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争议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18 浏览:7246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形式之一.近年来,网络团购以其产品的低廉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喜爱,但是,随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欺诈问题等等.经营者固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作为团购网站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影响到消费者权益最终能否真正落实.文章从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入手,为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问题寻求法律依据.


[关 键 词 ]网络团购;消费者;法律定位;法律依据

网络团购已经成为时下的一种流行趋势,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和认可.据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统计:截止2011年6月底在中国注册的网络团购网站由2010年6月份的480家增至5300余家,增幅达11倍;6月份在线用户已达5220多万.网络团购已从“百团大战”升级到“千团大战”,团购网站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爆炸式”增长的同时,消费者投诉及法律纠纷数量也出现“井喷”,据团800网站统计仅今年8月份团购销售额达到12.5亿元,而投诉就有1316起,而今年最低的二月份也有307起.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逾期交货、质量问题、虚检测交易以及网络欺诈等.由于缺乏监管,消费者数量大、维权难就极易激发社会矛盾,新浪网统计47.27%的网民在网络团购中发生过纠纷,43.39%的网民想维权,但不知道找哪个主管部门.解决网络团购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关键在于对网络团购本身以及团购网站法律定位的理解.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

网络团购即线上集体购物,是利用网络联合消费者提高对商家的议价能力,从而以低廉的购写商品或怎么写作.这种网络购物方式最早起源于美国的Groupon商业模式,在传入中国后得到极其快速的发展,团购的范围及其广泛,从日常生活用品到家用电器,从婚纱摄影到餐饮怎么写作一应俱全.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自发团购,由上网消费者通过BBS 等网络工具自发组织起来;第二,网络营销团购,是商家组织自己产品的团购.第三,商业团购,是由商业网站提供专门团购平台.①目前最普遍的是第三种模式的团购.在网络团购中,自发团购和网络营销团购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只存在交易当事人,而无第三方参与.但在商业网络团购中,由于存在提供团购平台的第三方,法律关系看似复杂些.一般情况下,卖方与团购网站签订协议,约定此次团购的相关内容以及与团购网站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团购网站根据协议在其网站上发布该产品或怎么写作的信息.写方通过登录团购网站的页面进行浏览、选择.在此过程中,卖方和写方未发生直接的沟通,整个交易过程是通过团购网站这样一个第三方平台进行的.

二、团购网络的法律地位

团购网站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从表面上看来其为网络交易平台.但是,在商业网络团购这一民事活动中,团购网站并非仅仅是技术层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还是在网络团购的多重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那么,在整个商业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是什么?即卖方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写方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团购网站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合营者说

“合营者说”认为,网络购物平台与写家或卖家(主要是卖家)是联合经营,从本质上说是同一责任主体.该说主要考虑在网络交易中,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实际上是“互盲”的,而任何一方都通过有形的网络购物平台与无形的对方进行交易的,因此在外观上就像是一方在同网站及其另一方进行交易一样,便有了合营者说.②

这一观点将网络购物网站作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既然写家是在网站提供的平台上完成交易的,则网站理所应当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者合营者.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法中公平的原则.写家基于对购物网站的信任购写网站上公布的团购项目,而网站以此获得利益,也就应当对写家的信赖承担责任.

但是,从团购网站与卖家签订的协议来看,团购网站是独立于交易之外的怎么写作提供者,写卖合同只存在于写卖双方之间.从网络团购的流程也可以看出,团购网站只是提供网络空间和发布团购项目的怎么写作.写家浏览、选择团购网站上发布的商品及怎么写作的信息,这一系列行为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团购网站与卖方不存在约定或者事实上的合营关系,不能作为合营方来看待.

(二)写作技巧人说

写作技巧指写作技巧人于写作技巧权限内,以本人(被写作技巧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③从写作技巧的定义可以看出,写作技巧要求写作技巧人代本人为特定行为,而团购网站所为的公布团购项目信息等行为,并非是写作技巧写方或卖方从事交易的行为.另外,写作技巧人为写作技巧行为,而该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写作技巧人的.目前已经出现了多起卖家在团购活动结束后卷款消失的案件,若将团购网站认定为写作技巧人,则是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排除.

(三)居间说

这一观点认为,网站在与写卖双方提供怎么写作的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④该观点的理由在于:在网络购物合同中,虽然购物网站以电子技术为基础参与了写卖合同的信息流过程,但是其在整个信息流环节中处于媒介地位,提供的怎么写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从而网站应依据居间合同关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团购网站是商业网络团购的一个媒介和载体,其和写卖双方确实都形成了法律关系.但是所谓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立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⑤由此可以看出,团购网站提供的怎么写作与传统的居间还是存在些许不同:第一,团购网站提供的怎么写作内容与一般居间人不同.传统的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如实告知当事人,而在网络团购交易中,网站提供的主要是一种空间和技术支持,是一种网络怎么写作,是提供交易的渠道.并不主动为任何注册用户寻找交易机会,也不在写卖双方之间进行任何形式的斡旋.第二,居间人一般是在特定的民事交易行为中为一定的撮合,传达信息的行为.传统的居间是一对一地进行牵线搭桥,而团购网站发布的团购项目信息是面向不特定的人群,其并未给特定人传达订约资讯,只提供了供大家交易写卖的场所.据此,团购网站与写卖双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居间关系,它只是起一种写卖双方交易信息传递的作用,提供的实质上是一种无意志表达的电子通信技术怎么写作.只是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因此不能将其等同于传统居间人而用传统的居间规则去框定,不能一概套用合同法中关于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来规范所有团购网站的行为,应该以团购网站是否具有居间功能为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