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两难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90 浏览:5201

三大银行法的修订与颁布给2003年的中国金融业画上了一个句号.这三部法律可以说是中国银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作用有点类似宪法对于一个国家的作用.如果从完美主义的角度看,这个句号实在存在不少的缺憾(详见本期杂志第14页《“银行宪法”跛足亮相》一文).但就实际操作性而言,它却是一种务实和理智的选择.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建设始自1980年代,在法制建设咿呀学步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乌托邦式的理想主义阶段.1980年代初期,为了提高中国的森林覆盖率,曾出台过《全民义务植树法》,规定每个公民每年必须义务植树3~5棵.20多年来,由于这项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性上存在很大问题,相当一部分人从未履行过这个法定义务.类似的例子还有1988年开始征收的“筵席税”,这一税种从一诞生就颇有争议,具体征收效果极不理想―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相对于神州大地之上的夜夜欢歌,觥筹交错,这个数字意味着筵席税实际上是形同虚设.2002年1月1日,尴尬的筵席税被正式取消.

进入1990年代以后,立法者逐渐认识到,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快速发展和转型中的国度,法律的滞后性和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用一些法学专家的话说,与其出台一部“恶法”,不如暂时缺位或代以各种“暂行办法”.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法律严重束缚发展或者形同虚设、大大降低法律尊严的不良后果.


改革开放进程发展到今天,中国多数行业已经逐步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入了稳定期.相比之下,金融行业却是个例外―改革尚处于起步和加速阶段.入世之后,中国金融业将不可能简单重复其它行业“先发展再立法”的老路,立法者因此必须面对一个两难抉择:既要立法,又不能因为今天的法律条文限制了处在时刻变化中的发展.

于是,模糊成了唯一可行的选择;模糊也因此成了金融立法过程中的一种艺术.而立法者如果能够运用好这种艺术,则是金融行业从业者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