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的风险防范策略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946 浏览:108503

[摘 要 ]针对当前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剖析其形成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防范和化解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

[关 键 词 ]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2-0049-04

※本文是重庆哲学社会科学资金资助项目(2006-32)和重庆农村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农村近20年的发展实践表明外部制度安排为农村经济发展匹配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未达到预期制度效果,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低效率,反而是内生于农村经济中的民间金融更富效率性.这一现象使得管理层和理论界不得不重新审视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安排和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但现实中民间金融的风险又是不容忽视的,民间金融内在的制度缺陷和监管缺失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管理较之正规金融更为困难,一旦酿成大规模风险,后果也更严重.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表现及其防范措施,使得农村民间金融为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怎么写作功能发挥得更充分.

一、农村民间金融运作风险的现实表现

1.制度风险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根生于中国农业社会,尤其是合会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对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合会的一次次倒会都说明了这种存在了千百年的民间金融组织存在内在制度上的缺陷,制度风险伴随合会的始终,一旦出险,后果严重.改革开放后,合会在中国农村逐步发展壮大起来,随之而来的是从未间断过的倒会与崩盘.1984年,温州乐清县柳市镇的一个会系整体倒塌,卷入居民367户,金额110万元.随后的1985、1986年,抬会风潮席卷了乐清等14个县(区),会首通常以高息为诱饵,采用以会养会的方式,套取高额资金,最终的结果就是资金积累越来越多,风险彰显越来越大.抬会在坍塌之前数额达到12个之多,会金从1000万发展到4个亿,会脚人数达到20万之众.在此之后的10多年时间里,零星小额的倒会时有发生,但影响不大.让人们重拾倒会记忆的是2004年福安标会的崩溃,本次共涉金额,据中国网的数据约为9个亿,在雪崩之前,流动资金数额为25个亿,相当于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10倍,银行流动资金的4倍[1].合会制度构成上的总分会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前必然出现会套会,层层下伸的类似于的运作格局,处于基座的会脚永远也无法获得真正的收益,以净输出人的角色供养层层的会首,直到崩盘的到来.合会的制度风险是内生的,是可以控制的,但无法根除.

2.经营风险

中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农村民间金融的确切规模到底有多大,还是一个未知数,有待于进一步调查研究,但现有的民间金融数据足以说明民间金融已经占据了农村金融市场的1/3[2]强.如此规模庞大的农村民间金融,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同样巨大.其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经营的非规范化,以合会为例,通常标会的利息没有上限限制,一般也不过问和干预中标者的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很多地区对会首参加会的数量没有限制,这种松散的经营很容易形成金融风险.会员为了得会,投出没有依托的高标,经营风险陡增.若会首采用转放资金,赚取利差的方式筹措资金来源,便会形成潜在巨大风险的抬会.经营风险还表现为内部管理的松懈,多数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都没有合乎规范的内部管理条文和制度,已有的对合会的研究表明,多数与会者名册和会金发放记录中当事人姓名模糊,得会的时间没有明确记录,非常不利于倒会后的责任追究.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生成过程可以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取缔中找到答案.农村合作基金会1984开始试办,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展迅速.到1992年底,全国已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村一级11.25万个,乡一级1.74万个,分别占村总数和乡总数的15.4%和36.7%.1992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78.5亿元,比1991年分别增长65%和75.5%.但由于受到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干预,经营混乱,资金支出依据行政命令,而不是资金价值,最后又混有高息揽存,携款逃跑,造成严重亏损,在潜藏着的巨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政府无奈下令关闭.

3.社会风险

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在没有针对性强的法律条文直接规范的情况下,此类的灰黑色金融交易行为,很容易引发社会风险.在合会崩盘和集资人携款逃跑时,常常伴随暴力收款行为,甚至出现和他杀等解决矛盾的极端处理方式.1991年,宁波M县的标会达到高峰,参加标会的有178户,占84%,由于一些会首和部分会脚席卷标金潜逃,导致崩盘发生之后的、他杀、斗殴此起彼伏,最后政府被迫参与清理标会,才终于使混乱的局面有所好转.2004年福安标会雪崩后,M县的悲剧重新上],与会者被卷入的资金在100万至600万之间,包括毕生的积蓄、亲朋借款、银行贷款、以及会款.安居新村的苏锦锋因妻子做会首而被砍数刀;会首郑美荣因被打伤住进医院;穆阳镇苏提村会首王希莲割腕未遂;官村的会首苏玉影跳河身亡.在福安市的街头巷尾甚至偏远的村镇,都可以看到局发出的通告:禁止采取威胁、恐吓、绑架、雇佣打手等非法手段追讨会款,禁止借机哄抢财物、实施打、砸、抢.2004年,宁海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约有200起,占执行案件的30%左右.与合会相比,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所造成的社会风险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常常涉案金额惊人,受损面广泛,造成被害人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3].

4.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小范围的农村民间金融行为,如合会、互助会通常道德风险较小,但各种形式的集资却隐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集资者利用信息优势,欺骗、蒙蔽投资者,在高额利息无法兑现的情况下,通常选择破产、自首或携款潜逃,因而,我国的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人群集资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刑法的惩处.但由于集资者资金需要的紧迫,投资者受到高额回报的诱惑,非法集资事件此起彼伏,持续不断.在全国范围内较有影响的案件包括:北京长城机电公司案、无锡邓斌集资案、山西璞真公司案、湖南富民公司案、辽宁新源公司案、山东江大荃馨案、吉林纳士塔案、河北孙大午案、沈阳万象生物养殖公司案、新疆德隆案、安徽蚌埠私立中学案等等.发生时间较近、影响较大的还有2005年的湖南长沙的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1.715亿元和吉林新同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2.24亿元的两起大案.以上的集资案、诈骗案的形式各异,操作各不相同,其集资手段主要包括:发行有价证券;发行彩票;出售物业、地产份额的处置权;推销产品提成;开展养殖、开发产品.无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存在,集资者一定会作出对自身有利的行为判断,理论上必然产生道德风险.所有集资案的最后结果都验证了这一点.

二、农村民间金融产生风险的原因

1.内在制度缺陷

金融制度的内在缺陷是产生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的根本原因.除了发展相对规范的民间银行和钱庄,制度建设相对规范,缺陷相对较少,其他民间金融组织,尤其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制度缺陷是内在的和固有的,甚至是无法克服的.就合会而言,其在地缘与血缘中小规模发展,出险的概率很低,但一旦发展为抬会,血缘和地缘的限制与规范便明显弱化,内在制度缺陷很快彰显.本文借用赵凡繁的分析模型,检测设不存在策略性倒会,则会首不违约,会脚在得会前不会违约,得会后违约的概率为P,x 为第k个会期第i个人的行为选择:0为违约,1为不违约,则有公式(1)和公式(2).



P(x等于0)等于0 k≤i或i等于1P k>i且i≠1,(1)

P(x等于1)等于1-P(x等于0)1 k≤i或i等于11-Pk>i且i≠1(2)

合会约定俗成的规矩是当会脚违约,既不出会金时,则由会首代为垫付.但现实状况是会首往往并不接受转嫁的义务,这是合会制度的内在缺陷.当有会脚违约,则会首的策略选择是完全不接受转嫁的义务,部分接受和完全接受三种.当会首完全不接受,即完全不垫付资金,则倒会有立即发生的可能.检测设第k个会期无人违约的概率如公式(3),通过会脚后悔值的计算可得出第k个会期倒会的概率如公式(4),则合会结束.如果会首完全垫付会金,则合会会正常运转,理论上倒会的概率为0.现实的境况是会首通常选择的是不完全垫付的中间行为,风险介于两者之间.

pgo(k)等于P(x等于1)×∧×P(x等于1)×P(x等于1)×∧×P(x等于1)

等于1 k≤21×(1-P)k-2×1n-k+1等于(1-P)k-2 k>2(3)

Ploss(k)等于0 k≤2×[1-Pgo(k)] (4)

Pwin等于Pgo(j)(5)

2.管理水平低下

民间金融组织管理手段简陋、水平低下是产生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表现为内部管理层次低、外部管理虚无化.从内部管理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管理表现为业务管理简单化,人员管理松散化.业务管理中常常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特别是在亲属、朋友和乡邻间的友情借贷和低息借贷,只凭感情和表现,几乎没有任何手续.虽然这种简单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地缘、血缘厚重的积累和无法用货币衡量的高昂的违约成本作为依托的,是一定意义上的无为而治,但一旦金融组织扩大,这种制约就变得微不足道了.人员管理中对会首和部分已得会会脚的监督和管理松散,对会首组织多头会、会脚跟会数量都没有严格的限定,或者有规定但没有实质性监督,形同虚设.再者,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还存在典型的家长制特征[4].社会学认为家长制管理模式和方式是小农经济的产物,一般适合于以感情为基础而结成的亲密关系的首属群体①.除了一部分友情借贷外,民间金融组织从严格意义的角度讲应该归入次属群体②,但在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中却明显存在类似于家族企业的家长制管理.一般而言,家长制管理方式在企业创业初期和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特殊阶段是较为有效和实用的管理模式.但金融活动的风险远大于实体经济,尤其是当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规模增大,需要制度随之变迁之时,家长制管理模式的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家长制缺乏权力制约.是以人治为核心,讲究绝对服从,家长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下属的职权是由家长赋予的,家长拥有随时更改下属职权力的权力.很显然,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只是部分权力的写作技巧人,而不是分权制下的权力所有者.组织的大政方针都由家长决定,经营运作必然过分依赖于家长的经验和权威,这种缺点很不利于化、科学化管理的导入,几乎可以认为是完全对立的.家长式管理模式不适应对复杂环境的驾驭,极易造成决策失误.由于家长权力的无上地位,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即使有成员发现决策中存在偏差,管理中存在问题,在家长制管理模式下,修正的量和质均存在打折扣的现象.虽然2005年,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但农村民间金融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化,还有待时日.这种没有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或金融组织长期处于体制外畸形发育,金融当局无法将其纳入监管的范畴,政府也无法准确掌握其规模,形成了外部管理的虚无化[5],没有外部监管的经济体能够有序运营和顺畅发展是不可能的.

3.法制约束弱化

法制建设滞后、执法不严是产生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我国法治建设滞后尤其是金融法律和法规的滞后促成了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生成和加大了管理的难度.法制约束弱化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规范农村民间金融运作的专门法规或法案.以合会为例,对于合会的倒会损失和会首、会脚的潜逃和财产处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一般援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处理,但由于合会的合同一般都很不规范,追究责任有一定的难度,在减少受损者的损失中表现出严重的功用不足.二是金融案件执法难.执法者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而是以利益、关系为准绳,超期办案,量刑时避重就轻的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考虑,干预司法,也使执法偏离轨道.部分案件执法者对民间金融组织运作规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认识,不能正确界定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不能很好地甄别犯罪.

4.政策环境制约

高压的政策环境是农村民间金融产生风险的直接原因.农村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受到政府的歧视和打压,处于非法经营和地下发展的态势,承受巨大的政策风险.为了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化,使得这种夹缝中求生存的模式对高额回报的要求更高,势必产生更大的风险.2003年,温州9家民营企业组建了中瑞财团,该财团计划成立建华民营银行,为财团的实业融通资金,在业务开展上准备朝混业方向发展,拟开办信托、保险和证券等业务.当地政府认为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会酿成巨额风险,使得刚起步的项目被迫搁浅,可见民间金融的生存环境是相当艰难的.2004年,央行的数字显示浙江、福建和河北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为550亿、450亿和350亿,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如此巨量的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是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必然,人为的刻意压抑,并不能改变资金作为稀缺的资源进入金融业的本质,只能导致其在地下畸形或隐形发展,这会产生额度更大、影响面更广的风险.

三、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策略选择

1.民间金融合法化

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压制政策和非法性界定使得这种根生于农村的内生金融形式长期处于畸形发展的状态,产生了严重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是规避和降低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前提.一是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民间金融中的合会、银背与部分钱庄是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业务中的有力补充,一定额度范围、利率范围内的集资对于农村居民、农业企业和农户在积聚生产资金、消费资金中的重要作用同样不应忽视,认定凡是非正规金融都应当打压和取缔是不合时宜的和错误的.二是规范民间金融业务.允许民间金融行为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可以效仿台湾,在法律条文或法规条款中通过利率和资金规模两个指标界定合法与违法[6],原则上用民法加以保护,尤其是在发生贷款违约纠纷情况下.

2.探寻民间资金出路

要化解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为巨额的民间资金寻找出路是当务之急.一是组建民营银行.民营银行与民营企业及个体农户具有先天的亲和力,在怎么写作对象上不需要过多地政策规定,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对接.二是参股商业银行.政府应该在商业银行的股份改造和增资扩股中给予民间资金和外资相同的待遇,为民间资金提供同等地位的政策环境.在当前巨额外汇储备和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状况下,内资参股商业银行的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外资参股.三是注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怎么写作农村的职能弱化日益明显,资金结构、资本规模、业务能力和内部管理都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民间资金的注资,改变其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的现状,进而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建设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机构,既优化了农村金融怎么写作体系的构成,又分散了积聚的民间金融风险.


3.加强正规金融资金注入力度

一是建立小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主要通过吸引民间资金,也可以通过对实质上已经商业化的,资产负债比相对较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造来完成.2006年12月,银监会提出组建乡镇银行的政策意向,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快速推进无疑是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二是整合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效仿法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信用合作社和联社实行民有化管理,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总社向农业部负责,性质界定上为国有,这样既有利于恢复和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也有利于与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作现状相衔接,减少改革的震动.三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政府与货币当局应该尽快出台可实施的政策,允许政策性银行以农户为怎么写作对象,对扶贫和庭院经济注入资金,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大农业政策性银行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农村经济发展注入资金.

4.加强金融外部监管

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分析民间金融组织和业务操作的特点,本着尊重产权和资金自由的原则,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查重,保证投融资双方能够做到自主决策.二是监管方式以引导为主.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业务具有小额零售,管理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监管中应该主要以政策引导为主,过分地干预将破坏民间金融固有的经营特色.政府主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引导和鼓励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司法监管.民间金融的业务操作和运转模式看似简单,实质上各种不同组织的内部管理和相互制衡的规则千差万别,要参照商业金融的监管是很有难度的.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重点在于通过立法、执法,达到顺利民间金融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兴元.东南沿海神秘地下金融组织合会调查[A/OL].

finance.省略/g/20040524/1113774702.s.赵凡繁.合

会的风险分析及对策[D/OL].上海交通大学.

[2]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

[3]赵凡繁.合会的风险分析及对策[D].上海交通大学,2003.

[4]江曙霞.中国民间信用――社会文化背景探析[M].北京: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2.

[5]樊纲.建立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N].中国经济导报,

2001-4-21(B2).

[6]黄家骅,谢瑞巧.台湾民间金融的发展与]变[J].财贸经济,

2003,(3):91-94.

On Risks of Popular Finance in Rural Areas

Zou Xinyang,Wang Guibi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400716,China)

Abstract:Grounded on analyzing risks that result from popular finance in rural areas, this paper puts an emphasis on probing into the causes and manages to advance suggested polices and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guard against or deal with such risks in the development of popular finance.

Key words:rural, popular finance, risk, cause, countermeasure

(责任编辑:张丹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