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系统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685 浏览:33450

摘 要 :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有着相同的产生原因,都是源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组织中建立在委托-写作技巧关系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正是这一共同的渊源使得我们必须将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系统置于公司治理架构下进行研究.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主要经过两个基本环节,一是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依照公认会计原则对所发生的经济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并生成对外报告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财务会计报表;二是在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之前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鉴证,以取得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遵循了公认会计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流量的审计意见.因此,本文提出在公司治理架构下的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系统的构建应分成两大部分:一是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下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二是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下的会计报表审计机制.

关 键 词 :公司治理;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12-0107-06

一、引言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有着惊人相似的产生原因,都是源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组织中建立在委托一写作技巧关系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系统,以便控制经营者的行为,使其经营活动自觉追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富最大化,实现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一致.同样,在两权分离条件下,财务会计是作为以对外报告为主要特征的会计,是企业与外部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功能就是,为企业各种契约的订立与执行提供相应数据,以便界定产权关系,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向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评价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及有助于各类经济决策的信息.会计信息是保证企业内的剩余索取权和合约以外的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监督和激励相容(incentive patibility)的关键变量,完整的会计信息有效满足了委托方试图监管写作技巧方的基本需要.

正是公司治理与财务会计信息系统这一共同的之处使得我们能够将二者置于同一视野下进行研究.一方面,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和约束,实现公司价值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经营者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衡量经营者业绩的重要依据,而许多研究的结论都表明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有虚报经营业绩、提供虚检测会计信息的动机.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计对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应有之义.

从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的流程来看,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主要经过两个基本环节,一是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依照公认会计原则对所发生的经济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并生成对外报告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财务会计报表;二是在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之前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鉴证,以取得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遵循了公认会计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流量的审计意见.在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研究中,许多学者都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如何保证审计质量的公司治理措施上.如朱星文论证了公司治理对审计委托模式的关系,以期通过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来提高审计质量.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生成流程的两个过程来论述公司治理架构下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系统的构建,以期弥补以往研究中只注重财务报告审计环节的质量监控,而忽视会计信息加工处理阶段质量监控的不足.

二、公司治理模式与会计信息质量监控系统

公司治理结构的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国内也有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者“企业治理机制”的.这里所说的“结构”应该理解为兼有制度(Institutions)、体系(systems)和控制机制(Control mechani)的含义.纵观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主要存在两种比较典型并以融资作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模式,即由证券市场起主要作用(也称“用脚”的外部控制)的美英模式和由银行起主要作用(也称“用手”的内部控制)的德日模式.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的控制机制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也明显地反映在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系统中,形成各具特色的财务会计信息控制系统.

1 美英公司治理模式下的会计信息控制系统

美英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三者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一般由外部董事兼任,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形成所谓“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中,对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职责就落到了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审计委员会的身上.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加上具有超然独立性、由股东任命的执行财务审计功能的外部审计师(external auditors)以及审计委员会在日常监督中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工作结果的应用和依赖构成了包括财务控制、财务会计信息的生产、披露控制在内的公司内部监督控制基本模式.这种制度安排清楚地体现在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中,英国审计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s Board)在1998年4月公布的《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的沟通》的报告中作了如下阐述:一个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被正常地理解为考虑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是否正当地履行其财务方面的治理职责,具体指:(1)评价并适当地对经理层就与财务报告程序有关的所作的行动和判断提出疑问;(2)监督经理层对建立和维持一个满意的控制环境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所作的承诺;(3)考虑审计安排的充分性和客观性,评价审计的范围;促进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的讨论;帮助解决经理层和审计师观点之间的分歧;对任命审计师提出推荐意见;审查非审计怎么写作的性质和范围,必要时应将非审计工作公开招标.此外,对任命外部审计师提出建议也是审计委员会的一项职责.由此可见,审计委员会对监督经理层、审查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内部日常财务监督、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保证等方面都负有责任.

在美国,就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的有效结合上,和英国如出一辙.即既强调作为公司治理基石之一的,由外部审计师提供的审计的重要性,又特别强调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财务报告程序中质量控制功能的重要性.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美国公众公司必须在每年的《委托说明书》中披露该公司是否设有审计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前一年度会议次数以及对委员会功能的简单描述.审计委员会的年度报告需附在《委托说明书》中.特别是,该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一段描述,“基于以上,审计委员会建议董事会将此经过审计的财务说明书附于公司年度报告中.”这段陈述必须列于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姓名上部,以此强调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财务报告程序中的审查功能的重要性.

2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下的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系统

德日公司治理结构属于债权加股权的共同治理型,德日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虽同属一类,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其中监事会的地位高于管理董事会,监督董事会主要代表股东利益监督管理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并不直接参加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监督董事会招聘组成且具体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则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监察人所组成.

在日德双层治理模式下,以委托-写作技巧理论为基石,建立监事会制度来行使监督权.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委托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执行.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一写作技巧关系.然而,在这种委托一写作技巧关系中,股东(委托人)关心的是自己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董事、经理(写作技巧人)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董事、经理(写作技巧人)在代人理财的过程中,既拥有庞大的权力,又有自己的利益考虑所在.可以肯定,他们很难像企业主那样追求公司资产的有效使用,甚至可能以牺牲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不当、滥用权力乃至中饱私囊的行为势必引起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著名的“写作技巧成本”.其包括三项内容,即(1)委托人所支出的监控成本;(2)写作技巧人所支出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3)因写作技巧人所作决策并非最佳决策,致使委托人财产上所受的损失.正是由于“写作技巧成本”理论的提出,把如何在保证公司经营者拥有一定“弹性”权力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以减少写作技巧成本和控制写作技巧风险的难题摆在了各国立法者面前.在这种背景下,公司监事会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并通过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

其中对于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控措施也包含在相关的法律中.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账簿、文件和财产物品;也可以为此目的而委托某个监事会成员,或者为了某些特定任务而委托专家”.《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0)规定:“监事会中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负责处理公司内部会计、判断风险经营以及判断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审计费用等.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在挑选审计人员之前,必须获取有关审计人员与其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的其他成员之间存在的专业、财务和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进行审计的关系的说明”.由监事会专门负责公司的会计事务,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确保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从而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的监控作用.


而对于会计报表生成后对外正式披露前的审计安排,也由监事会行使聘请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德国股东协会在1998年出版的《DSW指南》中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相似度检测机构,审计经营情况、财务报告;董事会定期向监事会报告经营目标、战略实现情况;监事会审查计划、政策执行情况等”.在此公司治理模式下,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生产由企业经营者完成,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其会计信息流图1所示.

三、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其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系统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双层制”模式,即按《公司法》的要求在公司内部存在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又对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要求.中国证监会2001年所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对独立董事人数进行了阶段性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已基本达到此要求.在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基础上,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势必造成二者在监督职能上的重叠,各自职责不清,很难实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期解决公司治理缺陷的初衷.尽管有解释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作了初步划分,将独立董事的监督定位在法律层面,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在董事会内部,专事对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战略、人事、薪酬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行监督;而监事会的监督则主要在公司内部的治理层面,重点是在财务方面予以审计监督,以保证董事会有关财务决策有益于公司的整体利益及管理层能有效地执行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就会计信息质量控制而言,我国公司治理存在以下缺陷:

1 独立董事对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能力较弱

在当前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欠发育完善的条件下,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功能较弱.在对公司经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引入并不占有公司经营剩余索取权的独立董事,要求他监督同样是作为写作技巧人的内部董事(经理层)包括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在内的经营管理行为,其实是勉为其难.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该是相对应的.但在独立董事制度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并不对应,拥有控制权的独立董事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却要承担未尽监督职责的风险,即独立董事的权力与责任并不相称.这不但难以解决股份公司内部的各种写作技巧问题,而且独立董事与公司高层之间同样存在着信息上的不对称,而这种不对称必然造成独立董事在获取公司信息上对公司高层的“依赖性”.独立董事往往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作,这样他们所得到的信息就只能依赖于高管层的提供,因而造成他们在对待公司重大会计问题处理时同样会受到干扰,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也就难以达到了.

国外有大量实证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业绩、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一定存在显著相关性.而在国内近期的实证研究方面,伊志宏和杜琰通过观察受处罚上市公司的案例,发现独立董事制度能起到事先揭露和制止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可能性很小,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很小,基本上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祝孔海的实证研究结果则显示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经营是有影响的,但效果不明显,独立董事独立性能够影响公司业绩,但影响力度还不够.这些基本上反映了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的客观实际,即形式上增加了一道监督防线,但实际上收效甚微.

2 监事会在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在公司治理中设立监事会制度,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2006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职责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在其第35条新增了股东对董事、高管追究责任时,可通过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4条规定了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尽管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监事会行使包括财务会计信息控制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我国的监事会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监事会独立性不足,其组成成员在公司中的地位不高、能力有限(主要由工会主席或行政副职牵头),职权行使缺乏物质和制度保障,严重影响了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基本上形同虚设.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建设之初在立法上的不足,如监事会主席与监事的关系,监事会集体决议的事项与监事个人独立工作的关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独立召集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活动如何进行日常监督,如何运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和行使聘请外部审计的权力,什么情况下监事或监事会代表公司,等等,这些涉及公司治理中的关键性问题并没有通过法律法规来作出程序性规定,而是留给公司章程去规定,在实践上很难落实.

3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职能重叠和冲突削弱了会计信息质量控制能力

从制度上分析,董事会下设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重叠与冲突主要集中在财务监督权方面.

对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我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2006)进行了规定,从各项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职责是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同时,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监事会专司公司监督职权,其监督范围,包括公司财务和业务执行,被其监督人员涉及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高管人员.二者都将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为核心内容;二者都有权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二者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同一职责同时授予了这两个机构,只会引起混乱,最终造成两者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从而导致对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内外部审计的组织安排、会计信息的披露和传递等都受到影响.

四、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体系构建

如前文分析所述,真正到达会计信息使用者手中的财务报告,从其生成到披露大致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企业内部职能部门(财务部)在经理领导下,由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各财务人员追踪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面、连续、系统、综合地以会计语言反映在证、账、表中,期末提供出一套完整的初级财务报告.第二阶段,由法律法规赋予权力的机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准备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然后企业才能将已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对外公布,完成其整个财务会计信息提供过程.

从第一阶段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来看,由于经理人掌握着较多信息,在利益驱动下,他可能干预具体财务人员的业务过程.又由于我国长期的行政长官一言堂及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赋予,使得许多时候,会计人员屈从于经理人员的意志而歪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会计职业道德研究得到的结论是:会计查重主要原因不在于会计业务人员,而在企业负责人――经理人.所以我国1999年新修订《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第二阶段提供过程来看,由于所有权虚置及其与经营权的合二为一,使得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转变为“经营者委托审计人审计自己”,并通过支付审计费用而实质性地影响着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这存在着逻辑上的不合理性与不现实性,从而使得该过程受人质疑,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中独立存在的实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生存发展依赖客户.在由客户选择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体制下,它可能丧失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而与委托人合谋,进而出具虚检测的审计报告.在会计查重收益远大于合谋查重成本的条件下,他当然选择合谋.从而将第二阶段的“质检”功能丧失,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不合格的会计产品――查重的会计信息.鉴于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公司治理架构中的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体系:

(一)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要使得企业在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阶段生产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必须发挥公司治理结构中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并建立完善以下各项制度:

1 完善会计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会计组织结构是从会计组织机构设置、权责安排、人员配备、会计控制中心定位等方面来确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将会计组织机构纳入公司治理框架的具体要求是:(1)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等权力主体设置不同的权力边界,形成对会计组织机构分权与制衡的格局.(2)在法律框架内,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会计组织结构,应建立所有者层次和经营者层次会计组织.所有者层次会计组织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例如股东会委派财务董事、财务监事或财务总监;主权人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中建立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控制委员会、设立独立董事等.经营者层次的会计组织主要为经营者控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怎么写作,为履行其经营管理责任而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代表弱势群体利益,对大股东或内部人形成制衡.

2 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一写作技巧关系,出资者与经营者必须通过财务预算明确各自的权、责、利.一项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必须做到:(1)做出最高决策的机构董事会是整个预算组织体系的领导核心,掌握着整个公司各项预算的终审权以及资本性支出、企业并购等重大资本预算的最后批准权,同时对公司预算的日常执行情况拥有监督权、检查权;(2)预算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应设在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分析和实施控制;(3)除建立和完善一级预算外,对重要部门和重大项目应建立二级预算,并正确划分各预算管理部门,避免资源浪费;(4)预算反馈机制应与企业的具体组织结构和预算执行方式相适应,并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来保持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

3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对于股东、董事而言,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作用体现在:(1)通过资金纽带,增强对下属公司的财务预算控制力度,同时集团公司通过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可实现对下属公司经营活动的动态控制,保证资金安全.(2)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人员总揽全局,能够发现子公司所不易发现的隐患,抓住子公司预见不到的理财契机,为集团公司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投资等重大决策提供依据.(3)对下属公司的资金进行适度的统一调配,从而降低整个集团公司资产存量,盘活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公司资金统一结算后,其结算规模比以前分散管理增大,信誉等级相应提高,还贷能力增强,融资能力也将增强.(5)防止经营者随意挪用、拆借闲置资金,避免资金管理上的失控.

4 建立资金监控机制.在公司治理决策、激励、监督三大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实施资金监控,要求董事会的决策职能、监督职能与经理层的执行职能相互独立.(1)决策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决策分工和层级制决策,将资本性支出决策权、预算审批权、资金调度权等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进行配置,形成不同的权力边界,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资金的安全性.(2)在激励机制运行中实施资金监控.激励的方式有报酬激励、控制权激励、剩余支配权激励、声誉激励等.(3)在监督约束机制运行中实施资金监控.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了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和高效率运行,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管理审计,帮助经营者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形成自上而下的制约机制.

5 构建财务信息网络.财务信息网络可及时收集、处理和传递各类信息,为股东会、董事会、经营者的决策和监控提供相关信息支持.财务信息权的取得是股东会从形式化控制转变为实质性控制,真正形成股东会监控董事会、董事会监控经理层的格局,提高经营效率.

(二)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下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制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合理安排内外部审计制度,是当前公司治理模式下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成为公司治理研究关注的焦点.但到目前为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审计委托权行使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重新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

董事会下设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从职能上来说,都是向股东大会负责,都是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但是二者监督功能不同,要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根据二者不同的特点进行划分.

如何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职权笔者设想独立董事应以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督为主;监事会应以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业务行为合法性为主.独立董事的监督,目标在于保障决策的公正与行为的妥当;监事会的监督,目标在于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与业务行为的合法.总体而言,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是妥当性监督,而监事会的监督则主要是合法性监督.无论是财务监督还是对经营者业务行为的监督,实际上都存在着妥当性监督与合法性监督这两个方面.秦荣生提出:“公司财务监督权,应该只赋予监事会行使.董事会下设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做法应该舍弃,独立董事不对公司财务行使监督权.当然,独立董事为履行其他职能需要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有权查阅公司的则务会计资料或聘请相似度检测机构制作财务报告等,但不以财务监督为目的”.这一思想的提出对当今我国公司治理与审计模式的探索有着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 建立适合公司治理结构的审计制度安排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有助于提高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就外部审计的独立性而言,事关到外部审计对谁负责.外部审计的负责对象应该是被审计公司以及报表使用者,将外部审计的责任用法律规范下来以后,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依赖财务报表的相关利益人,也从根本上有利于独立审计这一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应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公司治理结构中外部审计的聘任权的行使者,这可以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明确规定外部审计的聘请由审计委员会决定的作法,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外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外部审计与经理层关系的处理.

对于内部审计而言,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模式应该具有独立、效率、灵活和权威的特点.r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其《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第二条“属性标准”中规定:“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师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做到客观.”“内部审计执行主管在机构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实现其职责的阶层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他们能自由地和客观地进行工作时是独立的,独立性可以使内部审计提出公正的和不偏不倚的专业判断,这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必不可少的.内部审计监控机制应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开展工作,自上而下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应既有分工,又有上下衔接与合作,充分发挥整体运作效率.

3 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联合治理”机制

索耶在《索耶内部审计》中提到“联合治理”(joint audit)的概念,他提出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形成联合审计团队,当双方的资历、能力都得到认可后,才互相接受对方的审计工作结果.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不仅可以因此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计效率,更关键的是还可以“形成一个治理联盟,通过共同治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共同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双重保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可靠”,从而实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联合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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