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价值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40 浏览:28925

诚信是现代商业的精神本质.与诚信相对的就是失信.发达国家有着强大的信用体系以记录商事主体(诸如公司和个人)过去的诚信和失信历史.通过查询,商事主体可以通过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以测算发生失信的概率.失信的概率越高,交易成本也就越高.交易成本又进一步影响商事主体对本次交易的定价.有人说在发达国家,如果你不诚信,根本无法生存.

根据笔者多年海外见闻,这样的描述有些过头了.但是如果没有高于平均水平的诚信评价,你会活得很累.比如,你在过去不是很关注自己的诚信评价,时常晚缴或者不缴各种税费.有一天你想贷款写车,这时你会发现银行把给你的贷款利息定得很高,因为历史表明你失信的概率很高.每当谈起诚信相关的例子时,友人大多会啧啧称赞曰:国外就是诚信社会.转而一想身边很多不讲信用的人却是活得有滋有味,不禁又开始挑起体制的毛病.仿佛在中国诚信和成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老实人吃亏”、“诚实劳动发不了财”成了对诚信价值的讽刺.我们还需不需要诚信?诚信究竟是普适的人类崇高价值,还是代价高昂的精神消费品?我们究竟哪里出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长期萦绕着笔者,也横亘在人们和诚信之间.


诚信的价值能够被量化?

人们都知道诚信非常重要,失信会带来否定性的后果.但是失信到底会让我们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诚信又会如何影响我们生活?面对这些追问,我们常常感到无力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的确,在唯量化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很难从定量的角度给出诚信对整个社会或者是个人的价值.作为一名商法学者,从商法角度或许可以给出些实例,在对诚信的肯定性的道德判断之上附加一些实在价值,或能影响人们追求诚信的内心动因.

耶鲁大学著名的法经济学教授阿伦·施瓦茨曾经提出过一个关于交易成本的经典公式:I等于P(f)+(1-P)(V(b)-C).其中I代表债权人借出的数额,f是债务人承诺的回报;P则是能够成功兑现承诺的可能性,V(b)指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所能分得的价值,C则是破产所需要的成本(例如诉讼费).把这个公式变化一下我们得到了:f等于(I-(1-P)(V(b)-C))/P.简单而言,检测定破产的成本和破产平均能够分得的价值是一定的,债务人所需要承诺的回报和是否能够兑现承诺的可能性负相关.即承诺兑现的可能性越大,债务人所需要支付的贷款成本也就越低.当然,诚信是兑现偿付承诺的很重要的一环.

社会中失信现象严重,那么融资的成本也会相应地提高.融资成本上涨,产品也会相应地涨价.最后这些成本将由这个社会共同承担.这点在民间借贷领域尤为明显,因为交易中缺乏诚信,时下的民间交易、中小企业的借贷都已经到了无担保即无交易的地步.即使增加了担保,出借人仍然担心担保物的质量和是否能够实现担保物权.一方面,借款的中小企业需要动用许多资源来提供担保,另一方面,缺乏担保的中小企业若无法获得融资就无法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经济结构,也阻碍其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这些都是诚信在商业领域引发的非常现实的问题.

我们的诚信体系缘何缺失

自古至今,我们一直以信义之邦自居.“季扎挂剑”、“光父教诚”等典故给我们留下了一个个可追溯的诚信的轨迹.当然,在农业社会的古代,人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如果生活中存在失信行为,很快整个圈子都会知道.其结果与前文提到的在发达国家失信的结果非常相似.失信者生活变得艰难,甚至会影响生计.

但是后来的社会变革彻底打破了熟人社会的默认设定.现代交通、通讯科技的发展也大大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特别近20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西方商业模式的迅速融入对原有的价值观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在社会正在大踏步地远离熟人社会的同时,许多人还固守熟人社会的商业方式,通过熟人介绍、引荐等等,但是原先熟人社会中促进诚信的因素已经不复存在.仅仅在熟人圈子失信已经不能够实质地影响一个人的生活.有研究甚至表明,发生在熟人间的商业欺诈的比率远远高于生人之间.这样的矛盾必然造成时下的诚信状况严重恶化的现状.在商事领域,利益的诱惑使人们轻易越过诚信的道德底线,毕竟失信的后果仅仅是停留在道义层面.特别是在企业生计相关的事项上,很难要求人们坚守一个没有现实后果的道德底线.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道德对诚信的约束力显得越发孱弱.

前文提到了诚信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而失信会让整个社会承担道德层面与经济层面的双重恶果.而我们传统的诚信监督体系又随着社会的巨变失效了.那么我们如何能够重构我们的诚信体系?笔者认为诚信体系的核心在于失信的后果.当下失信的否定性的后果缺失是我们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备的体现.体制不能够替代道德,但当道德受到其他价值的挑战时,需要体制的保护.笔者谈的失信后果并不是指微观的后果,而是失信后对失信人所产生的矫治性长期后果.在诚信体系发达的国家毫无例外的都存在着完备的个人和法人信用评价体系,它记录着个体的所有失信记录.这些记录,在存在合法事由时(例如放贷时),当事人可以自由查询.正如前述公式所表示的,如果当事人失信的可能性颇高,那么他的借贷成本就上涨.通过经济的方式促使人们珍视自己的信用,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目前已经有不少公权力机构开始筹办这样的征信平台.

不过,这些平台还是存在着信息不完全,查询方式繁琐等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学习国外的模式:首先,先由公权力建立若干诚信评估公司,然后让这些公司私有化运作,为社会提供付费的查询怎么写作.这样,这些评估公司将有动力去高效地、契合市场需要地收集相关的信息以保证业务收入;同时几家企业之间由于互相的牵制关系,也会珍视自身的诚信.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我们必须考虑,例如在查询诚信档案中公民的隐私保护等.不过,这些都可以在构建诚信查询体系中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