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391 浏览:13545

摘 要 :本文对我国当前企业会计制度及我国当前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结合我国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的情况,分析了会计制度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执行中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望与读者共勉.

关 键 词 :煤矿安全管理 会计核算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当前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下发了财建119号文件《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用进行了区分,并建立了煤矿企业费用提取安全管理制度.

200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执行<企业开机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中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费用的提取,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提取金额,并完善会计核算中信息的准确性.这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提供了政策支持.比如:煤矿企业在已使用未来期间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则应明确纳入应付安全费用项目,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

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以往会计核算与新会计制度要义相抵触

2001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文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处理情况,即企业应在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实际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不得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进行预先提取,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对大修理费用的提取,避免了企业提高产品成本及管理费用,造成了企业当期利润的下滑,从而向国家上缴的所得税也变少.而以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会计核算中,仅从对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时间上看,提取时并没有对企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外流,安全费用的发生是不可控因素,是未来可能存在的财务状况,而这种会计核算中的提取方法具有明显的预提特征,缺乏明确规范的管理,随意性强.这往往容易造成在计提期间企业当期财务收益和利润的大幅减少,而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流出,加上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显而易见,以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与新的会计制度要义存在较大的抵触.

(二)煤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导致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的虚检测

我国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上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开支范围与煤炭生产成本日常开支范围混淆,使得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时,为了使利润平衡,本应是煤炭生产安全的费用却直接被列为入了生产成本之中,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中会计信息的失实,如企业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增加,利润额下降,而财务信息中资产负债表却呈现“长期应付款”余额上升,未分配利润下降.显然这造成了财务信息不明.此外,当煤矿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时,为了达到利润额的上升,本来应该属于成本支出的费用却被划入了“长期应付款”煤炭安全管理费用的开支中,造成了利润表中主营业务利润额上升,成本的下降;资产负债则出现“长期应付款”余额的下降,甚至导致分配利润上升.这种在我国煤矿企业普通存在的利用煤矿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为企业实施盈利管理工具的现象,严重违背了我国会计核算精神,有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会计信息的虚检测,威胁到我国财政收入.

(三)缺乏明确的使用范围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不利

我国出台的关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及管理办法中的条例规定提取费应按吨煤提取,虽然《办法》中明确了煤矿安全管理中对生产安全费用及维简费用进行了定义,及生产安全费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资金,维简费用只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展和延伸以及技术改造等简单再生的资金.但由于煤矿企业煤炭生产环节的复杂性,以及安全生产设施与普通设施难以明确定义,因此,造成了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费用难以与普通产品费用、维简费用的区分,规定中缺乏明确的使用范围规范,将直接影响到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三、政策性建议

(一)根据新《办法》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优化与调整

我国会计准则在制度上已与达到与国际同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37号》文件中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而不能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进行预测.因此,对企业未来经营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与一切财务信息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企业以往的财务情况与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只有在生产安全费用发生时或发生后得以确认.

但我国煤矿企业经营和作业环境的严竣性,较大程度地影响了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的执行力度与执行效果.因此,可以根据我国国情,采取折衷的会计方案.比如对煤矿企业未来可能形成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项目的预期评估,因而仍可以在会计处理办法和核算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规定进行项目安全费用的计提.对煤矿企业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能进行预先提取,只能在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会计核算中计入当期费用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煤矿企业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我国会计准则有望在执行上与国际同步,最终取消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

(二)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进行规范化

我国煤矿企业作业环境极为艰苦,主要体现在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矿井瓦斯含量较高、作业技术落后、煤矿企业以小煤矿为主、安全事故频发.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进行量化.但《办法》中通过对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规定来限制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行为,执行力差,力量较为薄弱,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必须对全国各地的煤矿企业及私人矿井进行地质条件、规模大小、作业环境、管理模式等信息的调查,然后根据煤矿产业的实际情况,为各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一个符合自身发展情况又符合大政策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旦制度统一的标准,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微量浮动,不能任意的提高或降低.这样做能有效地减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过渡随意提取,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又能防止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不足,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频发.此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上看,可以防止煤矿企业通过对安全管理费用标准的随意提高和降低来操控企业的盈利情况,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