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传播与学术期刊的版权保护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19 浏览:17568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当今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数字化传播时代.数字化的信息充斥在我们周围,成为当今世界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国际性语言.近年来,我国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学术期刊的数字化传播.网络上相继出现如万方数据等综合信息怎么写作提供商,为读者提供一些信息资源产品,主营产品就是一些重要的学术期刊,然而在这种数字化传播的模式中,因为版权而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数字化传播中作者维权的现实难题

(一)电子出版处在较为无序的阶段

如今是数字化出版的“乱世江湖”时期,电子出版物发行市场建设目前尚缺乏整体规划,缺乏积极长远的产业政策.盗版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很多以印刷制品形式出版的学术期刊,未经作者允许就被直接照搬或者改头换面后出现在电子出版物上,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版权.但是我们的从业者却将之视为理所当然,根本就没为作者的权益思考过,或者压根就没有把作者权益当回事.网站从业者大多是拒绝对这种侵权出版的电子刊物付报酬的.他们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一来是认为在目前市场环境下,这种侵权行为是司空见惯的,也没有谁会愿意出来率先埋单.二来是担心一旦埋单的先例一出,会引起行业的连锁反应,从而使得整个行业的存在根基发生动摇.

(二)作者的维权成本过高

对作者来说,面对自己通过辛苦研究而发表的学术论文被盗用,他们何尝不心痛?何尝不气愤?他们何尝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得到尊重,版权得到保护?可是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发表,出现在电子刊物上,想要主动维权,却发现这是一条不太能走通的路.作者想要维权,首先要做的就是取证.而数字化出版物的取证比起印刷出版刊物来说要麻烦得多.在报刊或是书籍上发现了侵权,作者只需要手里持有一份侵权出版物原件就可以作为索赔或者起诉的证据.而数字出版物大多是以网页的形式存在,作者一旦提出索赔要求,网站可以马上对文章进行删除,只是几分钟的事.作者想要作为起诉证据时,一切已经不复存在了,作者没法继续追究网站的责任.如果作者真的想要维权,就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进行司法公证,而在这一过程中花去的费用有时会比作者的稿费高得多.司法公证之后是制作和签署大量的起诉状和授权书,再加上其他一些外来因素的干扰,这一阶段保守来说也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我想大多数作者是不会为了一篇文章做如此大的投入.许多作者在面对侵权问题时通常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于数字化传播中的侵权问题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是置若罔闻,抱着眼不见为净的心态.

(三)传统印刷出版物的影响

学术期刊作者权益受到侵犯不仅出现在数字化出版中,而在传统的印刷出版中也较为常见.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如今在数字化传播中泛滥的侵权行为使传统印刷出版物也会造成轻慢作者权益的连带影响.在不少报纸期刊的出版中,由于出版方自身的经济效益不够理想,给作者的报酬偏低,本来就偏低的稿酬自然就不会包含数字化版权的收益,有些运气比较差的作者,稿酬甚至是长期拿不到,出版方一直拖欠着.在大量的文摘报刊中,无序使用作者学术作品的现象已十分普遍,这种行为不但构成侵权,而且也带坏了整个行业的风气,无形中营造出一种滥用作品的出版氛围.正是这些印刷制品出版商的做法,使得一些作者形成了这种逆来顺受的思想,给他们的认识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与此同时也助长了数字出版商的嚣张气焰,强化了数字出版商的权力自信,所以这种学术作品的侵权行为也就更加普遍.

数字化传播中学术期刊版权得到保护的必要前提

数字化传播中学术期刊版权受到侵犯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当然不能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才能使得作者权益和期刊利益、数字化出版机构利益都得到有效保护.

(一)利用公权管理来规范数字化出版市场

首先就公权管理方面来说,可以利用职权来建立各类作品的出版集体管理机构,或者说是建立一种综合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做到集体授权,然后以同一个标准进行收费.最后将所有的收益按照一定的分配规则分配给版权的所有者,这其中当然包括报刊社和作者.这样一来,出版方和作者之间有政府机构的涉入,出版方的侵权行为也就不敢再那么猖獗,作者的权益也得到了相应的保护.作者的作品既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又能获得应有的报酬.而对出版方来说,也有一个合法的正规的作品来源,能够刊登一些有含金量且经过作者授权的作品,报刊社的声誉也会得到相应提升.另一方面,数字化出版的门槛过低也是现实中遭遇的难题.我们的这种公权管理机构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数字化出版的门槛,而不是什么滥竽都可以充数.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让数字化出版商提供与其业务范围相对应的版权保证金.如果有侵权行为出现,作者可以进行投诉,一经核实,公权机构可以相应扣除保证金.这样作者自身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都会有所降低.如果数字化出版方觉得不服,也可以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这样作者原先要面对的复杂的版权诉讼过程将由出版方来面对了,复杂的诉讼过程极大地提高了侵权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出版商的法律意识,也使作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报刊社必须保证自身版权的确定性与正当性

就数字化传播中报刊社方面来说,他们现在与作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较为含糊的关系.因为在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保护作者署名权、依法获取报酬权等方面做得并不够好,所以作者方面也颇有微词,这样下来出版机构的正常出版活动需要依赖人情关系来维系.这种人情关系在涉及版权转让方面有很多责权不明的地方,从而就会使数字化的出版产生许多待确定因素,埋下了纷争的种子.在数字化传播发展的过程中,传统出版机构更应该做出表率作用,合理地解决与版权相关的问题,建立一种合法的、合理的、互惠互利的机制.他们应该与作者间有一个明确的稿酬规定,稿费的起付标准是多少,以及稿费中是否已经包含有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报酬和数字化出版的报酬,这些都需要在稿酬确定时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行事,实行多劳多得的制度.对一些发稿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作者来说,他们理应获得更高的报酬.在作者与期刊社签署的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稿件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