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的法社会学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68 浏览:20284

摘 要 “法不责众”是中国老百姓对法律效力范围的直白表达,而法治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确实推进法律的实现.因而法律与“民意”的悖论是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难题,本文旨在对这一社会现象作学理分析并寻求应对机制.造成“法不责众”思想的原因包括物质性动因和价值性动因:物质性动因是根本,是利益诉求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价值性动因是补充,主要是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和法律信仰的缺失.最后通过对依法责众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确定应当努力消除“法不责众”思想.

关 键 词 法不责众 民意 法律信仰

作者简介:黄一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01-02

一、“法不责众”概述

为了在法学的范围内对“法不责众”进行探讨,首先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性的解释,排除社会学、管理学上的相关含义.“法”为狭义的法,仅指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法律.“责”的含义不同于字面理解的要求、指责、责罚等含义,应解释为适用法律,即法律的实施,依据和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确定多少人以上称之为众,在本论题中特指涉及人数众多,相关社会关系复杂,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不责众”产生的原因解析

“法不责众”的本质是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依据科塞的观点,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性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即由于信仰或价值评判标准的差异所导致的冲突”.运用科塞的分析框架,可以从宏观上更好地挖掘“法不责众”背后的根源,具体而言:物质性动因是利益诉求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根本的;价值性动因是人治传统的影响与法律信仰的缺失,起辅助与促进作用.

(一)物质性动因――利益诉求与法律的冲突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利益可划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中经济利益是基础和关键,因为人们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为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包括“法不责众”的一切社会冲突都与由利益冲突密切相关.

社会利益分化及利益主体多元化加剧社会冲突.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显然,在当前中国社会,效率这个“蛋糕”正在不断做大,然而在“蛋糕”的分配上却还不尽如人意,其中的显著表现就是社会利益分化的加剧,即贫富差距的扩大.另一反面,随着市场细分的深入,利益主体的分化也在加进一步加快.今日中国社会拥有不同职业、身份、财富、教育的人表达着一种共同意识,即都想在有限的资源配置中占有更大的利益份额.伴随着利益分化与利益主体多元化产生的是利益诉求的增多和多元化,这种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有助于打破固定的社会阶层,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但是,另一方面,当前社会逐渐呈现出一种“断裂社会”的特性:不同的阶层群体过着相互封闭的、地位悬殊的、差异鲜明的生活;一些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关系不是那种相互帮扶、相互依靠的有机联系,而是彼此之间相互冲突、争夺社会资源的“敌人”关系,于是各种利益冲突迅速增多、冲突范围不断扩大、冲突程度不断升级,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巨大隐患.P法律在控制个别社会冲突时与民意相悖.冲突是自然的且不可避免的,那么问题就不在于消除冲突本身,而在于将冲突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即控制冲突.冲突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法律产生的使命之一就是控制冲突.然而,结合件等社会现实,可以看到法律对社会冲突的控制仍不够理想,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在部分事件的处理上与民意产生冲突,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民众对法律内在价值观的不认同,长此以往很可能对整个法律体系都持怀疑与不信任的态度,法律信仰的树立也就无从谈起.法律与民意之间的背离,使民众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社会公正,如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而“法不责众”思想正为这种转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们寄希望于“法不责众”也是在形势所迫之下的无奈之举.

(二)价值性动因――权力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冲突

“法不责众”现象实际反映的是民众对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选择,即选择了寄希望于权力来解决问题而规避了法律.这一选择除了有物质性的社会现实原因外,还受到了价值观方面的影响.

传统人治思想影响.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制度影响最深的思想理论是儒家学派,儒家思想的重要主张之一就是“为政在人”,也就是人治,表现为“家族、国家(即专制皇权)本位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及其法观念的基本价值取向.”长久以来,中国民众遭遇利益争端、社会不公时,几乎本能地立刻想到求助于“单位”、“政府”、找“清官”.同时,每一次以“领导批示”方式解决了问题,哪怕对问题是依法进行处理的,人们也往往将功劳记在“清官”身上.长期存在的、信访制度就体现了这种权力至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由人治传统进一步产生的是权力信仰,体现为对权力的遵从与信任,相对的法律往往处于被忽视或后置的地位.“法不责众”思想就是在这种人治传统和权力信仰的影响下形成并不断扩张的.

执法不严与司法不公严重破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建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了解的法律事实之上.“法不责众”这种对法律不信任的心理也是在经历、目睹了法律失效的情形后形成的.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执法不严与司法不公.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有法必依是执法的关键,执法必严是执法的要求,而现实中的最大的问题往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产生法律的“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观念,而播下法律虚无主义的种子,必然结出法律不被信仰的果子.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力、最可靠的保护屏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是人民安居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比立法不善、执法不严更为有害.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法律制度某环节的失误,很可能导致公众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否定.可见执法不严与司法不公对法治化进程的负面影响将是持久和深远的.法律信仰本来就在中国社会扎根不深,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修复.当法律信仰遭到破坏,民众就必须寻求其他的社会力量来维护自身利益及公平公正,如权力、道德等.“法不责众”思想存在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法律制度受到如政治力量、利益集团等众多干预,民众自然会产生集合众力就可以对抗法律的想法.


三、“依法责众”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见“法不责众”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但并非含有“存在即合理”的价值取向,而是表明应当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这一现象,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但应当关注法是否责众,更要注意法应当怎样责众才能将法律的积极效果发挥到最大程度.

(一)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对于制定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结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以及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来看,论者认为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即以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是社会控制者通过法所进行的社会运作过程和社会组织形式.在法治状态中,法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与法治相对的人治同样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其与法治的区别在于,社会与国家的统治由君主或贤人圣者的智慧来进行,社会管理和根据的手段是贤人智者的判断与选择.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趋势表明法治社会是发展现代文明的必经之路,是什么原因使得法治必然优于人治呢?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治作为一种制度理性要优越于以感性为主的人治.法治作为社会控制机制,控制主体是依法具有权限的机关,依据的是既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控制的方式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可见法治是一种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公开性以及不溯及既往的理性制度,因而优于充满任意性、随机性以及主观性的人治制度.


依法责众是培养法律信仰的需要.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下的话,“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为中华民族精神由道德向法治的转换提供了契机,中华民族精神必须转换为以法律信仰为主导的价值取向.信仰是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每一个与法相关的事件都会对公民的法律信仰产生或促进或打击的重要影响,因此我们要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法律问题.在“法不责众”与“依法责众”这一冲突中,蕴含着权力信仰与法律信仰的选择.坚持“法不责众”也就是将冲突交由上位的权力者来解决,较之法律更信任个人的判断,这无疑将使民众心中对法律产生怀疑,已建立的法律信仰也可能因此动摇.反之,在面对棘手案件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形象,这种影响往往胜过反复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法应当善于责众

在确定了法应当责众后,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还要思考法责众的方式与方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用当前普遍的提法,就是要实现“良法善治”,“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美国的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认为:“社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前官僚型社会、官僚型社会和后官僚型社会,相应的法律制度分别是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性法.”回应型法治是以一种发展得眼光、变化的态度来对待法律问题,这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以回应型法治的模式来对待“法不责众”问题,要求我们在强调依法处理的同时,关注其背后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并对问题作出回应,找到合理解决方法,才能实现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另一方面,法治包含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个内容.过去传统中国社会往往重视实质正义而忽视形式正义,在法制改革中,形式正义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学会运用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进行矫正和反思,这并不是否定形式正义,而是对形式正义的扬弃与发展.因此,在“法不责众”问题中,不但要保证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也要注意责众的方式与方法,将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毕竟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注释:

P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67.

Q贾春增主编.外国社会学史(修订本)(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64-265.

R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82.

S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0.

T“断裂社会”这一“极富穿透力和学术潜力的概念”(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李强语),是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在《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中首先提出的,此后,孙教授在《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守卫底线转型社会生活的基础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等书对此予以了深化论述,这一概念也被中国社会学界所接受,并用来分析中国社会.

U朱未易.中国社会阶层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机制.江苏社会科学.2008(4).

V梁临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5.

W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4).

X[英]培根著.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93.

Y[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

Z[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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