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制度化建设

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88 浏览:19667

【摘 要】如今政府行政方面的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如行政人员的寻租、贪污腐败等,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与我国的行政对于行政机关和人员的约束力不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进行行政制度化建设.行政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有助于抑制腐败,消除行政失范现象,同时,还能够克服传统行政的不利影响,弥补当前建设的缺陷,树立新的行政原则和规范,从而最终重塑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而在我国,需要从行政立法、设立行政制度化建设的专门机构和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实现好行政制度化建设.

【关 键 词】行政制度化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在政府行政领域,最受人们关注的无非是屡屡出现的行政人员贪污腐败等行为失范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现存的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行政失范又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最终原因.

一、行政与行政制度化

所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和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理念、行为和规范等.

不同于道德它包含了道德而又高于道德,道德起源于人的内心,是一种来自于个体内心的自我约束,具有内生性、主观性和个体性.而则是内在道德的外化形式,体现为个体在群体中的行为规范,具有外在性.同时,行政是行政部门的,它不同于公共和其他的职业.就其约束的客体来说,行政有其特殊的、固定的约束客体,即行政人员和行政组织;就其内容而言,包括政府组织、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行为观念和规范,以及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内容和方式的规范.因此,行政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或者行为规范.

行政必须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运用行政权力为前提,行政权力本来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所涉及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对这样的行政管理活动制约的行政,就必须以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目标为导向,即追求公共利益,追求行政过程中的公正、公平的价值.

但是行政是一种价值追求,表现为一种价值体系,是作为一种对于行政管理行为价值衡量和评价的工具,它并不会对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自发的约束和控制,也不会自发地转化为行政人员个体内在的道德要求.因此,就需要将行政制度化,有效发挥行政的作用,从制度方面确保行政对行政人员发挥积极作用.

所谓行政的制度化,就是把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规章制度,并根据这种规章制度建立起来行政秩序.也就是将重要的道德规范融入行政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行为守则之中,从制度层面规范道德,将道德的非强制性转化为以法律和制度为后盾的强制性,突出法律和制度对道德的外在约束.

二、我国行政制度化的必要性

(一)行政制度化是抑制腐败、消除行政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此时社会体制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并不健全,社会的分配和调节机制也不健全,这会导致对政府机关人员的工作监督不力.同时,现实的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和现存的价值多元化现象对公务员的价值取向产生影响,这些都极易引发腐败现象.现今,我国行政人员内部出现的寻租、贪污受贿的现象屡见不鲜,行政权力成为少数行政官员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对其失去了本该有的约束作用.而要消除行政失范现象,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主体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必须使行政成为对行政主体行为有强制约束作用的原则和规范,在行政主体行为失范时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也就是要实现行政制度化.

(二)行政制度化有利于克服传统行政的不良影响

我国传统的行政主要是强调以官员个人为主的个人修养道德.这种行政的实现主要是依靠个人的内在修养,而不会自发地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形成约束,因此,对于这种行政的实行和实现存在很大的偶然性,行政行为主体不一定都是品德高尚者,在没有外在约束和规范的情况下,其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时就拥有了更大的变化空间,就有可能导致某些违法行政的行为的发生.而行政的法制化,有利于将行政转化为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力量,从而保证行政要求在行政活动中得以实现.

(三)加强行政制度化建设有助于弥补当前行政建设存在的缺陷

当前行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乏强制性制度约束力量的保障.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在没有制度化的情况下,它的内容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行政法制化不仅便于公务员知道行政建设的具体内容,而且还加强了对公务员的外在强制性约束,可以促使他们遵守行政规范.

(四)加强行政制度化建设有助于树立新的行政原则与规范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进行行政建设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导致社会道德的多元化.这样的多元化很可能影响行政人员的道德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行政法制化,可以有效地抑制公务员违反道德的行为冲动净化社会的道德环境,弥补已经弱化了的社会舆论的力量.这就有利于新的行政原则和规范深人人心,促使公务员尽快形成遵守行政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

(五)行政制度化有利重塑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人们对政府的信任,是政府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而在当前的现实社会情况下,行政失范行为屡见不鲜,人们对政府的信任指数不断下降,在加上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和社会价值多元化的影响,社会民众间的“仇富”“仇官”心理不断加剧,这不仅影响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位置,使得人们心理上抵触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同时,也可能直接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果,如果这样的不良现象一直存在,最终将导致政府的行政管理无效、紊乱甚至瘫痪.而要改变这样的现象,就必须将行政以制度的形式规范约束行政人员的行为,保障政府的良序有效的运行.三、行政制度化建设的思路

进行行政制度化建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对行政主体的约束性不强,因此,行政制度化建设的最目的无非是使行政外化为一系列的具有明确规定的法规制度,从而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的话,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行政立法

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尚不健全,对行政的监督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行政立法是行政制度化的主要内容.

所谓行政立法,实际上就是把行为上升到法律行为的高度,使得在约束力上具备和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等相同等的法律效力.立法实质上是一种集体性的道德裁决,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最低道德标准.不管是道德还是,实质上只是一种软约束,它要发挥实质性的、良好的作用必须借助于政治、法律制度这样的硬性的、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体系.

在现实的实践中,有再好的体系,如果相应的制度保障缺失的话,也很难在社会上产生实际的影响.一方面,受多方面因素制约,个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具有局限性,行政人员不可能永远无偏差的正确行使权力,他们对于行政的认识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另一方面,在缺少约束的情况下,行政人员行使的公共权力将成为谋求个人自身利益的手段,而非公共利益.正如博登海默说过的那样,“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法律的完善必然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将以自律为主的体系尝试着纳入以他律为架构的法律体系之中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可以维护的存在和运行.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行政以公共利益为最终追求的目的,制度能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国家意志的行政法律宝典.

设立行政制度化建设的专门机构

建立推进行政建设的专门机构是推进政府行政制度化建设的有效措施.在中国缺少的不是有关行政的法律法规,而是缺乏对这样的法律法规的现实执行.在现实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对于所规定的有关的行政规范的执行检查都是来自于组织内部,这种缺乏统一指挥的、各组织部门自我检查的形式不仅违背了检查监督的原则,也不利于政府行政的建设.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即建立专门的行政制度化建设部门.美国国会在“水门事件”之后,设立了专门的道德委员会,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行政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监督,凡是违背道德法案者,皆由道德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除美国外,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等都设有对专门对政府官员和行政人员的道德进行监督的机构.这样的机构应该包括这样的职能,如政府的制度设计、政府行政制度立法、对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政失范行为进行监察和惩处,切实地对行政失范行为严厉惩处.

(三)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是行政制度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行政是一种的软约束力,它不会自己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所以需要将行政制度化,是行政变成一种硬性的具有强制性的法规制度,以实现其行政主体的约束.但是制度再好,没有人去执行也是徒劳,所以要更好地进行行政制度化建设,就必须对行政制度的现实实施进行必要的监督,完善对行政制度的监督机制.

我国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公众的监督监督等方面.在行政机关内部,不仅要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同时还有明确上下级的监督意识,确定其监督的内容、形式和责任,上级对于下级的行政失范行为具有相应的责任.立法和司法机关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具有检查监督的责任,要规范其对行政机关和人员的监督的内容、程序.公众的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决定了人们是行政权力的最终所有者,行政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行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因此,应该完善公众的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对行政机关和人员的监督范围,拓宽公众监督的渠道,切实的听取公众的要求,从而更好使行政机关更好的为公众怎么写作.

行政制度化是将行政人员自身的道德约束和行政规范相结合的对行政行为约束的有效方法,它不仅有利于行政人员将行政道德内化为自身的价值取向,有利行政的建设,同时还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行政失范行为,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制度建设也不是万能的,制度建设最终还只是外在的强制的约束,需要与内在的道德信仰形成有机的结合,不断地塑造行政人员的良好人格和道德,使其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