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法律救济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076 浏览:81799

作者简介:石明,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硕士研究生;苏倪,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经常发生,由于大规模侵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目前侵权法中针对一般侵权的救济机制不能使大规模侵权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完善大规模侵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对于保障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受害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大规模侵权; 优先性;法律救济

一、大规模侵权的概述

(一)大规模侵权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很少有学者对大规模侵权作出界定,但也有学者对大规模侵权进行过界定.笔者认为中国人民大学朱岩教授对于大规模侵权的界定具有代表意义,他认为:“大规模侵权主要是指有于一个不法的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而造成大量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或同时遭受了两种损害”.

(二)大规模侵权的特点

与一般侵权相比大规模侵权有自己的特点:一是侵权行为使大量的人遭受损失.大规模侵权行意味着存在大量的受害人.二是侵权的发生可以由一个不法侵权行为引起,也可以由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故引起.也就是说大规模侵权引发的事由不仅包括了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同质性的侵权行为.例如同一类型的瑕疵产品造成了大量消费者遭受损失.三是造成了大范围的损害事实,该损害主要包括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二、大规模侵权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频发,受害者如何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济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实践中对大规模侵权事件适用一般侵权救济原则,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大规模侵权法律救济存在以下问题:

(一)大规模侵权在立法上的空白

我国对于大规模侵权的研究还比较少,与其有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代表人诉讼或集团诉讼上.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于大规模侵权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大规模侵权的处理主要按照传统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但是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影响范围广,受害人数量多的特点使得它的救济要比传统一般侵权行为的救济更为复杂.这也就说明,法律上对于大规模侵权规定的空白,使得司法实践中按照一般侵权的救济方式对其受害人进行救济已经不能有效的保护大规模侵权受害者的权益.

(二)大规模侵权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的不确定性.因为大规模侵权造成多数人的损害,而这一损害事实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都能及时发现的或者受害人身前不知道遭受了大规模侵权的损害,但是死后其亲属发现死亡是由于大规模侵权行为造成的.另一方面,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具有不确定性.在龙胆泻肝丸案件中,当时生产龙胆泻肝丸的除了同仁堂外还有很多企业,但是受害人只起诉了同仁堂,同时又无法证明服用药丸的来源,法院以侵权人不确定驳回受害人诉讼请求.然而,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无法确定,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无很好的解决方法.


(三)程序法上操作的困难

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这样会造成大量受害人在各自所在地提起诉讼.二是由于大规模侵权行为会被同时判处行政和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资金不足以赔付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赔偿,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由于行为人的资金不足而导致大量受害者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三是大规模侵权的受害者如果来自农村或偏远地区,由于高额的诉讼费使得他们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四是大规模诉讼的持续时间比较长,受害人一方面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由于长时间的诉讼会使受害人为了得到赔偿而花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

三、应对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的建议

正是由于上述大规模救济所存在的问题,为了减少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我们有必要完善大规模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以达到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目的.

(一)在侵权责任法上明确规定大规模侵权

杨立新先生《<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中指出:“对于大规模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包括了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杨立新先生的观点也说明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大规模侵权行为,但是大规模侵权与一般侵权相比有诸多不同.如果将大规模侵权纳入传统的侵权责任,那么大规模侵权责任将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侵权责任人也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大规模侵权这一类型,并且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

(三)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因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应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由于大部分的大规模侵权事件都是由企业引起的,企业是为了获取利益为目的,而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会使侵权行为人的投入大于收益,企业就不能获得盈利.这样,生产者的违法成本就提高了,从而使生产者尽可能的避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能够有效的预防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大规模侵权社会补偿金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建立大规模侵权社会补偿金,在受害人不能确定大规模侵权事件侵权人时以及侵权行为人财产无法足额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时,该损害补偿金就可以发挥其作用,给受害者一定合理的补偿款,使受害者的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最终达到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五)明确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优先性

大规模侵权中应该重视民事责任,当侵害人的经济能力不能同时满足不同责任的各种赔付之时,要确定大规模损害赔偿优先原则.如果就同一事实会引发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审查大规模侵权行为人财产情况和赔偿的能力,并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案件所涉的罚款、罚金判决或裁定暂缓执行,当罚款、罚金数额较大时首先要做好民事赔偿优先执行的准备,以避免受害者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结语.

【参考文献】

[1]徐燕峰,胡卫萍.我国社会转型中大规模侵权善后机制的思考[J].长春大学学报,2012,22(5).

[2] 袁义龙.大规模侵权救济的困境和出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3] 徐燕峰.大规模侵权基本问题探讨[J].长春大学学报,2011(05).

[4]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J].法学家,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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