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89 浏览:20667

两人合伙的公司,总经理不幸车祸亡故,其妻杨某将属32位投资人的股份卖掉,携巨款潜逃,引起股权纷争.当地机关不立案,反将总经理原委派在公司的管理人员赶出企业,使企业掌控在董事长一人手中.

总经理亡故股权起纷争

福建省建瓯市某制剂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该公司共投资300万元,董事长高某占股份60%,总经理徐某占40%.徐、高两人协议约定,双方各自集资,各自对其内部股东负责.高方负责会计帐,徐方负责出纳帐,双方共同管理企业.同日,徐某与内部股东林某签订协议,双方股份各占50%,股份转让须经对方同意.

好景不长,企业刚经营不到半年,双方合作不愉快.在当地政府部门协调下,正当双方协商如何归一方经营时,2003年12月12日徐某遭车祸身亡.12月23日徐妻杨某授权委托陈某行使公司总经理职务,全权处理股权转让事宜.

2003年12月25日,陈某与林某、罗某等签订了退款偿债协议.由于林某投入60万股金,罗某等人借款给徐某74万元,共计134万元投入该公司,该协议约定将徐某生前40%的股份抵债给林某、罗某等,徐妻杨某也予以认可.

记者了解到,这134万元是林某、罗某等32人入股或投资,这一情况也被建瓯市局经侦大队调查后确认.

是股权转让还是恶意侵占?

正当30多位入股投资人在依法股权变更登记之时,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

2004年2月13日,高某背着公司监事,到徐妻杨某家中召开股东会,将徐40%的120万元股份以70万元转让给高某亲戚廖某.之后徐妻杨某携巨款人间蒸发.

30多位入股投资人认为,高某、徐妻杨某明知这134万元投资系林某等30多人所有,明知转让须经林某等协商同意,却恶意将120万的股权以70万元的转让给廖某,携巨款消失,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机关应当按刑事案件立案.

建瓯机关认为,120万元投资究竟是谁的说不清楚,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款系林某等人所有,我们才能立案.

无奈,以林某为代表的30多位入股投资人,向建瓯市、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4年8月26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徐妻杨某授权委托陈某与林某等人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徐妻杨某与廖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接到判决后的林某等人再一次找到建瓯机关,要求机关立案,抓捕嫌犯.

2004年9月17日建瓯局书面答复说:该案系经济纠纷,不属我局管辖.并解释说,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并未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至于判决内容没有兑现,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投资人林先生在徐方投资25万元,他对局的做法十分不解.法院都认定120万元投资是我们的了,局还是不立案,这是为什么?局让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徐妻杨某人都消失七八个月了,怎么去执行?

“政府凭什么把我们赶出企业?”

徐某亡故后,2004年1月2日高某将徐方指派的出纳印鉴换掉,独自管理了公司财务.

徐妻杨某非法转让股权后,董事长高某下令徐原指派的徐先生、李先生,徐妻杨某授权委托人陈某指定的陈先生等人离开企业.

“我们向企业投入了40%股份,没拿到钱让我们走没门,高某为把我们赶出企业,采取停生活用水、用电等,想尽各种方法折磨我们,我们都忍受了,为了守住自己的财产,受点委屈不算什么,最让人不理解的是东游分局,用行政手段将我们赶出企业.”陈先生向记者叙说了被人员赶出企业的经过:


2004年7月3日,东游分局通知我们离开公司,我找到分局局长张礼寿,张局长说,他们是按上级的通知办事,要我们理解,我要求他给书面通知,但遭到拒绝.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建瓯政法委林书记,他承认是门履行职责把徐方的管理人员请出企业的,市委、市政府对这个事件十分重视,组成了由政法委、法院、局、市委办、经贸局、宣传部、镇政府参加的协调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称为了保证40%实际投资者的利益,协调小组根据该制剂公司的申请,由法院冻结该公司所有设备不许转移,并每月留40%股份1.8万元利润交法院.

公司监事林先生说,当时他就反对协调小组的做法,指出在法院判决未下来前,把徐方的管理人员赶出企业是错误的,高某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独自经营是不合法的,试想若公司亏损了,我们40%股份能逃脱干系吗?是高某又在蒙骗市领导,继续侵占投资人利益,但意见未被采纳.果不出所料,没有两个月,高某就拒交40%股份利润,并开始转移财产,投资人干着急,却找不到部门来解决.

记者追问,现在是高某一人经营企业,亏损了,谁承担责任?林书记也坦诚回答说,投资就有风险,谁能保证投资就赚钱.

对此,30多名入股投资人忿忿不平,政府把我们赶出企业,让高某独自经营,赔了钱让我们担着,这叫什么道理?

高某的说法

11月13日记者找到该制剂公司.大门紧闭,记者把、介绍信隔着大门递过去,保安回复说高董不在.记者无法进入工厂,打通高手机,当记者报明身份后,高却说:“你打错了.”便断了通话.11月25日再打高手机,结果同前.

费了很大劲终于打听到了高某律师的,陈律师应约来到记者的住处,陈律师说有什么问题我可转告高董.让高董书面答复.

高某在书面答复中称,公司不存在内部股东,我与徐妻杨某不存在恶意串通问题,我是依法同意杨某将股权转让给廖某罢了.

公司监事林先生说,高某明知40%股份系当地群众的,并在政府组织的现场办公会上表态,由他负责把群众的投资款如数归还.这有建瓯市政府会议纪要可以证明.现在却与杨某恶意串通,将群众的钱占为己有,已构成合伙诈骗.

高否认林先生系公司监事,并说是林自己写上的,林是公务员不能当公司监事.记者在工商登记档案上看到公司监事是林先生,并有徐、高的签字确认.据记者了解林先生目前并非国家公务员.

高在答复中回避了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这一问题,只说“不能正常经营.”

高坦承目前公司股东只有他和廖某.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与廖某的转让协议无效,那就是说高一人在掌控着企业了.

高在答复函中希望记者在关注徐某生前债权人问题的同时,也能关注他在异地投资的艰难和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对此,实际投资人罗某气愤地说,高某一人独占了整个企业,还觉得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种人贪得无厌,品质如何,由此可看出.

据记者了解,林某一方的投资款涉及福州、南平、建瓯以及东游镇30多名群众,这些款项是他们东倒西借凑起来的.如下岗职工陈先生把家中的全部积蓄拿出来,又借了数家亲戚朋友共凑了15万元.纠纷已长达一年,陈先生仍看不到拿回血本的希望,他情绪缴动地向记者诉说,如果血本无归,我如何向亲戚朋友交待,一辈子都还不清债,到那时我只有豁出去了.

专家释疑

徐妻杨某卷巨款人间消失,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记者专访了法学教授、福建省政府法律顾问苏万全.苏教授分析说,杨某作为徐某40%股份的法定继承人,她有无权利处理这40%股份,这要分析杨继承的财产是否属徐某财产.从现有证据看,这40%股份系林某等三十多人的财产.杨某不能继承不属于徐某的财产,所以杨某无权处理这40%的股份.

对于杨以70万元的把股权转让他人后,携巨款消失的行为,苏教授明确指出,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占罪和诈骗罪.如果高某明知40%股份是他人实际投资的,还同意杨转让,其亦构成合伙犯罪.

苏教授指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130多万元是徐某依契约协议的方式管理林某等人的财物,徐死后其妻杨某代行管理权,杨明知该财产不属徐某所有,明知该股权转让需经对方同意,却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携巨款消失,拒不归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

永安市人民法院已判决该转让协议无效.杨某从受让人廖某处已拿走70万元后人间消失,杨某把别人的财产当成自己的财产,隐瞒转让须经对方同意的事实,也完全符合诈骗罪主客观要件.机关应该立案追究,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