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网络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37 浏览:6012

【摘 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带来许多社会问题,网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文章阐述了网络的内涵及其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社会与网络的关系,进而阐释了如何正确处理好社会与网络的关系问题.

【关 键 词 】社会;网络;关系

一、网络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网络的内涵

社会道德是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反映,在一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网络与社会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只是作为社会的延伸的同时表现出自身独有的特性.它是人们在网络信息生活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简单来讲,网络是指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应该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规范.

(二)网络的特点

1.强烈的公正性

“公正”在网络社会中同样是维护网络正常秩序所必不可缺少的准则,如果网络主体之间信息交流没有正义和公道,网络主体的消费本身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因此,为确保网络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我们会不自觉地调整占有信息资源的方式,克服资源浪费,消除污染,最终达到信息共享,实现获得信息的机会均等和结果平等.

2.显著的诚信性

诚信作为市场经济中道德契约的原则,对主体对信息的消费关系产生显著的调控作用,因为网络生活不仅以独特的形式吸引培养着自身所需求的网络主体,也造就它所需要的规范和准则,它基于满足人们需求的考虑并确保信息的消费过程安全优质高效地运行,是众多网络消费个体的内在要求,而这也正是网络能够调控个体的原因所在.

3.鲜明的自律性

由于物理空间的限制,传统社会的交往大多数时候局限于面对面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来看,是熟人之间的交往,依赖于熟人(朋友、亲戚、邻里、同行、同事)的监督,传统道德得以相对较好地维护,人们的道德意识较为强烈,道德行为较为严谨.而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虚拟社会里,网络主体则以符号的形式进行虚拟交往,传统道德的他律手段失去了约束力量.因此,在网络的环境下,要求网络主体的行为具有更高的自律性,而网络作为人类第二生存空间,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网络主体对网络资源消费的目的之一是完成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利益最大化又是依靠网络主体之间的相互节制和自律来完成的.于是个体在实现自身利益和满足需要的过程中,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上都会不断自觉地调控自己的行为,并根据外部和他人的评价、要求来规整自己的行为和心理.因此,网络的自律性也在强化着网络主体的道德认同和行为显示.

4.明显的多样性

在虚拟的电子空间,既有维护网络社会正常运行的规范,也存在着网络主体自身所具有的规范,消费主体无需改变其原有的意识、观念和行为,消费主体因共同的爱好和需求而联网,又因利益的不同而进行交流、交换.因此,虚拟社会多元并存的局面中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与碰撞.

总之,网络实际上只是社会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正因如此,网络概念的出现,意味着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网络社会中的适用是有差异的,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是我们建构网络普遍的逻辑前提和加强网络建设的凭籍.没有这种差异,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网络,更无从谈起网络普遍的建构.

二、网络与社会的关系

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的出现,给我们的现实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传统的道德已不再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应该用一种新的道德—网络来取缔传统的道德.而我认为,网络与社会尽管存在差异,但两者都是对“善”的追求,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两者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存在一种独立于社会的网络,网络实际上只是社会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社会的延伸和扩展.

(一)网络的虚拟性并不能决定其标准不同于社会

网络的概念不是对既有的否定,而是把既有运行机制引入网络领域,建立网络.有些人对、知识产权与BBS言论等问题,持有不同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标准.人们对提出的网络自由、信息免费、共享和敢于挑战权威大加赞赏,于是提出对待与窃贼应持不同的道德观;提出对待使用网络WEB快捷复制、下载与剽窃书籍、音像制品等传统传播物的内容应持不同的知识产权观;提出对待网络BBS与大字报应持不同的观等等.社会上产生多种关于对具有代表性网络行为的评论,一句话概括就是,认为现实道德标准在网络中已经不适用了,最具代表的是上海大学网络中心徐迎晓先生的“网络和社会之双重标准”一文.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对行为、知识产权与BBS言论等问题的道德评价是需要作具体分析的.往往是具有高智商的群体或组织,他们的行为往往处于正邪之间.当他们用自己高超的技术通过攻击网络的漏洞,从反面提高网络安全水平时,他们表现出的高智力高技术是值得崇拜的.但如果这种技术危害到社会、他人的利益时,不管怎么样都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BBS上言论比一般媒介要开放,这是每个公民的体现,只是网上更加方便、更少管束,而不是说网络主体可以为所欲为,在网上遵循另一套规范.相反在网上侵犯了别人的名誉、隐私等“恶”的行为,同样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另外,在对待知识产权问题上,网络主体在了解网络提示后,未经允许仍坚持传播网络资源,从道义上讲,是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也是“恶”的行为,这是不道德的,造成严重侵权行为的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网络标准和社会标准最终是殊途同归的.

(二)网络的原则和规范实质上是社会在网络中的运用和延伸 比如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所规定的:不要伤害他人,诚实可靠,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等规范,恰恰也都是人人需普遍遵循的社会.网络中道德的失范,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的行为: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与之相连的系统;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接近他人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这些不道德行为恰恰也是社会道德在网络空间的失控表现.

(三)网络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

1.网络与社会关系的视角

网络本身是社会的产物,网络空间的意义是社会所赋予的.从物的意义上讲,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电子空间,它只是一种虚拟的物理存在,本身并不具备任何独立的社会意义,其所以具有社会意义,主要是因为借助于网络空间进行交往的主体与人的信息交往活动是有意义的.如果没有了主体的交往与人的社会活动参与,网络空间根本谈不上社会意义.因此,社会交往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也是网络空间所应遵循的.网络从根源上讲是社会的延伸物,认为网络与社会有本质的不同,是片面强调了网络自身的独立性,把网络看成是网络的直接产物,而不是社会的产物,仿佛人是能够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孤立地存在于网络空间,进而错误地认为规范网络行为的网络道德是区别于社会道德的一种相对独立的道德形态.


2.技术与关系的视角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最终主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技术本身不能产生道德.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信息技术工具,只是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手段和方式,但并没有改变或是仅仅遮蔽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生产关系.比如电子商务,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贸易方式,减少了流通环节,但是传统商务交往时应遵守的契约关系、等价交换原则和诚信原则并没有改变,相反显得更重要了.比电子商务更复杂的是在网络人际交往中,由于信息传递的匿名性,交往主体的确可以突破身份、地位、性别等进行自由平等的交往,而且这种交往有时还可能达到很深的甚至潜意识的程度.然而这种较为开放自由的交往同样也要受到现实关系的制约,交往主体的关系一旦与现实关系矛盾冲突,它只能服从现实关系而不是另立一套行为道德规则.比如网络,在交往双方都不知对方身份的时候,这种关系不涉及到道德评价,而这种关系一旦在现实中被揭破,要么理智的结束,要么再继续延续,而选择后者就意味着将接受社会对的道德评价,这时候已不是什么网络道德而是地地道道的社会道德的评价.

3.道德特殊性和普遍性关系的视角

人类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延续性和完整性,对于人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是“一”不是“多”.但是,道德又是随着人的实践领域、实践对象的不同而不同,表现出多种多样的特殊形态,比如职业道德、家庭道德、商业道德等.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又是“多”而不是“一”.但这种“多”和“一”又是统一的和谐的,而不是对立的冲突的,道德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道德的特殊性体现了普遍性.网络道德作为人在特殊的交往时形成的行为规范,它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形式,但是这种特殊的道德不能脱离人类的一般道德规范而独立存在,而是应该体现出人类的一般道德规范.

三、正确处理好社会与网络的关系

(一)正确对待网络与传统的矛盾

尽管网络和传统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传统的一些道德运作机制在网络中受到阻力,甚至出现完全不适用的情况.此时,在对待网络和传统时,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敢于改革传统在网络中不适应的部分,对网络中出现偏离传统优秀道德的部分给予批判和根除.因此,构建网络普遍必须正确处理好网络和传统的关系,必须坚持传统是网络的基础,网络是传统的延伸和扩展;坚持把传统中优秀成果和卓有成效的运行机制引入网络中;坚持与时俱进,思想创新,形成比较系统、科学的网络体系,从而进一步推动应用学的研究.

(二)坚持在既有的基础上构建网络普遍

虽然网络是顺应“虚拟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它与植根于物理空间的既有有所不同,但并不意味着网络的建立必须另立门户.这是因为,既有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的运行机制,反映了人们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使社会有序运行是行之有效的.另外,人的社会行为应该而且必须具有统一性,社会的发展也应该具有连续性,网络人不仅仅生活在网络空间,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得不以物理空间为起码的生存基础,一切社会的人所遵循的规范,他们都不得不遵守.况且,长期的“虚拟”与“现实”的分离只会造成人格的分裂,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绝不能在社会中形成分立的既有和网络,应该立足于发展既有,利用既有的一般原则培养网络的生存和运行机制,利用既有为网络提供标准和框架,在人们网络活动的实践中形成现实合理的网络规范,形成统一的信息社会的道德体系.

所以,网络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解决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如何调适、转换和兼容的问题,而关键之处在于寻找两者之间的契合点.

四、结语

用“瞬息万变”、“一日干里”来形容网络的发展一点不过分.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种科学技术像网络一样传播和应用得如此之快.网络在人们还没有三分准备(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还是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就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生活,它在给人们带来许多惊喜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忧虑甚至恐惧.特别在面对网络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时,我们应持什么态度,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坐等事态的自然发展,必须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纠正那些“偏离轨道”行为,从而为广大网民指明正确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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