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诸多“霸王条款”需***

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80 浏览:20319

近年来,伴着轿车走进家庭的飞快步伐,有车族骤然增多,随之而来的是保险合同与损害赔偿争议成倍增长.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在诸多车险理赔案件中,因“霸王条款”引发纠纷的案件约占这类案件的三分二.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该如何依法?下面案例会给你维权提示与帮助.

霸王条款之一:无牌新车肇事,保险公司可拒赔?

案例:林先生购置一台新轿车,店家按惯例为林先生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林先生开着新车去车辆管理部门行驶证、车牌号等手续途中,与一面包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先生负全责.林先生为对方支付了7300余元修理费.事后,林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理由是:双方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六条(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合法有效吗?


维权提示:该条款当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与《保险法》相关规定相违背.《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投保人既然交了保险金,却不能享受保险利益,这种“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显然与法律公平对等原则相悖,因此被《保险法》所不允许.

霸王条款之二:合同约定“无责不赔”有效?

案例:李老伯刚退休,儿子特意为他购写一辆小轿车,并了“强险”.春节前,李老伯带上老伴回老家探亲,返回的途中被一辆农用货车追尾.交警认定货车负全责,李老伯没有任何责任.由于车辆损毁非常严重,老人在报警的同时也通知了保险公司.可当保险公司人员得知事故责任全在对方后,告知李老伯,保险公司理赔有一个原则:依据责任情况赔偿,

“无责不赔”,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所谓“无责不赔”,是行业协会自己规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等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规定与法律条文违背,当属于行业性质的霸王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法律均说明,保险合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李老伯即可以选择向对方申请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这是法律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当然如果选择后者,予以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霸王条款之三:设置“责任限额”瓶径可行?

案例:一天傍晚,秦某驾驶货车行驶,因躲避相向而来的车辆,将一侧骑自行车女子田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共花费医疗费约5万余元.事后,秦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可保险公司却强调说:“保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受害人田某所受伤害只是一般性的治疗,并没有达到死亡或伤残程度,只能按照“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标准来进行赔偿.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保险公司的“限额赔偿”规定对吗?

维权提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确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的规定.

但是,上述规定均属于行政或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没有划分三种不同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那么,当该规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依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霸王条款之四:驾照过期视为无照,保险公司不担责?

案例:宋先生驾驶车辆时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宋先生因使用的驾照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无证驾驶性质,其行为当属违法,所以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宋先生向死者家属赔偿26万元.宋先生支付赔偿款后,因其车辆已“强险”,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人享有免赔的权利.该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规定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含驾驶证过期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并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并没有规定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那么,当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准. 霸王条款之五:他人借用导致车损,保险公司不赔?

案例:刘先生与张某是经营建材生意的朋友.一日,张某在进购一批建材时,将刘先生的货车借去使用.结果在运货途中将路边行步的李老汉撞伤.经交警认定,张某因车速过快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到现场,当得知肇事者非被保险人刘先生,便当即表示:张某不是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且张某是开车违章肇事,公司不能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保险公司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张某虽然不是投保人,但作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属于被保险人范畴.

结合本案,应承担赔偿责任者有二点:一是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是不足部分,因机动车所有人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所以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之六: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案例:一个雾天傍晚,李宏伟在行车途中将车停在公路边,去一农户家打水,待他回来时,发现他的轿车被一大货车撞下路边的沟中,花掉修理费2万余元.而那辆破旧的货车几乎报废,车主肇事后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追查至今无下落.事后又查明,该货车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有人告诉李宏伟说,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既然肇事者找不到,你只能自认倒霉.此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此说法没有法律根据,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外,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依照上述规定,李宏伟完全可以向该肇事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综合点评:要避免或减少因车损保险、赔偿引发民事纠纷,有车族除了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外,至关重要的是:在签订各种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察看清楚保险公司提供的固有格式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一些具体的、额外的权利义务之约定,倘若把握不准,最好找熟知法律的人士帮助签订,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