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157 浏览:141876

[摘 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对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的制度,使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工作逐渐成为一个影响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问题.文章试就以浙江省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实施情况为例,对社会调查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 键 词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完善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的活动.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立法及实施现状

(一)立法情况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对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的规定,虽然规定较为笼统,但也大致上勾勒出了审前社会调查的基本方式和要求.而各省市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地方规定更是对审前社会调查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实施要求.以浙江省为例,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浙江省便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审前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作了细致的规定,其后的《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又对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确定.

(二)实施现状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由此可见,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评估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委托才开展的,并不是对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都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此外,《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委托机关送达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本地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有异议的,还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和负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皆将调查报告抄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进行了审查监督.调查内容涉及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情况以及辖区派出所意见,给委托机关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调查工作的实效问题

在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很多时候是流于形式的,并未能达到其作为评估报告的参考效果.1.委托机关不重视.曾多次出现调查评估还未完成,法院就已作出判决的情况.虽然调查评估报告只是委托机关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参考,并不最终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但既然委托了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就说明委托机关对被调查人员的社区矫正适用还存在疑虑,就应该等调查评估报告出来后再做出综合的判断.如此,在还未结合调查评估的情况下就匆忙作出裁判,不仅损害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是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挫伤了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调查报告质量不一.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受委托单位,其调查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完成,而实践中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大多由乡镇工作人员兼任,因而其专业化程度差,导致作出的调查报告质量亦参差不齐,很多都是敷衍了事.如谈话笔录内容空洞、流于形式,谈话对象仅限于被调查人的亲属,无法真实反映整体的社区意见,这些情况都令社会调查工作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调查工作的开展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主要实施主体,其具体的调查工作基本由基层司法所实施,在实践操作中也碰到不少问题.1.人员配备问题.现实情况中,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配置人员到乡镇一级司法所负责司法工作的较少,大部分乡镇的司法工作是由当地乡镇政府安排人员负责的,所以司法专业力量十分薄弱,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亦显得十分勉强.2.调查人员素质问题.一是业务素质,在大多数开展调查工作的人员都是由乡镇工作人员组成(有些甚至是临时聘用人员)的情况下,其对被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后可能对所居住村(居、社区)的影响的评估是否专业中肯,其调查报告是否能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地反映调查情况,亦是值得商榷;二是工作意识,由于乡镇安排的司法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身兼数职,同时要负责多样乡镇工作,因而其对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视不足,常有久拖不决的情况存在,抑或对调查报告仅是敷衍了事.3.客观环境问题.浙江多山地,地势复杂,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说,许多被调查人员家庭住址又地处偏远,再加上调查队伍本身力量不足,调查工作更是时常无法及时、顺利地完成.此外,这些调查活动的开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由乡镇的人去做司法行政机关的事,那么其调查活动的差旅费用、后勤保障等问题由哪个部门解决,这些现实的问题都困扰着调查工作的及时进行.

(三)调查工作的保密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保密问题虽然在现有的法规中都没有做出规定,但该问题不可忽视.司法实践实践中曾多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经过调查评估得出被调查人员不适宜社区矫正的结论并提交给法院,法院最终也做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裁判,但因为保密意识不强亦或是出于一种推脱责任的目的,法院工作人员就向被调查人及其家属解释,之所以没适用社区矫正是因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报告认为不适宜.于是被调查人和家属便迁怒于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他们故意刁难,这令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十分不利于其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加快规范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1.统一操作规范.目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仅仅是大概对审前社会调查做了要求,并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所以应尽快出台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调查规定,明确社会调查的标准、要求,使社会调查工作更为规范、有序;2.树立法律权威.应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规范,树立其权威性,强化各司法、执法部门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的工作意识,真正把社会调查工作落到实处;3.完善立法不足.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才刚刚起步,面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进行总结反馈,查漏补缺,并尽量纳入立法规范,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

1.要着力解决司法专职人员的配备问题.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要解决社会调查工作开展不稳定、专业素质差、调查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就必须建立一支专职的司法队伍,专门从事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从而保证社会调查工作能够稳定、有序地进行;2.要做好社会调查的经费、后勤保障工作,让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无“后顾之忧”,全力、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3.建立司法工作人员的社会调查业务培训机制,稳步有序地提高调查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调查评估能力,形成一支专业权威的调查评估队伍.


(三)建立完善监督制度

1.建立完善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是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就司法实践来说检察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所以要尽快完善对社会调查工作的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明确社会调查各个环节和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责,做到同步监督,以杜绝各种徇私舞弊、滥权渎职的行为;2.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制度.社会调查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公正可靠,被谈话询问的对象、基层社区组织最有发言权.所以在做好检察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应尽快建立社会监督制度,从多个角度进行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调查结果公正可靠、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