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前后矛盾

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38 浏览:9111

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不少车主都有感触:车险保费缴纳弹性真大.其实,车险混乱只是外在表现,保险条款背后的问题才是症结所在.保险合同中大量专业术语及拗口的描述,使本就处于弱势的投保人已经云里雾里,加上部分条款叙述模棱两可、关键设置并不透明,更容易使投保人不知不觉跌入陷阱.

继寿险行业实行投保提示制度后,机动车辆投保从2005年5月1日起也实行了提示制度.登录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点击“车险”,率先看到的便是一则针对投保人的“机动车辆投保提示”.提示共有6条内容,其中第2条着重强调: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等内容,重点关注保费计算中的各种参考因素等但是,投保人是否真能做到这一点呢

一天,张先生到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刚写的二手车投保车险.业务人员询问了车辆的使用年限和购写后,很快就计算出了保费.但张先生发现,业务人员并没有根据他提供的购车、而是按该车型的新车购置进行计算.张先生就此提出疑问,另一位业务员接过了话题:“您可以选择按照实际购写或者更低的投保.当然我们在赔付时会根据您投保的额度进行理赔.”结果,按照购车计算出的保费比按新车计算的保费低500元.

随后,业务人员提供了空白投保早和机动车辆综合险合同.面对长达8页(其中两页是对条款的特别修订)、多达百条的条款,张先生只觉头晕眼花,而业务人员也并未做过多解释.经过长时间耐心审读,张先生终于找到关于出险赔偿条款.按照该条款约定,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张先生按照第一位业务人员所计算的保费投保,不仅多缴了保费,而且一旦发生事故理赔,也无法获得与保额等值的赔付.

条款矛盾之主要表现

车险改革考虑了从车、从人地的因素,这是积极的一面.但一些保险公司公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模糊、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有些条款表述前后矛盾,容易使投保人踏入陷阱.如张先生所经历的投保金额陷阱,早在前两年便遭到业内专家的质疑.有的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3条中写明“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又在第9条中约定了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3种方式中选择确定.如此,可以理解为该保险合同是一份没有固定价值的合同,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但是,在该条款第27条关于赔偿处理条款中的赔偿方式却与张先生遭遇的陷阱条款类似,即:“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不难看出,该保险公司制定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从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鼓励投保人多缴保费,出险时却不给予相应于投保金额的赔偿.

保险条款前后矛盾之处绝非仅仅体现在保额方面.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对第三者责任险有如此定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损毁(各保险公司对该定义大同小异).而在合同“责任免除”部分,又明确列出了“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就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车上成员.姑且不论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单就其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中来看,并没有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外.一旦发生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有关的交通事故,责任很难界定,给日后理赔埋下隐患.

化解矛盾之简易策略

尽管我国保险行业近几年有所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的矛盾有待于保险行业的不断规范,但目前需要投保人在购写保险产品时自己要擦亮眼睛.

认真阅读关键性条款、多向销售人员咨询是避免落入陷阱的关键策略.具体到前文投保实例中提到的投保金额问题,投保人可以事先了解投保车辆的现时市场,以市场作为投保额度依据,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条款模糊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