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热钱”背后的非法融资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451 浏览:95999

核心提示:利用转口贸易融资实质上是利用中国国家银行的信誉到境外举借外债,变相扩大短期外债的规模,并利用国内外的利差及本外币的汇差套利进行投机.

近几个月充满争议的出口数据,佐证了热钱借助经常贸易渠道流入内地的事实.个别企业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通过“转口贸易”进行“检测转口真融资”的逃套汇活动.在企业非法融资的同时,商业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不容小觑.贸易金融专家,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嘉兴分行副行长孙天宏最近接受《支点》记者采访,对“检测转口真融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商业银行在转口贸易信用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危害进行了分析,并为本刊提供了具体的分析案例.


《支点》:您指出热钱流入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能否解释什么是“转口贸易”,以及检测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是如何操作的?

孙天宏:转口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货物直接从国外运抵另一国外进口商,从中赚取写卖差价.借转口之名,进口商品没有进入境内,无需报关 ,得以避开外汇局严格的进口付汇核销系统.

融资性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开证金额和付款期限有一定规律 .企业一般是周期性循环开立大额信用证,且付款期限较长 ,明显超过正常的商品流转周期.由于超过90天的远期信用证需到外汇局备案,企业通常开立期限为60至 89天的远期信用证来避开外汇局监管.

企业以检测合同虚构贸易背景,有的合同简单得只剩下货名、金额、付款方式、转口地,有的连合同号都没有,但进出口合同又都有写卖双方签字,具有表面真实性.

信用证条款流于形式.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条款内容的描述是相当严谨和慎重的,这关系到货款及产品质量.但在融资性信用证中,一般只要求合同、、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不要求受益人提供商品检验证书、产地证、保险单等重要单据,有的连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也没有,只需提供写卖双方的货物收据.

企业通常是用滚动式开证来维护资金的周转 ,用新证的融资去归还旧证 ,制造转口贸易正常运转的检测象,骗取银行信任,开出更多的融资性信用证,以此变相筹措长期资金 ,达到短债长用的目的.当这种滚动无法继续时,企业失去了新的资金来源,长期隐藏的问题就会立即爆发,结果便是信用证到期,企业无力还款,银行被迫垫款.

《支点》:这种虚检测的转口贸易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孙天宏:利用转口贸易融资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中国国家银行的信誉到境外举借外债,变相扩大短期外债的规模,并利用国内外的利差及本外币的汇差套利进行投机.

由于境外押汇利率较低,押汇后所得款项可以在境外周转使用, 如投资房地产、炒作证券和期货、弥补亏损或汇回国内结汇成人民币,解决国内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待信用证到期后再购汇汇到境外.这样既减少了利息支出,又逃避外汇监管,一举两得.由于资金用途不当,管理失控,发生亏损的几率极大.若企业到期无力偿付,开证行将面临被迫垫款的窘境,形成难以收回的呆账,信用证风险就变为现实.

企业在外汇局反映的核销率偏低.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转口贸易的付汇核销凭出口收汇证明,转口贸易往往以先收后支形式进行,收入采用汇款,支出采用远期信用证.由于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在境外贴现时要扣除贴现息和各种费用,企业收入汇款的金额总要少于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所以长期以来总有一部分外汇资金不能通过外汇局核销.

《支点》:商业银行在转口贸易信用证管理上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

孙天宏:个别商业银行出于竞争的动机,片面追求拓展业务,忽视了合法合规经营.还有少数商业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为提高结算量,获取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对无贸易背景的转口信用证项下潜在的支付风险认识不足,事前监督不严,抱着侥幸心理,放松对信用证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与此同时现行国际业务管理模式制约着银行对信用证业务的监管.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国际业务部负责信用证条款的把关、对外开证、审核单据 、提示不符点并对基层行书面确认的信用证进行对外承兑,不承担市场风险;基层行客户经理负责市场调查、 接单初审、受理开证申请.基层行承担对外付汇的义务 ,实际上完全承担了信用证项下的风险.

由于这些基层行经办人员对外汇法规、 国际惯例普遍存在不够熟悉的现象,经验不足,操作不规范,虽掌握客户第一手资料,但业务水平有限,对风险判断不足,加上他们还承担着拓展业务压力,为开拓市场而往往放松了对信用证风险的审查.而国际业务部经办人员虽熟知国际惯例、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但对客户基本情况、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只是审核单据表面真实性,对基层行受理开证的业务风险难以进行实质性控制,而且转口贸易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使银行更加难以把握 .

《支点》:实务中,银行应如何识别和规避转口贸易融资风险?

孙天宏: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国家的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文)对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项下的收汇作了严格的规定.

其次,重视对第一偿债来源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银行在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信用证申请人的了解,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的最新动向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

三是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资金流监管.如果转口贸易项下三方联手利用该贸易模式融资,境外预付款汇入后由于资本逐利本能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或因竞争压力被长期挪用,开证行都将面临信用证垫款风险.

最后是重点核查转口贸易的真实性.银行内部应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资金的真实性核查制度,审核内容应重点核查与进出口合同相关的有效商业单据,以及各单据之间的匹配性、关联性、合理性.

归根结底,转口贸易不应背离其贸易本身的内涵,一旦转口贸易项下的融资缺少相应的贸易背景,相关法律追溯的基础就不存在.(支点杂志2013年7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