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隐私权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521 浏览:42196

【摘 要 】我国法律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人格权,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然而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事件日益增多,法律的缺失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将隐私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关 键 词 】隐私权;消费者隐私权;个人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42-01


一、消费者隐私权概述

关于隐私权,文章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即“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消费者隐私权是隐私权在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上的具体体现,由此,消费者隐私权就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写、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可以自由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由于消费者隐私权渊源于民法上的隐私权,是消费过程中形成的隐私权的细化,因此它具有隐私权所属的人格权所具有的普遍特征,即不可侵犯性.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就是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控制其个人信息的流通,对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经过消费者明确同意.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消费模式被打破,网络交易模式为更多现代人所接受,与此同时也加大了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必须在网络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还会被各类经营者要求提供包括自己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这些信息对商家来说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一些网站或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非法利用或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房地产公司将个人写房留下的资料转售给装修公司或建材商店,导致购房人长期遭受不明来历的骚扰.因此,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变得愈发重要.

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一)法律层面

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只在地方性法规作了一些专门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隐私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保护.近年来,福建、北京、浙江、宁夏等省市、自治区都先后对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毕竟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保护力度不够.

另外,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消费者隐私权的范围不断拓宽,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对国家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近年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作了一些涉及网络隐私的规定,比如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怎么写作管理规定》,但立法效力的层级偏低,法律条文笼统,没有规定对应的责任条款,难以实际操作.可见,我国立法的滞后已不能适应形式的发展,满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求.

(二)司法实践方面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的直接规定,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规定又过于笼统,法官在处理隐私权纠纷时,只能参照相近的法律、政策,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相比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面对面的接触,网络环境下的消费交易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当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有关责任人的确认、取证和追究变得更加困难.

三、加强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修改民法

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我国民法将其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不利于隐私权的法律确认,也不能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独立保护.美国、德国等都在立法中对隐私权作了单独的法律保护,我国应该顺应发展趋势,在民法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规定,使其成为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并列的具体人格权.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列举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可以说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一大进步.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应当在该法中增加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规定,并明确规定经营者及网络交易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惩罚力度

消费者隐私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些个人或商家因追逐利益而非法披露和利用他人信息.当侵权者通过利用消费者隐私获得的非法收益高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代价时,仅仅采用罚款的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这种侵权行为.对此有必要将一些情节严重的危害消费者隐私的行为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为犯罪,通过刑罚手段对违法者形成威慑力,强化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四)完善消费者隐私权法律救济制度

隐私权是一种精神层面上的权利,在网络消费环境下更具有其经济价值.在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对通过消费者隐私获得利益的部分,消费者有权要求取得该部分的经济赔偿.而精神层面的损害往往对消费者造成更大的影响,对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其实质上也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