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988 浏览:143757

【摘 要】从法律上看,企业改制不仅仅是资本的重组,还牵涉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为重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指导国企改制的顺利推进.

【关 键 词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法律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入,诸多因企业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而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了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只有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企业才能充满活力,国民经济才能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更稳定健康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保障企业职工的相关权益.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及相关概念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二)职工权益的内容.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主要表现在:参见和组织公会的权利;工会代表职工进行与厂方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类软权利;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利;参与权利;监督权利;工会组织和代表参与立法和政策的权利;精神文化权利;社会性别平等的权利.

(三)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问题.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侵占私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要求理应受到重视.当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受阻时,这一矛盾就会以极端激烈的形式爆发.

二、国企改制案例

(一)补偿需把握职工实情,倾听呼声.51年历史的上海矽钢有限公司于2008年底停产,面临着1088名职工的分流安置及经济补偿问题,职工一度人心浮动.杨浦区总工会了解情况后,多次听取职工对经济补偿和分流安置的要求,尊重职工意见召开职代会,坚持企业改制重组中有关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最终职代会以82.6%通过补偿分流安置方案,顺利实施分流安置.各级工会在国企改制中要遵循“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原则,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意见,真正体现广大职工群众利益;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科学依法决策,改制方案尽可能考虑周全,各项改革措施要协调配套;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时,要把握好时机、力度和职工可承受程度,充分考虑对职工现实利益的影响.

(二)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维权.海南矿业联合有限公司改制成为民营控股股份制企业后,工会继续依法履行职能和职代会职权,力抓管理、维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三大机制”,工作落地有声.目前,全公司二级单位100%建立健全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可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国企顺利改制所起的重要作用.

企业改制后工会应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同步做好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继续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


三、企业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形

(一)继续沿用原国企名称,拒绝发放改制国企职工赔偿金,隐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沿用原企业名称,便不能向原国企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从而逃避了一大笔经济补偿金.名称的改变与否,只是一个形式的问题,改制国企职工是否应该发放经济补偿金,显然不应由名称这个形式决定,而实践中的确存在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

(二)改变原国企名称,全员接收到改制后企业,以全员接收做为拒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或借口,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改制后的企业全员接收原国企职工,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即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就应按《劳动法》第28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将本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推至改制后企业再与全员接收的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再发放,单方为经济补偿金发放设置障碍,增加了职工受偿的法律风险.改制企业以全员接收改制国企职工为由,拒不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由改制后国企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发放,无形之中加大了改制国企职工的风险和损失.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主体不明确,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缺乏司法救济途径.职工与改制企业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国企因改制而解除了职工的劳动关系,当然由改制国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事实是,国企改制形式上是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实际是由当地政府及其主管的诸如国资委这样的单位决定和操作的.国企一旦决定改制,其本身就丧失了自主权,这就是造成目前职工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甚至没人承担的原因.

(五)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行使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和管理者,不是职工利益的维护者.正因如此,国资委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兴趣并不高,实践中没有一例这样的案例便是最好的证明.再说,往往违规操作的产权转让行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审批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指望他们提起诉讼无异于与虎谋皮.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审批机构”恐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更没有什么关系.

结 语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通过改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规范关系.改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场脱胎换骨的变革;对国企职工来说,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身份转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总结探讨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权益问题,对加强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推进劳动保障立法,完善职工的社会保障,有着较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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