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技巧制度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990 浏览:155721

【摘 要 】写作技巧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先到商品经济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本文就民事写作技巧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写作技巧制度 写作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写作技巧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写作技巧人在写作技巧权限内,以被写作技巧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写作技巧人对写作技巧人的写作技巧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写作技巧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规定三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写作技巧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合同法》的这两条规定被认为是对《民法通则》写作技巧概念的突破.此处需要探讨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写作技巧行为的定义

写作技巧,是指写作技巧人在写作技巧权限内,以被写作技巧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被写作技巧人的法律制度.写作技巧制度作为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在现代商品经济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写作技巧制度的确立,使民事主体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使得写作技巧人可以借助写作技巧人的帮助,间接地从事自我行为.

现行民法通则将写作技巧行为限定为“以被写作技巧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写作技巧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写作技巧人代为发出要约或接受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约本身只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本人可以委托写作技巧人发出要约,如刊登广告,为产品宣传等等,也可以委托写作技巧人代为接受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这些发出要约或接受义务履行的行为本身只能认定为是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尽管它们能产生民法上的效果.我们不能将行为本身的性质与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混为一谈.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将写作技巧行为定义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德国民法第164条,日本民法第99条,台湾民法第103条).

二、关于写作技巧人的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58条的规定可知:写作技巧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写作技巧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否则,其所谓的写作技巧行为无效.但是在写作技巧法律关系中写作技巧人并不是交易合同当事人,他只是在写作技巧权限内为写作技巧行为,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商事交易合同最终及于本人与第三人,因此,只能要求被写作技巧人的本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写作技巧人行为的效率则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这一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一致的,比如日本民法典第102条规定:写作技巧人无须为能力人,德国民法典第165条、台湾民法典第104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三、间接写作技巧中被写作技巧人的介入权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导入了英美写作技巧法中的被写作技巧人身份不公开的写作技巧.普通法不关心第三人与谁订立合同,更关注谁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责任标准普通法按照对本人的披露程度,规定写作技巧人或本人的不同责任,并由此将写作技巧分为公开本人写作技巧和不公开本人的写作技巧.而公开本人写作技巧又分为:表明本人姓名的“显名写作技巧”和只表明代表本人但不指明本人姓名的“隐名写作技巧”.

根据规定内容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有关抗辩权的限制性作用.但是,该条对于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条件存在着不足.


该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对第三人形式受托人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这一条件比较绝对,因为根据规定,受托人因其他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委托人就不能行使介入权了.而根据英美写作技巧法,只要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行义务,委托人就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介入权,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合同中确实存在着不公开身份的被写作技巧人以及合同不仅仅因写作技巧人的人身因素而签订.为保护被写作技巧人的介入权,可以把绝对的条件设宽泛.

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写作技巧人可以行使写作技巧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英美写作技巧法,身份不公开的被写作技巧人所享有的介入权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将介入写作技巧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在必要时还有权对第三人起诉.我们可以看出,被写作技巧人介入的对象仅仅是写作技巧人代表被写作技巧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被写作技巧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仅仅限于写作技巧人代表被写作技巧人取得的,以第三人为债务人的请求权.为了避免被写作技巧人滥用介入权,损害写作技巧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限制被写作技巧人对第三人行使介入权,被写作技巧人只能行使写作技巧人代表被写作技巧人从第三人取得权利.

四、结论

写作技巧,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涉及本人、写作技巧人、第三人三方的利益,关系到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或制约着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关系极为复杂,利益难以平衡,非一个法律部门能有效调控,需要建立一个包括民法、商法、冲突法、贸易法等法律在内的有机的法律规范体系加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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