利和意志,为公民怎么写作.所以,现代社会的法律法规惟有以公民的权益作为制定、修订的出发点,才能保证与时俱进,合乎民心,顺乎民意.这就是由婚姻法律法规“三大变”得到的启示.

广西刘冬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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