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政策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814 浏览:157289

【摘 要 】在当今环境保护浪潮的冲击下,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呈现出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关系,关注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鲜明时代特征和要求.加入WTO以后,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受环境保护问题的影响越来越明显,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我国企业应充分重视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

【关 键 词 】WTO;环境政策;环保条款;环境壁垒

【中图分类号】1774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28―03

【作者简介】张志勋,南昌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徐芳,南昌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江西南昌330047)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保浪潮不断高涨,环境保护正在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因素.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WTO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与GA'IT时期相比已有所转变,并已将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环境写入WTO宗旨,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确立了环境理念.而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研究WTO环境政策,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一、WTO环境政策的法律分析

(一)WTO环境政策的具体规定.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没有单独的专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议,其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散见于各协议条款中,其中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原则性规定为中心,以各附件中规定的内容为具体体现.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提出:“本协议各成员,认识到它们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的,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怎么写作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将原GAIT序言中强调的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fulluse)改为“合理利用”(optimal use),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之一.将贸易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引入法律约束对象是WTO的一大进步,也是WTO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

2.《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WTO法律体系中,“环保例外条款”以《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l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为基础,以《怎么写作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协议)第14条、《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为具体表现.根据GATTl994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等;(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等”.该条款实际上为成员援引各款所载例外情形设置了实施标准,赋予各WTO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借口,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目的在于维护和改善全球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有效防止成员国滥用这一环保例外条款.此外,根据该条规定,GATS协议第14条、SIS协议以及TBT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二)WTO环保条款的适用原则.根据WTO规则,在运用上述一般例外条款时应该注意,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变相的差别待遇.判断的标准是贸易影响最小、科学上证明合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统一性、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它要求成员一方在实施某一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给予歧视性待遇,即不得向某个成员提供特别的优惠和进行歧视,非歧视待遇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体现.非歧视待遇原则旨在将所有成员置于平等的地位,有利于保证环境保护措施不至于在外国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以及在外国产品相互之间造成不必要的歧视,防止环境保护措施被滥用,成为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透明度原则作保证,非歧视原则也就无从判断.它要求各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参加或签署的国际公约等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保持各成员方政策和措施的充分透明,使WTO实现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使各成员方维护正当权益,保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基础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就各国的环境措施而言,遵循透明度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各国环境要素存在的差异,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和标准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不透明的环境措施将可能导致歧视性贸易.环境措施的透明度具体包括:(1)有关环境措施应及时公布;(2)在不采取国际标准为依据时应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3)设立咨询点,负责解答其他成员方提出的问题;(4)在制定有关环境措施,如环境标志时,应广泛征求意见等.

3.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即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在环境方面,由于环境措施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和高投入性,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等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会在客观上阻碍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从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WTO强调各国环境措施应考虑到成员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当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在对发展中国家环境措施的限制上应给予一定的差别待遇.WTO的TBT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要求各成员在执行TBT协议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提供援助,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TBT协议第11条、第12条.要求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实际考虑,这是以客观现实为依据的合理要求.因为,对环境造成破坏最多的并不是发展中国家,而是发达国家,其发展经济所需的资源:能源几乎都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它还将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甚至还常将有毒废物转移到境外,这无疑
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

二、WTO环境政策对我国的影响

1.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及竞争力的影响.我国属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行列,环保问题虽然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工业化进程中的高消耗、高污染问题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迅速得到解决,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企业实施的是相对较低的环境标准.但为了产品出口,为了达到进口国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产品制造商也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手续,生产产品的外观包装、出口标签也要作大幅度调整,从而导致企业支付的相关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增多,企业产品的内在化环境成本提高,最终推动企业的营销成本总体上涨.例如,欧共体关于包装、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德国关于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美国的防毒包装条例、零售药物包装防污染新规定和日本的包装新指引都要求进口的包装制品要符合其高水平、高标准的环保措施.因此,单纯从角度来看,我国企业就将失去原有的低竞争优势.

2.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和增长速度的影响.由于我国企业环境技术水准较低,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必将使我国产品出口范围逐步缩小,市场占有率下降或增幅减缓.因为,我国尽管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已近十年,但仍未改变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格局.这些国家大多是WTO和环境委员会的成员,环保行动起步早,成效大,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已从环保立法阶段进入了环保执法阶段.如果这些国家和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在WTO中极力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紧密挂钩,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统一环境标准,这将使我国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缩小的威胁.

3.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准入方面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环境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某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我国的大量出口产品因此被排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之外,参与国际市场的程度明显降低.1996年12月,美国以捕捞大虾未采取保护海龟繁殖设施的环境义务为由,禁止中国的大虾进口.1997年,欧盟宣布,由于中国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出口的贝类产品已达不到他们所需的卫生标准,他们不再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而在1996年,我国向欧盟出口贝类2750万美元,占出口贝类的1/5.目前,我国涂漆玩具、蜡笔、电池等产品因铬、汞含量超标已被禁止进入欧美市场.

三、我国企业应对环境壁垒的对策

(一)应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战略.对贸易和环境保护而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其共同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共同目标;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为贸易与环境提供了一个共同目标,通过环境和贸易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实际上是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发展贸易实际上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作为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的中国而言,发展对外贸易,只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应积极寻求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途径,将环境保护融入外贸的规划中,加强对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与贸易的综合决策.

(二)建立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系统之间以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在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系统之间有大量政策法规的工作需要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之间.以及地方一级主管机构之间设立一种协调机制,以便能够经常互通信息,进行必要的磋商、研究和协调工作.因此,一方面,我们建议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一个跨部门的机构,由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牵头,组建有国家商检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壁垒协调委员会,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调查研究、新闻、规划与协调等附属机关,专门负责审议、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协调国内和国际事务.

另一方面,要建立并完善相关行业组织,制订一套完整的产业和产品保护法定程序.所谓“行业组织”,即指“本国同类货物生产者或依法令成立之商业、工业、劳工、农民团体或其他有关之团体”.在许多国家法律中,行业组织是政府调查的法定申诉人,因此,必须具有相当的功能并能提供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行业组织也是政府获取信息和论据的来源地,具有相当的功能.然而,我国目前的行业组织大多是联谊性质,没有实际功能.为此,现有的各行业商会组织应尽快充实其力量,完善其功能,改变其性质,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一旦企业受到环境壁垒冲击,除了企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行业组织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可通过申诉、立案、调查、论证、采取措施等步骤,以形成一个针对环境壁垒进行行业和产品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建立环境壁垒信息中心,做好预警工作.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环境壁垒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成立全国性的专门为企业和出口商提供怎么写作的咨询机构.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及时收集国外有关的信息,包括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日本、欧盟等的技术标准和WTO有关技术壁垒协议的研究.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WTO/TBT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的信息.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及早地得到其它WTO成员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其次,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应抓住重点,针对我国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商品(当前应重点考虑的是食品、玩具、机电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按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第三,对于外国实施的可能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壁垒措施,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突破国外的环境壁垒.

(四)成立由高级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意见.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实践,例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就是一个专门针对中国环发领域重大而紧迫的关键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的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建议借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聘请环境与贸易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国对外贸易中所遇到的环境壁垒问题提供意见.

(五)加快建立有效的外贸应急处理体系,提高对外交涉的能力和水平.我国应在逐步理顺外贸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推进政府相关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行动,加大对外交涉的力度;积极发展并完善各种出口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和相似度检测组织,在加强相互协调和行业自律的同时,代表企业与政府进行对话和谈判,使其在维护企业利益、开拓国际市场、突破技术壁垒和解决贸易争端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2002年1月,在欧盟做出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封关”的决定之前,有的外商已先向我国有关部门提供了有关信息,并提出了加快整改、积极交涉的建议.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组织系统和处理机制,当时没有按照国外客商的要求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更没有迅速做出反映,进行正当交涉.而同样面临“封关”的越南,却由于反映及时,措施得力,欧盟对它网开一面,通关放行.

【责任编辑:李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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