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感动人物莫闯法律“红灯”

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996 浏览:45372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头戏”,全国性和地域性的感动人物评选活动近年来方兴未艾,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舆论宣传也是紧锣密鼓.说实在,我对此类活动是投赞成票的,因为它毕竟是在弘扬真善美,通过表彰先进人物的动人事迹,给道德滑坡、信仰迷失的社会吹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是在为盖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厦添“正气”之砖、加“慈善”之瓦.

然而,宣传感动人物也得有个“度”.这个“度”包括:不能超越生命极限,不能违背人性普适,不能挑战公序良俗,更不能闯法律“红灯”.

宣传感动人物,竟有人闯法律“红灯”?有!――虽说是不经意间出现的一个“漏洞”,但它显然是有悖宣传感动人物初衷的.

这里,我们不妨以被评为“中国网事感动2010年度网络人物”、“十大扬州好人标兵”的王文清为例说开去.据媒体介绍,王文清坚持18年无偿献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万毫升,救活了上百名生命垂危者.人们誉其为“献血大王”,他受之无愧.王文清“吃的是草,挤的是牛奶”般的奉献精神,无疑是有功于社会,有益于他人.你想知道8万毫升的血量是个什么概念吗?它相当于15个成年人血液的总和,或言之,王文清每年无偿献出的血几乎要接近一个成年人的血液量.――惊人的数字彰显其精神的可嘉,确乎感人肺腑!

但是,打开我国的《献血法》一看,问题来了.该法规定: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并且严格禁止血站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我们尚且对王文清的无偿献血作一个上限性的计算,即:他每年献血两次,每次都是400毫升,那么,18年内,充其量是14400毫升.这就是说,在感动人物的宣传中,大力褒扬王文清无偿献血18年献血8万毫升,是绝对地大大超标了!面对这样一个感动人物,《献血法》疲软了,矮化了,遁形了.

我们且不说王文清“长年蜗居在单位三十平方米的宿舍里”,“一张床、一张桌子、一台旧电视、一辆电动车是他的全部家当”,单位出于主动关心,会在他献血后给以适当聊补,他坚持18年无偿献血确实是常人难以想像的.人们的疑问是:像王文清那样的公民即便是出于自愿、基于善心,负责向公民采集血液的血站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无视《献血法》而不断地、无限量地采集呢?再者,在王文清18年的无偿献血生涯中,尤其是后些年,相关血站是否有过《献血法》的告知?对其自损行为是否有过劝阻或提醒?――如此宣传一位感动人物,却原来闯了一回法律的“红灯”,给人以误导.

检视当下宣传的感动人物,诸如此类尚不乏例:一位刚读完小学就辍学的孩子,尽孝照顾病瘫卧床的老母亲,这不是有违《义务教育法》?某地的小学生坚持多年轮流上街当“小交警”,这不是无视《青少年权益保护法》?某七旬老汉10多年来用蹬三轮车赚来的钱资助失学孩子,这不是忽视了《保护老年人权益法》?宣传感动人物,精神诚可贵,法律岂能忘?


音乐大师贝多芬说过:“没有一个善良的灵魂,就没有美德可言.”善良确实是人类不可或缺的美德,受这种美德浸润而油然萌生的感动则是我们应该具有的天然品质.这种感动不是由政治说教催生的,而是靠人性的力量,精神的力量,自然还有法律的力量.我想说,如此感动人物方是检验我们社会文明的一张PH试纸.

【变色龙荐自《上海法治报》2011年5月9日/小黑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