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飞机融资租赁适用法律的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355 浏览:82279

摘 要 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出现飞机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经过三十年余年的发展,现已呈现出国外租赁公司主宰市场、国内企业缓慢进军的格局.但是,从国内飞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来看,由于其本身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加之国内相应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尚未能跟上行业发展需求,由此导致融资租赁市场仍被国外租赁公司所垄断,从而间接影响了我国民航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以飞机融资租赁概念、特点及国内立法现状进行说明,并在对发达国家飞机融资租赁法律运用方面成功经验加以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行业保护机制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关 键 词民用航空 融资租赁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董山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专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民用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86-02

一、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概述

(一)飞机融资租赁概念及法律特征

飞机融资租赁是指以飞机作为交易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飞机融资租赁定义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

就飞机的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来说,主要表现为:(1)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租赁行为中包括飞机制造商、提供资金的出租人和选择制造商、飞机型号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承租人,(2)涉及合同类别多.完成融资租赁行为,除了最基础的飞机写卖合同、租赁合同,还至少包括抵押合同、保险合同等一系列合同,(3)偏重于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但该架飞机的运营、维修、保险及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4)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得单方终止.除非飞机彻底损毁灭失或被证明已经不具适航性,否则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约定.

(二)我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概述

总体而言, 我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被国外租赁公司所控制,且国内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中更多的是扮演承租人.这一方面由于我国飞机制造业在技术和市场份额上难以和与国外大型飞机制造商抗衡,另一方面我国租赁公司整体竞争力相比国外公司存在较大差距.但随着我国大型飞机制造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内航空公司、租赁公司快速发展,我国飞机融资市场将逐渐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这些更使建立并完善适合我国飞机的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二、我国国内飞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现状及问题

(一)国内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概况

当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飞机融资租赁的立法,而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并涉及国际与国内、公法与私法等多个法律体系.就国内通用法领域来说,有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民法通则》,规范融资行为各种合同的《合同法》,以及适用于飞机抵押、保险及税收的《担保法》、《物权法》、《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等.在民航业专门法方面,以《民用航空法》、《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的函》等对飞机融资租赁的登记、租赁、税收等做出具体规定.此外还包括民航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等,如《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就飞机融资租赁进行了条件性限定.同时,在司法解释中,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规定.同时,由于国产飞机多数销往第三世界国家,我国还参加了有关飞机融资租赁的国际公约,如《日内瓦公约》,公约对飞机的登记与记录、抵押权设立、优先权及飞机扣押与拍卖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另外,我国目前已加入《开普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飞机租赁融资交易中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国际权益登记机构进行监督.加入这类国际公约,对我国租赁公司参与国际融资租赁交易提供了直接适用的法律基础 .

(二)国内飞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对于我国来说,民用航空是朝阳产业,融资租赁的历史也不长,故国内立法保障和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缺少统一、完整的融资租赁立法.上述分析中可看出,当前针对飞机融资租赁有着较多层级的法规,但现有法律都是普通和原则性规定的,缺乏具体详细、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来规范、引导租赁业务的运作.如《合同法》从普通动产租赁角度进行规定,但飞机融资租赁的核心已从资产所有权转移变为为流动量和资产利用率问题,其融资目的大于租赁目的.而专门法中的《民用航空法》以及各种民航局条例虽然对融资租赁的飞机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诸如飞机优先权、飞机留置权以及融资租赁的检验、认证、保险等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现有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缺位.因我国的行政体制导致不同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银监会分别管理,使得监管缺位或越位情况的频频出现.最后,没有缺乏针对飞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对于租赁公司的营业税计征按利息收入计入总额,最终转移给承租人负担.


综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现有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以难以满足我国飞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了制约的因素.

三、国外飞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经验借鉴

当前,美、法两国既是飞机制造大国,也有着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和立法.因此,本文就上述两国飞机融资租赁类法律进行简要分析,为我国提供借鉴. (一)分散立法的美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体系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飞机融资租赁活动按其发挥的功能来决定应适用哪一法律法规.比如,单纯为实现租金偿付担保的租赁交易,划归到担保法的调整范畴中.而不构成担保交易的真实租赁活动,则适用专门的租赁法律进行调整,从而使得出租人对于航空器的权益效力得到充分、明确的认可.此外,基于飞机融资租赁行为的融资本质,美国豁免了出租人保有飞机所有权所可能带来的侵权责任负担,从而排除了投资者对于此的顾虑,并通过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方式给予行业税收优惠.同时,美国不仅在税法中将飞机租赁明确规定为节税型租赁,还在破产法中通过明确的破产救济时间表,确保出租人能够在确定的、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违约补救或者取回出租飞机,从而有效降低承租人破产所带来的风险 .概而言之,美国商法规则确认了出租人对其权益的独立性与对抗性,民航法确立了专门的财产权益,又以裁决前救济程序和融资债权人破产法律程序使当事人得到保护,而税收优惠则明确给予行业政策支持.这些法律制度共同形成了美国完善的飞机融资租赁法律保护机制,也推动了美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的良好发展.

(二)统一立法模式的法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体系

法国在1966 年颁布的《租赁业法》中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行为.而在专门法方面,法国通过《民用航空法》等特别法明确了飞机融资租赁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全面、详细地规定了飞机融资租赁活动中的权益确认和保护问题.同时,在法国税法中给予飞机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行为同样的课税原则,不仅对航空器让渡利益在课税时减免,而且让渡时对登记税等税率也给予优惠.在法国的《租赁业法》中还明确规定飞机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融资活动,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其担保功能的实现.

综上,美法两大飞机制造业强国从本国国情出发构建起适用于本国的飞机融资租赁产业的法律体系,从而为本国飞机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建议

针对我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和法律适用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完善:

(一)完善融资租赁法

虽然历经30多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的四大框架(交易规则、监管规则、税务准则、会计准则)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但目前仍缺乏一个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综合性立法.现阶段我国需要制定一部高于并协调现行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法,为国内飞机融资租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二)修改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在我国《担保法》中要加入国际飞机融资方面成熟的担保方式,如飞机抵押、股权质押、质保转让、将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银行、账户质押、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等规定.此外,还需要在法律层面确立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从而促进飞机融资租赁资金的筹措,推动我国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对于飞机融资租赁的金融监管问题,首先应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以避免政出多门,还应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及民用航空法中对监管机构的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监管范围、风险控制等一般或特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可以适当放宽部分监管内容.如放宽融资渠道的监管,允许保险机构、基金机构投资飞机融资租赁,鼓励政策性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民间资本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允许飞机制造公司自行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建立预付款融资渠道等.

(四)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税收政策的滞后性和税收优惠的不确定影响了飞机融资租赁的发展.因此,为发展该业务,需要国家修改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制定合理并有前瞻性的税收法规.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租赁业之所以发展迅速,其税收优惠政策是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正值我国飞机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之际,建议国家首先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合理制定飞机融资租赁税率,灵活采用国外发达国家已成功运用的投资减免税、加速折旧、延迟纳税以及营业税以利差为计税基础等鼓励性税收政策,并以此为导向制定飞机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其次,由于未来国产大飞机可能大量外销,因此给予飞机租赁当事人一定额度外汇的支持,并适当降低关税,对出口融资租赁部分免征所得税,以促进我国飞机制造业和融资租赁业的共同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发展民用航空产业,国内航空公司早已冲出国门,飞机制造业在硬件上也有显著提高,但若想尽快在国际市场上与美德法分庭抗礼,则需要尽快修改并完善飞机融资租类专门法律法规以保障其获得长远发展动力,相信这也必将促使我国航空业整体获得持续、良性的进步.

注释:

凌嘉忠,孙雪梅.飞机融资租赁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中国外汇管理.2002(10).18.

贺富永张鸣胜.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苏航空.2006(4).6-7.

赵杨.《开普敦公约》对航空业的影响.空运商务.2006(9).

谭向东飞机租赁实务.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

刘伟民.论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与国际航空法//中国航空法评论(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32.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