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1.签署保理协议时,企业根据协议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保理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
回、销售折让和折扣)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权已提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
售出应收账款金额若大于上述四个科目之和的部分,则借记“营业外支出――保理融资损失”,反之则贷记“营业外收入――保理融资收益”.
2.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同,又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及折让)
财务费用(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退回企业按规
定出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上所列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2)大于协议中预计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折扣等记入相关账户后,再将高于协议中的部分补偿给银行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金额高于原预计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小于协议中预计金额,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还给企业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金额小于原预计部分)
二、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在附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出售应权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权为质押取得借款.
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贷记“短期借款”.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发生销售退回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
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有如下三种可能:(1)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则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账款”;(2)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借记“短期借款”、“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3)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到期银行收不回贷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权.此时应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
财政部于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对应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与上述方法基本相同,仅在不附追索权的应权出售的第二种情况上略有差异,即当实际发生的金额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时,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在按实际发生的折扣、销货退回等金额计人相关账户后,再将高于协议中的部分补付给银行,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预计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金额)
其他应付款――银行(实际发生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
部分)
(2)余款补付给银行时
借:其他应付款――银行(实际发生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
贷:银行存款
[例]2006年2月1日,甲企业将其曾赊销给乙企业的一笔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已提坏账准备5000元的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出售给某保理公司,支付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的金额为117000元,手续费用10000元,企业实际收到款项950000元.如果发生的销货退回分别为117000元、234000元、58500元时,分别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1.2006年2月1日企业签定协议并支付手续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950000
其他应收款
117000
坏账准备
5000
财务费用
10000
营业外支出――保理融资(或应权融资)损失88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2.发生销货退回时的三种情况
(1)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117000
(2)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234000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或者,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117000
其他应付款――银行
117000
借:其他应付款――银行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3)小于协议中预计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58500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58500
(编辑 熊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