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79 浏览:12890

摘 要:《会计法》颁布和修订后,为会计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文从会计的执业现状出发,探讨了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和类型,提出了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几项措施,以便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的防腐拒变能力.研究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相互替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这里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检测会计信息,或称会计查重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面对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关 键 词 :会计法律责任,规避,会计法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表现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中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在实际执行时认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加以惩处.

2.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3.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突出,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4.加重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他们不管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表现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涨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而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等.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接照该法律的规定.

2.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检测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编制虚检测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检测会计报告罪、相似度检测组织人员提供虚检测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规定处以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和《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作为共同犯罪,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目前非常普遍和严重.这里所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检测会计信息,或称会计查重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例如,毁坏会计凭证、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但这些只是为实现会计法律的形式价值,即规范会计行为而设定的责任.会计法律的实质价值还是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这里对其他形式的违反会计法律行为的责任不做讨论.这里只将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真实的’,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信息称为虚检测的,它应包括误导性或有重大遗漏的情况.

(一)会计检测帐概念

合意契约的会计本质要求构造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会计职业机制,通过生产供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综合效应,努力达到以客观真实为核心、以法治文明为追求的会计价值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检测帐即虚检测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其预防和治理成为会计学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问题.会计学界对会计检测帐普遍采用“会计信息失真”或“财务查重”等概念表述.

会计信息失真说明了会计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客观现象,财务查重只强调主体主观因素的作用,只有会计检测帐才真正体现了主观因素与客观环境综合效应所致的会计真实与虚检测之间存在较长距离的主客观内容.会计检测帐是指财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契约义务造成会计信息出现经济业务与原始凭证不符、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合、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脱节、会计账薄与会计报告无关、会计帐表与实物资产脱离的不符合会计契约真实完整义务规定的法律状态.

(二)会计信息查重的表现

1.编造虚检测会计凭证

主要表现是通过编造虚检测经营业务如编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在原会计事项基础上夸大或缩小等等,这些虚检测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

2.非法设立账簿

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专门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掩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3.会计核算不真实,形成虚检测报表

主要表现一是控制利润.如采取虚构或减少经济业务,增加或减少成本计入,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和随意计算盈亏的目的.二是进行违规税金核算.为了偷漏税金,对或虚拟购销业务购写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入账,或编造摘 要 的内容,或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纳营业税.或虚列职工名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等.

三、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对策

在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圈钱、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转移利润,都在不同程度地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屈从于政府部门、企业的压力,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遵循职业操守,而向社会出具虚检测审计报告.

(一)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还是监督稽查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首先必须具备的是强烈的法律意识,明白什么是违法之事.不过这要依靠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只有在国家制定了一套客观的、完整的法律制度后,才能有法可依,在这个前提下,一方面,要开展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培训,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要在工作中坚决依法行事,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政府部门要起到引导和督促单位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来促使单位认真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执行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结构松散或拒绝依法设置内控制度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布,以达到严肃法纪的目的.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法定管理部门,要利用接触面广、便于组织等优势,主动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各单位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

(二)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会计处于一个动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外部环境中,完善的外部环境建设,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1.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增强其独立性,3.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4.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5.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揭露检测账行为,以降低企业整体形象使之不敢查重.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7.加大力量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各经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不够细,所以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1.制定完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具体认定的法律法规,2.加大对会计查重惩罚力度,罚款要大到能够在事前遏制萌发查重的动机,3.增加对会计人员进行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摆脱受制于领导局面,4.提高执法效果,权责分清,惩罚对象和标准准确.

(四)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财会工作增添了新的情况和问题,财会人员素质愈发重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提高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考核制度,职称晋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等等,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计核算要求.其次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建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检测账”诚信原则、诚信品质,从而建立起防范虚检测财务信息的第一道防线.

总之,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浅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众心理和个体素质与社会义务相分离的社会认同感在从中作祟,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所以我们必须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防腐拒变的能力.

计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07.

[2]肖小飞.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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