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13 浏览:8088

【文章摘 要】

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立极大的保护了脑力劳动成果,也提高了民众的创造创新热情,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贸易体系的发展,然而知识产权法的独占性也带来了一定社会问题.不少授权主体由于反垄断规制约束力薄弱以及被利益的吸引而做出了产权滥用的行为,这样极大的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给市场的竞争体制带来了很大损伤.出于对此种情况的考虑,本文将对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进行分析,然后依据TRIPS协议以及相关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提出一定的解决建议.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TRIPS协议;反垄断法

1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探析

1.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是我国民事权利类别中的一种,具有私权性质.知识产权是人们无形财产之中的重要的一种,它是人类智力成果的表现,当人们在进行脑力劳动,实现精神创造社会价值的时候,它一直以无形的模式存在,因此需要法律的小心维护.在立法过程中,给予知识产权以专有性特征,也就是其本人享有独占权益也可防止其他人的违法侵害,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当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有限制的,比如说实效仅限于本国法律覆盖范围内,由于不同国家的传统以及社会背景有所不同,所以各国分别立法进行保护更具实践性,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国与国之间可通过协议等方式达成保护对策;此外知识产权的时效也是有周期限制的,这样可达一种平衡,但是对于有些产权比如商标等,如果条件仍然与规定要求一致,那么就能续期使用这些知识产权.

1.2知识产权的滥用情况

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的保障权益主体已经合法拥有该产权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当产权拥有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超出了一定的限度,而对其他人或者公众利益带来不利的时候,这就发生了权利滥用情况.权利者滥用产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可设定为市场的支配位置被乱用,在集中盈利的背景下企业的控制产权举动,在企业相互联合背景下的控制产权举动,其中以市场的支配地位的乱用为最多,比如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该项产权具有自由支配权,若该项专利对于市场需求具有不可代替的特殊地位之时,当拒绝许可举动发生的时候,就有可能抑制潜在市场竞争人员的进入,此外还有搭售以及捆绑方式,掠夺性设定及区别对待等情况.

1.3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的联系

知识产权中的垄断不同于市场垄断,这是立法给予权利主体的一项无法避免的客观条件,也是知识产权独占性的一种外在表现.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一种独占、排他的特性的模式,市场经营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得这种状态以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可是知识产权立法之中的垄断却是反垄断法能够忍受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面可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情况的出现,因此用其对于知识产权法进行规制以及辅助维护其法律效应有着很关键的效用与意义.

2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2.1我国反垄断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制现状

知识产权法从开始建立至今只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我国便大体完成了这个立法框架,并基本做到满足与国际接轨的基本水平,这不可不谓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虽说这么多年我国陆续在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对于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但是仍然有着漏洞以致一些滥用事件频频发生.反垄断是从2008进行实施的,可以说这是我国立法机制在规制方面的一次巨大的跨越,但是在这之后的发展与改进便比较慢.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

2.1.1相关法律法规未成体系

虽说我国构建知识产权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由于对其滥用机制研究较少,目前专门用于规制滥用现象的法律也就只有发垄断法等少量法规,反垄断法虽然尽可能的规制滥用现象,出于受到立法级别的限制,在一些方面仍然需要再专门给予说明,另外由于规制出现的分散性,比如在合同法以及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里面会时时出现,不具有统一的指导方针,因此在执行起来还是会稍显混乱.

2.1.2没有明确的执行机关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其完善性和时效性,还在于执行机关的力度和态度方面,这样才能使法律落实到位.从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历史来看,国家的发展情况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正向相关,因此设置保护标准的时候,需要量力而为,调整其适度的保护程度.没有明确的专门的执行机关也是很重要的问题,目前的执行者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来进行多重角色的管理.TRIPS协议对于规制相关信息有着详尽的介绍,但是由于其处于国际条约的特质,不可能对于规制的细节问题都做一一细解,里面也很难出具体条例,因此我国在设立专门执行机关的时候,应该根据TRIPS协议的原则进行设置.对于一些具体的实施条例可以由执行机关进行分析实行.

2.1.3过于依赖行政处罚

现在实行知识产权规制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对于裁决方面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审裁机关,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执行之中常常既是调查人员又裁判人员,这样的权力有点过于庞大.行政的权力过大,导致其过多的介入行政处罚,这样的集权很容易产生贪污与腐败现象,企业对于握有其“生杀大权”的行政机关重视较高,常常倾向于与他们合作、交易.因此当行政权力过大的时候,要提高司法力度以保证平衡.

2.1.4处罚力度不足

一般来说,对于违法的行为一律要对其追求刑事或者民事责任,但是在反垄断法规之中却未出现对于主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刑事约束,只有其中的第五十二条有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语段,但是却加了大量前提条件才能实施,虽说有大量的民事与行政约束,但是对比而言,惩罚力度稍显不足.

2.1.5反垄断意识较低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诞生至今只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脑力劳动、精神财富的重要性,要认识到了创新也是一种产业.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加强,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有滥用现象.此时反垄断规制产生以用来平衡市场发展,但是由于发垄断立法实践较短,所以公民构建这种反垄断意识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在反垄断意识逐渐完善的过程中,较为分散和隐蔽,所以行政机关和人民的重视力度不够.另外在TRIPS协议对我国生效以后,为了迅速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我国显著性的提高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强度和保护标准,加大了审核检测力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很高.但是相对应的,对于滥用问题规制的改进就比较小,在这种明显反差的情况下,缺乏及时的法律约束,大量的滥用带来了市场的巨大波动.总体而言,各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维护的同时,却忽略了当中富含的垄断情况,如果对于此点不加以适当的法律规制,那么终将会造成市场结构单一、货物单一等不均衡市场发展状况.2.2对于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完善


2.2.1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监管系统

由于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对于市场的波动性影响较大,因此我国可以特别设置市场监管系统,其中可以经由政府部门牵头,以企业协会组织共同支持的模式来进行有力监管.其中政府部门应该赋予自身以怎么写作性质和监管性质,以保证反垄断法对于市场运作的监管维护性,力求创造公平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对于企业协会的管理监管组织是不同类别的行业为分割,建立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首先企业的协会组织要先自律,然后进行行业自查和合理有效的内部处罚.另外政府和企业之间也要做好协调工作以保证整个监管体系的顺利运作.

2.2.2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

根据反垄断法,设立专门的执行机关以将法律规制落实到位.依据国外相关经验,不应当以知识产权局这些授权机构行使反垄断执法效应,因为其知识产权的授权主体与滥用惩罚主体极有可能是同一的,所以为了避免两难情况发生,另设专门执行滥用问题的机关十分必要.但是两者之间必然有着很大联系,因此在成立之后要充分注意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以达协作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与竞争市场的目标.

2.2.3增设刑事责任惩罚规定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里面有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处罚条款,可以刑事责任的处罚条款却几乎没有,因此对于滥用这一类的知识产权问题,法律的约束性力度不大.适当增设一定的刑事责任处罚条规,可以一定程度上面威慑滥用问题.否则仅仅依靠罚金等代价很小的惩罚完全无法遏制住一些利欲熏心的贪念,但是如果过于严格则又容易引起民众恐慌,从而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建立民事、行政、刑事处罚条例有效平衡的惩罚制度才能够更大效力的发挥出法律职能.

2.2.4明确规制审查原则

在实现知识产权的监管与审查工作的时候,要建立在一定的立法原则基础之上.具体由如下几个:其一,同等对待原则,即将知识产权放在和其他财产同等的位置然后再进行评判,另外要同等对待保护脑力成果与规制滥用问题;其二,合理分析原则,在进行垄断判定的时候,需要采用合理分析的方式对该行为的经过、缘由、手法、目标等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定,建立在大量例子和信息的基础之上且确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构建成知识产权滥用之后才能进行进一步判决;其三,分类制原则,即对于不同行为进行分类处理以补充合理分析的不足之处,这样可以更好的获得指引以找出判定依据进行审判.

3结束语

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无形财产,是人类脑力成果的体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设立知识产权法律一方面是对于人们脑力成果及其财产的一种肯定与保护,另外一方面能够充分激发人们的脑力创作热情,提升其创新能力,以创作出更多的精神财富,更好的怎么写作于市场贸易的建设与发展.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法规的独占性,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反垄断规制有着不完善之处,所以由于法律约束力不足以及利益的趋势,不少知识产权的授权主体产生了产权滥用的行为,这种情况极大的损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平衡,这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遏制了市场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亟待解决.本文在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情况之后,根绝TRIPS协议以及反垄断法规定,结合国外的反垄断发展规程经验,得出了建立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系统,坚持基本原则以及建立监管体制、专门的执法机关等解决策略,以期给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程博澜,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34):30-31.

[2]李军.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2,32(04):89-92.

[3]李浩成.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立法规制的现状与重构[J].政法论丛,2013,(03).

[4]刘宇.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J].广东科技,2010,(14):59-61.

[5]黎珊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07):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